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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網路得標採面交的方式屬於郵購或訪問買賣? (1)網路拍賣採非面交的方式係郵購買賣 以下提供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函示: 中華民國86年4月8日 台八十六消保法00422號 關於行政院在推動國家資訊通信基本建設的同時,亦應著力於相關法制之 建立,以使經由網際網路商業行為之權利義務關係有所遵循,保障消費者 權益等之質詢一案,謹答覆如次: 一、消費者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消費者保護業務之主管機關,中央為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本會係為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研擬、審議及 監督其實施之機關。 二、本會對於消費者權益之維護向極重視,自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一日正式 成立以後,即積極發揮其監督主管機關辦好消費者保護工作之功能。 本會鑒於日後藉由網際網路而生之商業交易行為日益頻繁,其中有關 網路購物之交易型態,其性質係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特種買賣之郵購買 賣,為有效保障特種買賣消費者權益,並避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過細 ,影響基本法性質,已函請經濟部參考外國立法例,研究有無必要另 訂專法,就特種買賣私法上實體權利義務關係規定再予充實及明確規 定其主管機關、相關行政規制措施與罰則。 三、關於其他電子交易法律建置問題,如有涉及消費關係部分,本會仍將 持續以往本於消費者保護政策方案及法令之審議監督權限,請各主管 機關檢討現行相關之政策及法令規定,並納入各機關消費者保護方案 予以推動執行,俾有效預防及減少消費爭議事件之發生。至羅委員所 提意見,已留供本會日後研修法令及施政上之參考。 (2)網路拍賣採面交的方式屬郵購買賣嗎? 這個問題我手上沒有相關判例函示,以下是我的意見: a、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之規定,郵購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 、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 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揆諸立法理由,郵購買賣應限於〝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 為之買賣。〞反之,若消費者能檢視商品,即非郵購買賣。 承上,本案採面交方式,消費者能檢視商品,似應解釋為非郵購買賣為宜。 b、其實本案是否為郵購買賣並非核心爭點所在。這個我想你也知道。 c、提供一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函示給你參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消保法字第0910000420號 【主旨】 函詢於電視購物廣告門市購買商品,是否屬消費者保護法郵購買賣之範圍 ,本會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依據 貴府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府消保字第○九一○○三八三五四號函辦理。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郵寄或其 他遞送方式,而為商品買賣之交易型態。」,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本 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郵購買賣之交易型態,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 電話、傳真、目錄之寄送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檢視商品而為要 約,並經企業經營者承諾之契約。」所詢消費者至電視廣告購物門市購買 商品,消費者已有檢視商品之機會,似不符消費者保護法有關郵購買賣之 要件。 二、購買物已過了所謂的七天鑑賞期,可否不換給他呢? (1)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規定,所謂七天鑑賞期是專門用於郵購及訪問 買賣。 這七天鑑賞期的效力在於,使消費者可以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及 價款就主張退貨。但超過了這段期間,若要換貨,就要回歸民法的規定。 本案已經過了七天,所以不管是不是郵購買賣均不適用消保法,而須回歸 民法的規定。 (2)本案消費者,若要換貨,可主張民法的什麼權利? a、依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應於交貨前擔保該物無滅失或減少其 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 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這裡牽涉到〝瑕疵〞的定義,什麼瑕疵是無關重要者?什麼瑕疵又視為〝 滅失或減少其價值〞者? 最高法院判例 七三台上一一七三號 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 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 且不以物質上應具備者為限。若出賣之特定物所念數量缺少,足使物之價 值、效用或品質有欠缺者,亦屬之。 承上,依最高法院此號判例,瑕疵的定義係以當事人的共識或通常交易觀 念定之。(若雙方爭執不下,請法院決定) 我不知道你賣的是什麼,如果是一雙家用筷子,另一隻小一點或許不算瑕 疵;但你賣的如果是一雙限量版軍曹對偶吊飾,其中一個小了一號問題就 嚴重許多。 b、承a點,消費者主張該物有瑕疵,你應負民法第354條的物之瑕疵擔保責 任,他可依民法第364條的規定,請你換貨(其實消費者還有別的請求權 如民法第359條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民法第360條請求損害賠償; 或依民法第227條主張不完全給付;因非本案討論範圍,在此不贅) (3)你可在本案中為什麼主張? a、主張物品小一點係為無關重要,不須負擔民法第354條之瑕疵擔保責任。 b、主張買受人於交貨時,未盡民法第356條之檢查義務,小一號的瑕疵並 未在交貨當時即時通知你,故不須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此點有值得討論的地方,依你的描述(東西包裝係透明,若一大一小應 該可以查知),似乎買受人檢查不出來有怠忽之嫌。但本主張有兩點限 制: 甲、買受人能證明東西一大一小當時很難查知(如包裝不是全部透明, 或東西一大一小並不十分明顯等等),則他已盡了檢查義務。 乙、依民法第357條,若於交貨當時,你明知道東西有瑕疵,但卻沒有 告知買受人。這樣即使買受人沒有盡檢查義務,仍可以請求換貨。 三、瑕疵的定義已如上述,在此不贅。 四、以我的觀點言,你主張東西小一點非瑕疵是比較站得住腳的說法。另外, 你明知東西可能會大小不太一致應該在交貨時盡告知義務,不然,雖然買 受人當初交貨時沒有檢查出來,但依民法357條,你沒告知他就不用盡檢 查的義務。 你應該還有許多同類物品要拍賣吧,建議在網站上註明清楚可能東西可能 會小一點,但無傷大雅。這樣比較可以減少一些爭議。^^ 一點想法,有錯請不吝指正。 ※ 引述《antique312 (aa)》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consumer 看板] : 作者: antique312 (aa) 看板: consumer : 標題: [問題] 買家硬要說商品是瑕疵品~要求換貨 : 時間: Sun Dec 16 13:48:24 2007 : 大家好~ 我想請問一下 : 在網路上有一位買家向我買了一樣東西(2支一組) : 我們是採取面交的方式,商品包裝是透明的 : 他當下非常滿意的拿了商品就走,並在隔天立即給我一個滿意的評價 : 但在過了1個月後,他來信說要換貨,並說我賣出的商品有瑕疵 : 我問買家商品有什麼瑕疵,他說其中有一支商品比較小 : 猶豫了一下,正當我還在猶豫時,他又留言給我,說我應該不會因為不換貨而損失他這位 : 買家吧~叫我要三思。 : 之後我的決定是不換,他就一直留言跟在商品頁面發表問題並留給我負評 : 說了一堆讓人感覺不舒服的話。 : 現在我有3個問題 1、他購買商品是採用面交,那算是訪問買賣或是郵購嗎。 : 2、購買的商品已過了所謂的7天鑑賞期,是否可以不換給他呢 : 3、何為瑕疵的定義呢? 是買家說了算,或是??? : 希望懂消保法的各位,能幫我解答一下 謝謝 -- As iron sharpens iron, so one man sharpens anoth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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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ntique312:謝謝你的回文~真的非常感謝你^^ 12/17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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