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rathustra7 (david)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消費] 買東西對方不寄給我阿
時間Tue Mar 18 14:01:47 2008
※ 引述《twca710 ()》之銘言:
: 前幾天買了一台機車
: 花了我5萬
: 電話上多少好了 就這個價錢
: 我本來想跟他殺價 他就說那他含運費給我
: 過來 就匯給他了
: 之後他就幫我辦過戶那些
: 辦過戶過程又多了一筆 800塊的稅金
: 過來他就叫我付 我就跟他說我當初都有預算好的 5萬就5萬
: 而且當初他也說過戶費那些他付
: 過來他就說假如不匯給他800塊 我的證件就慢慢等 超幹的
: 過來我還是匯給他了
: 之後還有一隻原廠的排氣管 本來也是要寄給我的
: 過來那天他就說他會跟證件一起寄給我
: 但晚上的時候他就跟我說 寄那個太貴了 他不寄
: 現在我就不知道怎麼辦.......
: 當初他也說5萬含運的
: 請各位幫幫我阿 我沒錢在給他了
愚見而已,僅供參考:
一、買賣契約:買受人(t大)依民法348條1項對出賣人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
雙方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相互同意時,意思表示達於一致,依民法15
3條1項、345條2項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故買受人即得依民法348條
1項請求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並移轉其所有權。惟有疑問者,買賣標的物是
否包括原廠排氣管?買賣契約如有民文排除排氣管,自受買賣契約之拘束;
如未有特別約定,排氣管非機車之成分,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一人時
,為機車之從物(民法68條1項)。又交易上未有特別之習慣,故主物之
處分,及於從物(民法68條2項)。此處所言之處分乃廣義的處分,意即
包括契約行為。換言之,雙方當事人買賣契約的標的物中有包括機車之排氣
管。買受人(t大)得向出賣人主張請求交付排氣管且不需另行付運費。如
出賣人未為給付,且有可歸責事由,得主張出賣人債務不履行。但無法自閣
下的文章中更為了解事情經過,故不敢作出屬何種債務不履行的類型判斷。
二、委任契約
愚以為(t大)和出賣人尚有另一個契約關係存在,即處理過戶、行照等事
務之契約關係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委任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受理者
,意思表示達於一致即成立委任契約(民法528條、民法153條1項)
。依民法547條原則上委任契約是沒有報酬的,除非依約定、另有習慣或
委任事務之性質可請求報酬。愚以為本案受任人未有報酬請求權。但委任人
得依民法546條,請求委任人(t大)支出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如:過
戶的行政規費、換照的手續費、郵寄行駕照的費用等)這些成本償還,受任
人的主張有理由。
希望對你有幫助,也請大家多多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6.208.216
※ 編輯: zarathustra7 來自: 140.136.208.216 (03/18 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