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東方瓜子 當和尚遇到鑽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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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母親想與父親離婚 財產分配問題
時間Tue Apr 3 20:14:09 2007
: 可是我相信 我父親那一方是很早就背著我媽外遇了
: 現在兩方都想離婚
: 但是問題卡在雙方財產這個點上
: 1.之前我爸買了一棟房子 繳了頭期 但是之後貸款是我媽繳的(因為我媽是公務員
民法第1058條: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
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甲、房子的歸屬:
房子是79年買的,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2: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
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的婚後財產。那間房子應屬你母親的婚後財產。
乙、財產的分配:
A.剩餘財產的分配:
(A)依民法1030-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
係存續中所負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
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B)你媽和你爸的財產應先依民法1017條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
而房子應該是你媽的婚後財產,而你祖先的財產,如果是男方的父母遺留下來
的財產,你母親是沒有分配權的,而且你媽的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要和你爸的
婚後財產平均分配。
(C)你說你媽沒有什麼錢,所以要注意民法第1030-1條第2項的規定。在進行訴訟
時,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你媽的薪資、退休金是婚後財產,也要列入
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
B.房子債務的清償問題:
(A)房子的頭期款是你爸出的。依民法第1023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
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如果當
初貸款的名字是你的母親,而你父親代為償還債務,他是有權要回自己的錢。
(B)但別忘了依民法1017條第2項: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
視為婚後財產。所以之前你父親所有的二筆財產如果是他的婚前財產,婚姻關係
存續中所生的孳息也要和你母親分配剩餘財產的差額。(這和房子比較沒關係)
三、保險的問題:
A.受益人:
重點在受益人是誰,如果是你媽的話,拿錢去繳貸款是可行的。
如果受益人不是你母親,而她代領的話。依民法第1003條: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
理人。代領部份是沒有問題,但是代簽姓名,就有可能涉及偽造文書。如果你父親要
堅持拿回保險金的話,就有可能會有訴訟問題。
B.錢拿去繳房貸:
請比照前文民法第1023條部分,自行推論。
四、是不是只有訴請離婚可行呢?
當然不是,而是要以雙方談的離婚協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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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平何勞持戒 行直何用修禪 恩則孝養父母 義則上下相憐 讓則尊卑和睦 忍則眾惡無喧
若能鑽木取火 淤泥定生紅蓮 苦口的是良藥 逆耳必是忠言 改過必生智慧 護短心內非賢
日月常行饒益 成道非由施錢 菩提只向心覓 何勞向外求玄 聽說依此修行 天堂只在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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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eechin 來自: 123.110.68.21 (04/03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