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ott2009 (scott2009)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秀才遇到兵(現有巷道爭議)
時間Thu May 1 21:32:59 2008
http://www.tccg.gov.tw/sys/viewforum?comm=takl1&&page=1&&msg_no=8837 台中市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080422/256984.html 民視新聞台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yeyuan/ 內容經過
已經由台中市政府裁定安和路42號前為現有巷道(府都計字第0970094237號函)
封路之特定人士 從揚言恐嚇進而毆傷我弟弟
該特定人士好像很有辦法 佔用道路之鐵門違建也要求台中市陳姓議員要求不得拆除
現在台中市政府的態度就不是很積極面對處置
交通處推給建設處 建設處推給都發處
都發處推給警察局 警察局最後說那是環保局的問題
然後大家要求我們自己去打官司 說什麼既成道路市政府也沒有辦法認定之類的話語
有沒有人對於這方面可以給我點建議的
該認定該養護該劃上進置標誌的單位都互推 我該怎麼辦?
對方很有信心這條路他封的起來,也才會叫議員叫媒體 好像似乎都偏向他那邊
請各位給我幫助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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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236.154
1F:推 hiturtle:自己去打官司吧.嬴了得到你要的一切.輸了就請認命吧... 05/01 21:41
2F:→ hiturtle:我舊家在土城.有發生一位地主為了自己的土地被劃成既成道 05/01 21:43
3F:→ hiturtle:路和公所互告了10年公所輸了.既成道路不成立土地歸還地主 05/01 21:44
4F:→ hiturtle:也許你認為不公平.旦你是地主.你的土地你不能用.你干心嗎 05/01 21:45
6F:推 MitchellChen:H大 這東西說也說不清 原PO好像有袋地通行情況 05/02 01:02
7F:推 hiturtle:袋地通行是指人能過就好.車不在考量內.原PO人過不去了嗎? 05/02 01:38
8F:推 hiturtle:原PO是認為路太小條.而非因為路不能過.路不是留了一米寬 05/02 01:40
9F:→ hiturtle:所以袋地通行問題.地主以留給原PO他應有的通行權利.原PO 05/02 01:41
10F:推 hiturtle:認為不足.這並不在法律的考量之內.不然等那年路地徵收吧 05/02 01:44
11F:推 kai761:搞清楚土地所有權是誰的? 想免費用別人土地,還怪對方占用? 05/02 09:37
12F:推 kai761:想請市府認定為既成道路,讓市府編預算出錢標購來給你用? 05/02 09:52
13F:→ scott2009:如果是法院的強制公文,我沒有話講但是對方自己的房屋 05/02 14:54
14F:→ scott2009:也是指定建築現在此現有巷道,不然他自己的房子哪有路出 05/02 14:55
15F:→ scott2009:現有巷道具有公共地役關係,地主當然可以去打官司要求 05/02 14:58
16F:→ scott2009:且該條道路並非只有一位地主而是有三位其中還有祭祀公業 05/02 15:00
17F:推 kai761:地主走自己指定建築線留下的空地,與外人何干?? 05/02 15:21
18F:→ kai761:又誰說"現有巷道"就一定有公用地役關係??看一下台中市建築 05/02 15:24
19F:→ kai761:自治條例的規定 施行前因為指定建築線的,也可是現有巷道 05/02 15:26
20F:→ kai761:地主有幾人又有啥關係? 祭祀公業的地,也就是公業全部人的地 05/02 15:28
21F:→ kai761:想用別人地,就付錢 不然請政府出錢價購 別以為走慣了就該 05/02 15:29
22F:→ kai761:是你的 地主就活該倒楣 05/02 15:31
23F:→ scott2009:有關於既成道路請自行查閱大法官釋憲第四百號解釋文 05/02 15:26
24F:→ scott2009:不需要演變為口舌之爭,都可以自行查閱 05/02 15:33
25F:→ kai761:噗 釋字400、440我很熟 05/02 15:32
26F:推 kai761:既然你的例子主管機關不認定是既成道路,就沒釋字400.440的 05/02 15:41
27F:→ kai761:應辦理徵收予以補償的問題 頂多就是參考既成道路的要件 05/02 15:42
28F:→ scott2009:本案道路經查係於72.7.25府工都字第5117號指示建築線在 05/02 15:47
29F:→ scott2009:案,並於72.8.29中工建第1704號核准建照在案,係屬台中 05/02 15:49
30F:→ scott2009: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所稱之現有巷道。 05/02 15:50
31F:→ scott2009:這是台中市政府97.4.25府都計字第0970094237號函 05/02 15:51
32F:推 kai761:so what?前面就跟你講過,現有巷道 不一定就是 既成道路 05/02 15:51
33F:→ kai761:從此函看來,那地應該是16條1項3款,而不是1款的既成道路 05/02 15:53
34F:→ scott2009:其他我就不多說了免得流於手舌之爭 05/02 15:54
35F:→ kai761:15:26 本人的推文就說了阿... 05/02 15:54
36F:→ scott2009:第十六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包括下列情形: 05/02 15:56
37F:→ kai761:噗 應該是誤以為現有巷道=既成道路 才會提出釋字400 05/02 15:55
38F:→ scott2009:一、 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05/02 15:57
39F:→ kai761:網路上已經可以查到的條文,就不必推文列出了 05/02 15:57
40F:→ scott2009:怕你不懂台中市管理自治條例專程貼給你看 05/02 15:59
41F:推 kai761:我作行政救濟也四五年了,這個很清楚 05/02 16:00
42F:→ scott2009:對於妨礙交通障礙物剛剛警察已經來開過罰單了不是勸導單 05/02 16:01
43F:→ kai761:對你來說,請市府認定是既成道路行不通,因為市府要編預算 05/02 16:01
44F:→ kai761:只能夠主張那是現有巷道,障礙物是違建請主管機關拆除 05/02 16:03
45F:→ scott2009:我並非要免費使用我也願意付錢但是對方已經失控了 05/02 16:03
46F:→ kai761:中市府現在每年都在編預算購入既成道路,應該不容易再去認定 05/02 16:04
47F:→ kai761:哪段土地是既成道路 05/02 16:05
48F:→ scott2009:對方說誰都可以過就是我不能過,那剛好很符合強制罪 05/02 16:06
49F:→ kai761:強制罪不適降子用的 東西不借誰用,是主人的自由 05/02 16:07
50F:→ scott2009:人身自由的權利並非他所賦予,是憲法保障人民最基本權利 05/02 16:07
51F:推 CrazyMarc:原po不讓我拿他的錢也是妨礙人身自由喔...強制罪 xd 05/02 16:54
52F:→ scott2009:好險本案所爭執之處非所有權,不然誤會可就大了 05/02 17:12
53F:推 hotwingking:符不符合強制罪 不如讓檢察官認定 去提告吧 05/03 01:51
54F:推 ncnumake:去打官司吧 在這邊講 也無濟於事 05/03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