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mmc (100%的福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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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消費]請大家幫幫我 買家硬說商品是瑕疵品~要ꠠ…
時間Mon Dec 17 02:04:30 2007
一、在網路得標採面交的方式屬於郵購或訪問買賣?
(1)網路拍賣採非面交的方式係郵購買賣
以下提供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函示:
中華民國86年4月8日 台八十六消保法00422號
關於行政院在推動國家資訊通信基本建設的同時,亦應著力於相關法制之
建立,以使經由網際網路商業行為之權利義務關係有所遵循,保障消費者
權益等之質詢一案,謹答覆如次:
一、消費者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消費者保護業務之主管機關,中央為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本會係為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研擬、審議及
監督其實施之機關。
二、本會對於消費者權益之維護向極重視,自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一日正式
成立以後,即積極發揮其監督主管機關辦好消費者保護工作之功能。
本會鑒於日後藉由網際網路而生之商業交易行為日益頻繁,其中有關
網路購物之交易型態,其性質係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特種買賣之郵購買
賣,為有效保障特種買賣消費者權益,並避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過細
,影響基本法性質,已函請經濟部參考外國立法例,研究有無必要另
訂專法,就特種買賣私法上實體權利義務關係規定再予充實及明確規
定其主管機關、相關行政規制措施與罰則。
三、關於其他電子交易法律建置問題,如有涉及消費關係部分,本會仍將
持續以往本於消費者保護政策方案及法令之審議監督權限,請各主管
機關檢討現行相關之政策及法令規定,並納入各機關消費者保護方案
予以推動執行,俾有效預防及減少消費爭議事件之發生。至羅委員所
提意見,已留供本會日後研修法令及施政上之參考。
(2)網路拍賣採面交的方式屬郵購買賣嗎?
這個問題我手上沒有相關判例函示,以下是我的意見:
a、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之規定,郵購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
、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
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揆諸立法理由,郵購買賣應限於〝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
為之買賣。〞反之,若消費者能檢視商品,即非郵購買賣。
承上,本案採面交方式,消費者能檢視商品,似應解釋為非郵購買賣為宜。
b、其實本案是否為郵購買賣並非核心爭點所在。這個我想你也知道。
c、提供一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函示給你參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消保法字第0910000420號
【主旨】
函詢於電視購物廣告門市購買商品,是否屬消費者保護法郵購買賣之範圍
,本會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依據 貴府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府消保字第○九一○○三八三五四號函辦理。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郵寄或其
他遞送方式,而為商品買賣之交易型態。」,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本
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郵購買賣之交易型態,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
電話、傳真、目錄之寄送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檢視商品而為要
約,並經企業經營者承諾之契約。」所詢消費者至電視廣告購物門市購買
商品,消費者已有檢視商品之機會,似不符消費者保護法有關郵購買賣之
要件。
二、購買物已過了所謂的七天鑑賞期,可否不換給他呢?
(1)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規定,所謂七天鑑賞期是專門用於郵購及訪問
買賣。
這七天鑑賞期的效力在於,使消費者可以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及
價款就主張退貨。但超過了這段期間,若要換貨,就要回歸民法的規定。
本案已經過了七天,所以不管是不是郵購買賣均不適用消保法,而須回歸
民法的規定。
(2)本案消費者,若要換貨,可主張民法的什麼權利?
a、依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應於交貨前擔保該物無滅失或減少其
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
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這裡牽涉到〝瑕疵〞的定義,什麼瑕疵是無關重要者?什麼瑕疵又視為〝
滅失或減少其價值〞者?
最高法院判例 七三台上一一七三號
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
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
且不以物質上應具備者為限。若出賣之特定物所念數量缺少,足使物之價
值、效用或品質有欠缺者,亦屬之。
承上,依最高法院此號判例,瑕疵的定義係以當事人的共識或通常交易觀
念定之。(若雙方爭執不下,請法院決定)
我不知道你賣的是什麼,如果是一雙家用筷子,另一隻小一點或許不算瑕
疵;但你賣的如果是一雙限量版軍曹對偶吊飾,其中一個小了一號問題就
嚴重許多。
b、承a點,消費者主張該物有瑕疵,你應負民法第354條的物之瑕疵擔保責
任,他可依民法第364條的規定,請你換貨(其實消費者還有別的請求權
如民法第359條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民法第360條請求損害賠償;
或依民法第227條主張不完全給付;因非本案討論範圍,在此不贅)
(3)你可在本案中為什麼主張?
a、主張物品小一點係為無關重要,不須負擔民法第354條之瑕疵擔保責任。
b、主張買受人於交貨時,未盡民法第356條之檢查義務,小一號的瑕疵並
未在交貨當時即時通知你,故不須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此點有值得討論的地方,依你的描述(東西包裝係透明,若一大一小應
該可以查知),似乎買受人檢查不出來有怠忽之嫌。但本主張有兩點限
制:
甲、買受人能證明東西一大一小當時很難查知(如包裝不是全部透明,
或東西一大一小並不十分明顯等等),則他已盡了檢查義務。
乙、依民法第357條,若於交貨當時,你明知道東西有瑕疵,但卻沒有
告知買受人。這樣即使買受人沒有盡檢查義務,仍可以請求換貨。
三、瑕疵的定義已如上述,在此不贅。
四、以我的觀點言,你主張東西小一點非瑕疵是比較站得住腳的說法。另外,
你明知東西可能會大小不太一致應該在交貨時盡告知義務,不然,雖然買
受人當初交貨時沒有檢查出來,但依民法357條,你沒告知他就不用盡檢
查的義務。
你應該還有許多同類物品要拍賣吧,建議在網站上註明清楚可能東西可能
會小一點,但無傷大雅。這樣比較可以減少一些爭議。^^
一點想法,有錯請不吝指正。
※ 引述《antique312 (aa)》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consumer 看板]
: 作者: antique312 (aa) 看板: consumer
: 標題: [問題] 買家硬要說商品是瑕疵品~要求換貨
: 時間: Sun Dec 16 13:48:24 2007
: 大家好~ 我想請問一下
: 在網路上有一位買家向我買了一樣東西(2支一組)
: 我們是採取面交的方式,商品包裝是透明的
: 他當下非常滿意的拿了商品就走,並在隔天立即給我一個滿意的評價
: 但在過了1個月後,他來信說要換貨,並說我賣出的商品有瑕疵
: 我問買家商品有什麼瑕疵,他說其中有一支商品比較小
: 猶豫了一下,正當我還在猶豫時,他又留言給我,說我應該不會因為不換貨而損失他這位
: 買家吧~叫我要三思。
: 之後我的決定是不換,他就一直留言跟在商品頁面發表問題並留給我負評
: 說了一堆讓人感覺不舒服的話。
: 現在我有3個問題 1、他購買商品是採用面交,那算是訪問買賣或是郵購嗎。
: 2、購買的商品已過了所謂的7天鑑賞期,是否可以不換給他呢
: 3、何為瑕疵的定義呢? 是買家說了算,或是???
: 希望懂消保法的各位,能幫我解答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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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ntique312:謝謝你的回文~真的非常感謝你^^ 12/17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