作者coldocean (blue)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刑事] 請教不起訴處分這名詞
時間Wed Jun 11 00:43:55 2008
※ 引述《manslover ()》之銘言:
: 個位司法界精英您們好
: 想請教 一個案件 警方送至檢方
: 檢察官審理後 以不起訴處分 終結 不得再議
: 這表示會有前科留下案底嗎?
: 還是會留下任何紀錄呢?
: 疑惑這一"處分"問題 thanks
依據刑事訴訟法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或者有刑事訴訟法376規定各款事由 也可能獲得緩起訴處分
前科紀錄 通常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也就是可否有良民證
需要宣告"有期徒刑以上"才會有紀錄
在法律上 "處分"是一個中性的詞 跟一般常用語處分通常是指不好的事情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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