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著作權法]give板上碰到的法律問題 請高手協助
時間Sun Mar 2 02:45:50 2008
※ 引述《magechristin (我想去埃及)》之銘言:
: 我不是高手,我在give版也有稍為回應過了,不過針對你的問題再回應一下:
: 1)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 "明知"系侵害著作……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贈送者並未得知其收到的光碟是拷貝,所以不適用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
: 但收到後應該銷毀不得使用,再向原贈送者依民法第180條第2項反面解釋,
: 要求返還求其受損之金額-郵資55元。
: 若收到拷貝光碟後,其光碟明顯可由一般人辨別非原著,卻又故意持有之,則違反
: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規定,但供出其物品來源可因第4項減輕其刑。
該持有行為處罰,系對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之「意圖散布」者而言,
不是您所謂單純持有者而言。
所以,持有乃是意圖散布的前行為,所以91條之1第2項予以處罰,
常見盜版集團乃由壓片工廠,大盤商,販賣商等構成上中下游關係,
若僅處罰重製,僅壓片工廠能予以論罪,卻不及販賣商(若尚未販賣),
故該法條應該以基於「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者而言。
: 2)行為人重製光碟之行為,符合下列三要件則非違法,缺一不可:
: 1.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取得
: 2.有著作原件
: 3.非營利而合法重製 (備份)
您之第三點論述可能有誤。
所謂合法重製,要看重製物本身是否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授權者而言,
只有著作財產權人有重製權,而您所謂之非營利而重製之,
是重製行為後,基於合理使用而阻卻違法而言,
因此是重製不違法,非所謂合法重製。
如果是合法重製物,重製物所有人基於著作財產權人之散布權已然於
第一次購買後耗盡,有償或無償之散布,已在所不問。
因為著作權法轉而要保障所有人物權行為。
: 若行為人符合民法第46條、47條1.2.3項之使用規定,則不違反重製權。
: 但應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
: 小結:若行為人違反其重製權,則提出告訴之人必為其著作財產權人,
: 若要以違反重製權而進行調查,也應由財產權人書面同意授權
: 其他人進行調查。
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僅有得為告訴之人得予提出,
否則其告訴不合法,檢察官將給予不起訴處分,若為自訴情形,
則其自訴無理由,法院將給予不受理判決。
於專屬授權的情形,得為告訴之人則包含被授權人,亦得以以自
己名義提出告訴。
: 3)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用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 但行為人收其郵資,雖未將其金額完全使用或歸還,但其附加成本也應一併計入:
: 如:信封費、油資、時間。雖超收其金額,但亦未達其學理詐術之說法。
我完全不這麼看。
請問本件中標的物是什麼?
是日文學習光碟吧?
1)我有日文學習光碟喔,免費贈送,但你要自付郵資。
若給了郵資,卻沒有光碟,或者不是日文學習光碟,那才是使人陷於錯誤。
不管這是贈與,或者隱藏心中行為屬於買賣,都跟詐欺罪構成要件無涉。
※ 編輯: hotwingking 來自: 218.172.36.195 (03/02 04:06)
1F:推 magechristin:謝謝前輩指點,針對於第一篇已有另位前輩指點修正 03/02 11:13
2F:推 magechristin:在16595篇 03/02 11:16
3F:推 magechristin:您的指正讓後學受益良多,謝謝^^ 03/02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