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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依據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刑事罰金 排除行政罰鍰的量處嗎? 不一定。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雖然表示"一行為同時 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 法律處罰之。",但在同法第一條亦規定"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 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 定。" 承上,若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可以排除行政罰 法的適用。 而本案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範者。係為特 別規定。應以此法的規範而為處斷。 2、本案應如何評斷? (1)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八項: 〝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 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 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本條的意思照文義解釋係指: 若刑事罰金刑比行政罰鍰刑最低罰鍰高→ 排除行政罰鍰的適用。 相反的,刑事罰金罰比行政罰鍰刑最低罰鍰低→ 除負擔刑事罰金刑外,尚須負擔行政罰最低罰鍰 減去刑事罰金的差額。 (2)承上,所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可見下列連結 http://moex.com.tw/pdf/pe04351960313.pdf (3)你的情況係罰金刑比罰緩刑高,依常理推斷,應 可解為,罰金高於最低罰鍰基準。所以應該只要 付罰金刑即為已足。 3、沿申閱讀補充:有關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是否適用 本案之疑義,法務部的解釋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 字第 09501702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罰法 第 1、26 條 ( 94.02.05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3 條 ( 95.05.17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0、35 條 ( 94.02.05 ) 要旨: 有關酒醉駕車觸犯刑法經法院判決後得否免予繳納行政罰鍰疑義 主 旨:有關酒醉駕車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經法院判決後,得否依行政罰法 第 26 條規定免予繳納行政罰鍰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貴委員 95 年 6 月 2 日來函敬悉。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雖於 94 年 12 月 28 日公布修正,惟因尚未定 其施行日期,故仍適用修正前(即現行)之規定。至行政罰法係於 94 年 2 月 5 日公布,95 年 2 月 5 日施行。合先敘明。 三、貴委員所詢酒駕案件同時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及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規定者,有無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之適用乙 節,茲依違規案件裁處時點之不同,分述如下: (一)該案件於行政罰法施行前裁處者,因行政罰法尚未施行,應依現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0 條規定:「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 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除依 本條例規定處罰外,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處、地方法院少年 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分別處以行政罰與刑事罰。 (二)該案件於行政罰法施行後裁處者,因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一行 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 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 沒收者,亦得裁處之。(第 1 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 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規定裁處之。(第 2 項)」明定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刑事優 先原院。惟同法第 1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 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者,從其規定。」故其他法律在符合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等憲法及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下,得明文規定排除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本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4 次會議結論參照)。至於現 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0 條行政罰與刑事罰併罰規定究否屬 行政罰法第 26 條之特別規定,建請由該條例主管機關交通部認定 。 (三)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94 年 12 月 28 日修正施行後(施行日 期尚未定)之案件,因該條例第 10 條及第 35 條新修正條文已配 合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予以修正,自應依該條例上開規定辦理。 四、檢附本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4 次會議紀錄供參。 一點意見,有錯請不吝指正。 ※ 引述《ICS ()》之銘言: : 老爸因為酒駕被警察開了一張四萬多塊罰單 : 之後又被法院裁決一張五萬塊的罰單 : 請問是兩張都要繳納嗎? : 因為網路上有看到因為一個是行政罰 一個是刑法 : 所以不適用一罪不兩罰 : 但是也有看到刑法是優於行政罰的說法 : 想請教是否該兩張罰單都去繳納? 謝謝 : 找到行政罰法第26條 : 是否可以依這條去申訴 : 目前法院跟監理所小姐都跟我說要罰兩張 : 第 26 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 亦得裁處之。 :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 : 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 As iron sharpens iron, so one man sharpens anoth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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