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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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車子玻璃上被貼"請勿停車"
時間Tue Mar 11 21:35:14 2008
※ 引述《tksp ()》之銘言:
: 在一社區裡
: 有住商混合的區域
: 我將車子停在 白線 內
: 是一家美容護膚店的門口
: 當要去開車時
: 發現駕駛座 那面玻璃被人用膠水
: 貼了一張A4大小的紙
: 寫『店家門口請勿停車』
: 重點在於
: 此處是白線為公有的
: 且
: 這紙不是用放的夾在雨刷
: 而是用膠水塗滿滿的
: 貼在我的駕駛座旁玻璃上
: 我完全無法將紙完整地撕下來
: 只好撕多少算多少
: 撕完後 加上膠水撕不下來的部份
: 殘留的大概還有二分之一吧
: 因為有急事要離開 且店家已歇業
: 就先離開了
: 不過我有用手機拍照片起來
: 請問我可以如何主張我的權利?
: 店家這樣是否違法?
: 附近沒有監視器
: 我可以由紙張的內容來認定是此店家張貼的嗎?
不論你所停放的位置是否為白線公有地,店家應無理由在
你擋風玻璃上黏貼任何以強力膠水塗抹之紙張,殆可確定
。告知他人隨便停車之方法很多種,縱使你有紅線違停,
亦無合理化前開激烈行為之正當性。
對方前揭行為,可能會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
。所以說「可能會構成」,實務上有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例如以紅漆潑灑他人之牆壁,油漆去除不易,有無構成毀
損罪,要看該牆壁之情形而定,因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
成要件,所謂「毀棄」即毀壞滅棄,使物之本體全部喪失
其效用者;稱「損壞」即損傷破壞,致使物之本體喪失其
效用者;稱「致令不堪用」係指除毀棄損壞物之本體外,
以其他不損及原物形式之方法,使物之一部或全部喪失其
效用者而言。附連土地圍牆及建築物牆壁,其一般通常效
用,為防閑、隔間、承重等,如果行為人所噴漆之他人所
有圍牆、牆壁,原均未塗抹油漆,並無特殊之美觀造型設
計,行為人於該等圍牆、牆壁上噴寫上開文字,未損及其
物理功能,而使該等圍牆、牆壁喪失全部或一部之原有效
用,依前述說明,自與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之犯罪
構成要件不合,不能遽論以該罪。
準此,對方有無構成毀損罪,端視有無損及你車窗玻璃之
物理功能,使之全部或喪失效用等情觀之。就我個人看法
是應不構成毀損罪。而毀損罪又不處罰未遂犯,故不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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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14.246
1F:→ chct:如能找到具體事證,對方應負侵權賠償,自不待言。 03/11 21:36
2F:推 tksp:謝謝你 回答得很詳細且專業.. 03/11 21:46
3F:推 MitchellChen:最後一句話另有建議 膠水甲苯或者去膠劑也不錯 03/11 21:57
4F:推 s76083kahala:買封箱膠帶反覆黏個幾次就能黏乾淨了 03/12 09:22
5F:推 wwyy7008:那自家土地被停車要如何處理? 03/12 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