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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kai761的回答,真有有這麼便宜喔?1000元而已? 當初就是要求他們「在違法狀態下不准施工」, 公文過去,主管機關總是忽略我們所引的法理訴求, 然後就在「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狀態下, 容忍該工程的完工。 今天暫時考完試,所以我把整件事情的爭點和過程交代一下: (1)本條盲腸橋的規劃階段(之所以是盲腸,因為他根本不必要,原本就有不止 一樣時程的鄰近兩條路以上,違反比例原則,即違反 409號解釋),因為認 為不會利用到我家祖父與人共同持有的土地,加上祖父不願意賣,所以也就 不徵收。 (2)去年底工程開工,一開工旋即侵佔我家私有土地,祖父之前過世,他的持分 由家父和其他兄弟姊妹共同持分。家父向鄉公所、縣政府屢次請求,終於得 到侵佔地上物的一部分毀損補償。 (3)本來要成全該工程了,可是包商太超過,把非工程使用面積的部分上重要樹 木砍除(這部分已經進入刑事程序)。此時得知違反都市計畫法,因為該地 是商業區。而這個工程其他用地雖然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亦未變更為道路 用地,也是有違都市計畫,應該在變更之後才可以動工興建。 (4)原本以為被工程實際侵佔處的土地要依法被徵收,但得知 513號解釋之後, 自然不能被徵收,所以這個行為早已違反都市計畫法(「未經變更都市計畫 即遽行徵收非公共設施用地之私有土地者,與都市計畫法第52條有違」)。 但是鄉公所更白目,遂以「內線作業方式」,沒有公聽會,沒有土地協議價 購,就委託其中一個地主,或騙或拐,要其他地主簽土地徵收同意書,但被 家父發現舉發,所以這個違法徵收土地的行為未遂。 (5)之後一大堆很詭異,很奇特,太陽之下總是有新鮮事之類的「窘況」,前面 文章已經述及一些,但與本文並無太大相關,故省略。所以現在家父已經被 有關機關徹底惹毛了,向主管機關檢舉,認為「既然違反都市計畫法,而且 又是一條破壞環境、毫無實益的道路,所以請縣政府依照都計法予以開罰, 最好能拆除這條違建」。可是縣府就是不正視這條橋違反都市計畫法的事情 ,由於不能徵收,所以就持續侵害我家土地。 (6)鄉公所之前玩「內線作業」要變更「整塊地地權」(依照法律來,只有工程 實際使用面積才需要吧,土地其他部分和盲腸工程毫不相關啊!),由於被 家父舉發,而未遂。好玩的是,其中一個地主日前把自己的持分賣給鄉公所 ,所以目前土地變成鄉公所、家父等人共同持分。可是按照土地法34之1的 程序,賣土地持分給鄉公所的地主沒有通知其他地主,所以違反該法的程序 ,而且鄉公所如此「寄生」的行為,對於問題沒有解決,反而有成為公務員 圖利罪的證據之可能。(包商違法,鄉公所也一再保庇掩護) (7)知道最近,縣府貼出公告,說要變更該工程用地的土地計畫,當然包含了我 家那塊商業區用地。問題是這是為了讓違法變成合法的都計變更,未變更以 前更本不該施作工程,更何況縣府的網站竟然寫著: 依本縣三重等十七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3條第4點規定 :「經縣府認定之建築、特定區域、公共設施及工程,應先經臺北縣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申請建照」及依95年7月21日第92 次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辦理。 這裡還僅是申請建造而已,但一條盲腸建設,當然沒有建照執照,人民的違 建就要拆除,政府蓋的「蚊子橋」違建,不拆除、不處罰,還想要違法變成 合法! 照k大所言,我只要提請起行政訴訟,繳納1000元就夠了嗎?(之前以為整個 工程3000多萬,就必須乘以多少比例,誤以為要很多......) 縣府這麼做,沒有我爸等所有地主的同意書以前,可以隨意變更水源區的都 市計畫嗎?我家這塊商業區,應該不能變更成道路用地吧?很擔心都計委員 們會通過這個違法的都計變更………如果真的通過,訴願,然後又行政訴訟 嗎? ※ 引述《kai761 (期待)》之銘言: : 看了您之前的文章,還是無法得知詳細的事實經過,就我看到的大概是 : 您家的土地是與他人共有的土地,未在徵收的範圍內,施工單位卻占用該土地施工。 : 縣政府也成為該地的共有人。 : 您敘述了太多無關的事,工人掩埋垃圾或是大便,都跟您主要的目的應該無關。該 : 工程是否必要也不是重點。把事情搞越複雜對你們不會更有利。 : 首先要確定的是施工單位是否有權占用土地?要找的也不是包商,而是負責興建該 : 道路的行政機關。 : 可以先發函給該機關,表示:貴單位委請某工程公司於某地施工,侵占本人之土地 : ,持分xx/100,並無法源依據,請貴單位立即命停止工程。 : 然後再看該行政機關的回函所述理由為何,以決定要採何步驟。 : 或是去向有關的各個單位聲請閱覽卷宗,搞清楚過程為何。 : 既然尚未徵收,跟釋字409、513是沒關係的。 : 不清楚您目前是想請求徵收畸零地?還是想要返還土地? : 如果是後者 : 可以考慮先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裁判費只要新台幣1000元(對負責施工的 : 行政機關) : 再提起行政訴訟的給付訴訟請求該機關返還占用土地。 : 建議您還是請個律師吧。 : ※ 引述《showtint (冷月葬詩魂)》之銘言: : : 這件事情的相關細節之前已經述及,在此不予贅述。 : : 就是一個不必要的「盲腸工程」,在都市計畫未變更下及遽行動工, : : 並旋即侵佔私有商業區建地,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向該管單位陳情,要求處理(停工), : : 鄉公所曾來文說佔用地需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後才能施工, : : 但是施工單位絲毫不管該函件,日前已經施工完畢。 : : 由於該用地土地共同所有權人眾多,加上大多數地主本不願出售等因素, : : 因為違法在先,自無法依法徵收(鄉公所本來要玩徵收程序); : : 但鄉公所最近竟買通某一地主之子, : : 所以目前家父(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和鄉公所竟成為共同持分人, : : 但對方變更共同持有土地地權的方式,仍然違反土地法34之1, : : 似乎得打民事訴訟。 : : 家父向縣府陳情,依據大法官513和409號解釋,要求縣政府依照都計法79條處罰。 : : 縱使513明文寫出「未經變更都市計畫即遽行徵收非公共設施用地之私有土地者」 : : 違反都市計畫,可是縣政府等仍以不作為的方式,讓違法工程在違法狀態下完工, : : 並持續侵佔私有商業區建地,未對地主有任何合理之交待。 : : 現在又公告要變更該地之都市計畫,應該需要家父的同意書吧? : : 倘若之後都計真的通過變更,我要如何救濟?打行政訴訟? : : 自己違反遊戲規則,輸了之後,又反悔,改變遊戲規則,這樣法不容許吧~ : : 希望大家對「公告要變更該地之都市計畫」乙事,我該如何面對,提點一下,感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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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29.76 ※ 編輯: showtint 來自: 140.119.29.76 (11/21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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