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ky897 (單純而幸運的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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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603號解釋
時間Sat Apr 26 17:20:43 2008
解釋日期 94.9.28
解釋爭點 戶籍法第8條第2、3項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違憲?
相關條文 1、憲法第22條、第23條。
2、戶籍法第8條第2項及第3項、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3項前段。
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
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1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4條,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第
10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試場規則第3條,營業
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
解釋重點整理 1、程序上受理
2、隱私權的定義
3、國家強制取得人民指紋之法律規定之違憲審查密度
(1)對人民權利愈容易產生影響或影響面越大,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態度
(2)指紋為「敏感性資訊」,採嚴格審查標準
4、戶籍法第8條第2、3項→違憲
5、國家建立全面性指紋資料庫的可能性
解釋文 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城仲謀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廖義男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許
玉秀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林子儀協同意見書‧許宗力曾有田協同意見書‧余雪明部份協同
部分不同意見書‧楊仁壽不同意見書‧謝在全不同意見書
相關釋字 釋字第575、585、59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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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參考
1、憲法第22條非列舉基本權重點整理
大法官未表態之判準:
(1)李震山師:
A該人民權利在實質上已具有基本權利的品質:普遍性、不可侵犯性
B該人民權利之行使需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憲法第22條後半句)
(2)黃昭元師—正面定義
A對個人自我認同
B人格存續發展 具有重要關聯的自主決定→行為自主權
C維持私密生活
就算將所有自我決定都當成憲法上行為自主權,亦應依自我決定所涉及的「事務類型」、
「生活利益」的重要性,區別其保障程度。如果涉及個人人格發展等重要利益的自主決定
,應給予高度的憲法保障,法院也應採取較嚴格的審查標準。反之,如果是無關個人人格
發展等核心事務的自我決定,則應給予較低程度的保障,法院也應適用較寬鬆的審查標準
。
(3)李惠宗—反面定義
A內在不具備惡劣傾向
B外部行為亦不積極妨害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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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自然澎湃的樂章
跳 的 符 敲響了我們的心房*
躍 音 *http://www.wretch.cc/album/kiky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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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hris6111tp:太感謝了,謝謝你的指導 04/26 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