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onwonhsueh (wonw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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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繼承] 生父未盡父職 子女可不扶養? 先拋棄繼承?
時間Tue Dec 11 14:29:22 2007
※ 引述《tibrius (畫畫的男孩)》之銘言:
: 先描述一下我朋友的case 她在一歲的時候 媽媽就離開父親了
: 到了她四歲的時候簽字離婚 到了十二歲的時候 媽媽再婚
: 最近她生父的弟弟打電話來 表示他很窮 她的生父也沒有謀生能力了
: 他沒辨法照顧她的生父 要她負起責任 不然就改姓
: 她對生父幾乎沒有任何印象了 當然不肯負起所謂的什麼責任
: 但是又想到 在舊版的身份證上 她的父親欄 還是寫著生父的名字
: 她的生父應該有欠債 我的朋友經濟情況本來就不是很好了
: 如果到時候 她生父過世 再加一筆債給她 她就真的要跳樓了
: 所以我想請問一下了解這種情形的版友
: 能不能以斷絕父女關係的方式 來避免繼承債務的問題?
: 如果可以的話 該如何做?
: 如果沒有斷絕關係的話 還是有方法的話 請不吝回覆
: 我會去查一下之前的文章 但每一個人的情形都不一樣
: 所以還是佔用版面 說明我朋友的情況來詢問
: 非常感謝大家的回答
有些板友曾有提到,可以依收養的方式停止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
但是,如果已為成年,依民法第1079-2之規定:
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
1.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2.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3.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所以,要藉由收養去免除對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法院是不會認可的。
至於債務的問題,就不需要現在去擔心了,最近新聞炒很大的民法繼
承編改以「限定繼承」為原則,就足以解決這個問題。至於現行法在
未修正前,如確定有債務,於「知悉」繼承時起二個月內,仍可拋棄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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