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CT)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問這合理嗎
時間Sat Mar 1 17:07:58 2008
※ 引述《yesyun (dopa)》之銘言:
: 去年認識一位打球的朋友
: 後來熟一點後
: 他給我一支球棒一個袋子一個捕手手套
: (當然他現在說他是寄放我這)
: 隨著後來分道揚鑣
: 東西我用不著了
: 我拿到網路上賣掉
: 一陣子後他發現了
: 他寫了一封信給我
: 說要我跟他談
: (我現在知道他要我負賠償金
: 且感覺要獅子大開口)
: 他說他可以證明東西是他的
: (PS 東西上沒記號,我是好奇球具大家都有如何證明)
: 且他一直說會去備案
: 要我拿出誠意
: 我想知道於法律上我的處境如何
: 我有必要賠他錢嗎
: 這告的成嗎
: 以後朋友要給我東西
: 我要請他寫一下轉讓證明嗎 請回答一下吧
: (感覺他想用告我來壓我)
如果你也認為球具只是朋友寄放你這邊的話,嗣後將之網拍掉,就可能構成刑法第
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所謂侵占自己持有他之物之普通侵占罪,而且你與朋友又不是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之同財共居親屬關係,前開普通侵占罪屬於公訴罪,不是告
訴乃論(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參照),所以萬一朋友向警方或檢方提出告訴,而你
在筆錄上又不否認球具係朋友寄放,你知道這是屬於他人所有,你沒有所有權時,
即會觸犯刑責,後果不可謂不嚴重。但若你從頭至尾均堅稱前開球具是你自己所有
,那麼對方就要負舉證責任來證明球具係其寄放在你這兒,此時,你是否會成立普
通侵占罪,就得靠證據來釐清真相了,亦即你是球具(動產)的占有人,依法推定
你是合法所有權人,對方必須舉證推翻你不擁有球具所有權,若無法舉證證明,則
法律上你即無任何民事或刑事責任可言,反之,就比較危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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