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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ar22 (bb)》之銘言: : 我之前發生一場車禍,狀況是---那時我開車迴轉,撞到行駛快車道的機車 : 之後我馬上報警,並叫救護車,但對方在警察還沒來之前就先把車移走了… : 當天我馬上跟車主和解,賠了他的修車費及他們兩的醫藥費,而另一名坐在後座的人, : 他老婆已被先送回家,我以為他老公代表他們兩,也不知要跟乘客和解這事情, : 他們的傷勢是---車主(擦傷)、乘客(擦傷、手需要固定冰敷兩三週 : 即可康復); : 最後我也問了他們有沒有事,他們都說擦傷而已,沒事; : 後來我去辦了出險,我以為事情已經結束了,大概過了一個月,我被警察通知去做筆錄, : 說對方告我過失傷害, : 而且是兩個人都告 : 後來我去了法院的偵察庭,他們竟在檢查官面前說謊,說我把他們從外側車道撞到內 : 車道,車子是路人移走的,要我賠他們精神賠償--36000元,但我不同意,之後就送 : 調解委員會了…過幾天即將去調委會,我也不知如何處理比較好?!也不想讓他們予取 : 予求…只是覺得有背後中傷的感覺…   機會教育,以後發生車禍,原則上都請去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即使 雙方條件談妥也是,因為一般和解書民事賠償責任可以確定有效無疑,但 和解書上寫什麼放棄刑事告訴權是沒有用的,所以要去調解委員會作成調 解並經法院核可才行。   不然要像我之前PO過的一樣,你自己幫對方寫一張過失傷害告訴狀, 再寫一張撤回告訴狀,日期差個一天,和解時請對方兩張都簽名,之後馬 上去地檢署先把過失傷害告訴狀遞進去,隔天再去把撤回告訴狀送進去, 如此對方日後即不可再對此提出刑事告訴。 ----------------------------------   回到你的事件,當初賠償時是否有寫和解書或是請對方寫收據?有的 話去找出來,一方面告訴檢察官你們早已完成和解,日後如果對方再提民 事訴訟也可以作為免責的證據之一(至少減少賠償金額)。再者,險察官 也有可能考量到這點,給予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如進入審判程序也可能 是法官從輕量刑或緩刑的參考。   刑事部份比較麻煩,我原本推文有寫到所謂「容許信賴」,而得免負 過失責任一事,主要取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2462號判決(置於文末), 但是主張時有幾個前提要注意: 一、你自己並無違規   如果該地禁止迴轉,還是你有其他違規事由就不能主張了。 二、對方不違規並無期待可能性   如對方是老人、醉漢、小孩等,無期待其守法可能性者,但這部分應   該沒問題,對方看起來應該是正常人,可以合理期待其會遵守交推規   則才是。 三、你如果稍加注意即能免除之情況   對方就算有違規,但如果你稍微注意一下,就能免除意外事故,則不   能主張容許信賴,例如你遠遠就能看到對方已經跨越到快車道,或是   你根本迴轉時毫無注意當時路況這種極度疏失的情形。所以你必須主   張你迴轉時有注意看過並無來車,是對方突然違規撞過來的等等。這   部份判斷其實很難講,要看不同法官、檢察官而定了。   前提是第一點,如果你本身就有違規,那其他就免談了;第二點比較 沒有疑問;第三點就很不確定了,只能盡人事聽天命了。   不過,其實真正訴訟上,還是先程序、後實體,上面講得算是實體部 份,一般律師在處理應該會先從程序面著手,先看對方證據到底充不充分 再說。如車禍時若根本沒報警處理,或是對方根本沒驗傷,就無從證明你 有無過失或是對方受有傷害,檢察官如果懶得管可能就以證據不足不起訴 處分掉了。不過這部份技術性比較高,你自己可能處理不來,有必要就去 找律師處理吧。該花錢就要花錢,如果經濟上有困難,律師公會有提供免 費律師諮詢,或者可以找法律扶助基金會試著申請免費律師協助。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2462號判決節錄:   所謂信賴原則,在道路交通事故之刑事案件上,係指參與交通行為之 一方,遵守交通法規秩序,得信賴同時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或其他人,亦 必會遵守交通法規秩序,不致有違反交通法規秩序之行為發生,因此,對 於對方或其他人因違反交通法規秩序之行為所導致之危險結果,即無注意 防免之義務,從而得以免負過失責任;惟對於該對方或其他人不致發生違 反交通法規秩序之行為,若無期待可能性,或行為之一方對於危險結果之 發生,若稍加注意即能認識並予避免者,仍不能免除其注意義務,即無上 開原則之適用。 (如需全文請洽司法院網站:http://jirs.judicial.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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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229.29.52 ※ 編輯: Rechtmann 來自: 220.229.29.52 (12/03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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