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mann (黑騎士)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刑事] 手機遺失報失竊 尋回後被拾獲人反告誣 …
時間Thu Nov 8 13:36:21 2007
※ 引述《KaoCheng (世界上是有好人的)》之銘言:
: 本人五月中 手機於包包中不翼而飛 因出入於人潮擁擠的捷運站
: 無法確定是否遺失或失竊 因此 上警局報失竊
: 而在六月中 警局通知已尋回 檢察官並以竊盜公訴起訴兩名被告
: 而後法院判決該兩名被告一為侵占 一為贓物罪緩起訴
: 原本以為事情到此告一段落 豈知 對方現反告我誣告
: 說他是拾獲 說我告他竊盜是誣告他(竊盜是公訴罪 並非我告他)
: 今天上法院 與對方在接受檢察官詢問時 我怒指對方就算是拾獲手機
: 我手機上方外殼皆貼有個人詳細資料時 竟不歸還又不送交警察 現在居然告我誣告
: 結果檢察官對我態度不滿意 指責我身為教育人員
: 怎可對居住在鄉下地方的人大聲喧嘩
: 我回應檢察官 各行各業都一樣 難道教育人員就得溫文儒雅
: 就得被告還要心平氣和嗎
: 跟檢察官互相有些意見爭論 最後我回應不想再說了
: 檢察官就對書記官說
: 那筆錄上寫我不想在說了 簽名結束
: 我想 檢察官可能會因我跟他的衝突將我起訴吧
: 請問 1.我的誣告罪成立機會大嗎
: 2.另外聲稱拾獲我手機者 我能對他反告誣告 或是 要求侵占罪的民事賠償嗎?
: 無奈的人
一、最高法院44年台上892號判例
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
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
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
罪名。
二、不要跟檢察官吵架,據實陳述
檢察官不是神,他也不知道你們之間到底發生什麼事,所以才要調查清
楚,並不一定對你不利,那是他職責所在,何必對檢察官發脾氣?把事
情交代清楚就好,若如你所說,你也確實是手機不見後,懷疑遭竊才去
申告,並無誣告故意,依前開判例,應不構成誣告罪才是。下次開庭就
強調你手機是真的不見,懷疑被偷走,豈知實際上是被侵占,當中容有
誤會,並非故意誣告即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229.29.52
※ 編輯: Rechtmann 來自: 220.229.29.52 (11/08 13:37)
1F:→ bfp339:處理的方式不太需要用到這判例 不過附帶一提也是可以 11/08 13:38
2F:推 KaoCheng:希望能如你文所言 事情圓滿落幕 待判決後 我將內容回po 11/08 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