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llodio (記得我曾經那麼愛著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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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付訂預約商品 確定缺貨~店家堅持不退訂金
時間Thu Mar 1 03:41:48 2007
※ 引述《ivysky (曼)》之銘言:
: 希望您下訂時有拿到收據,並有寫明預定的鞋子編號,
: 如此,即可引用民法要求退回定金,
: 甚至要求退兩倍,或者退回原定金(價金總額)+利息,或要求違約賠償金.
: 請參考民法:
: 第 248 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第 250 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
: 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
: ,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
: 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 (250的賠償總額,個人不太明白,有請板友引例說明一下,感謝!)
最近正好讀到這部份..趁還沒忘掉來說明一下..有錯的話煩請其他大大指正...
250的賠償總額..是指因債務不履行所產生的所有損害賠償總額....
250的違約金為賠償性違約金...是契約雙方當事人預先約定發生債務不履行時
所應賠償的損害賠償總額...
也就是一旦契約裡約定了此種違約金..而又發生了所約定的債務不履行情形...
不論實際上有無損害..或損害大於或小於約定之違約金價額....
都皆該賠償該約定之違約金.....
舉個例..甲乙訂立一契約..約定當發生給付不能時..可歸責一方須給付他方五千元違約金
今甲給付不能 但乙無損害.......甲要付乙5000元
乙有2000元損失...甲要付乙5000元
乙有7000元損失...甲還是只須付乙5000元
而定金在雙方當事人無特別約定下..適用民法定金之規定...
具證約定金及違約定金性質...
所以本事件應適用民法第249條...應該是不需要引用250條....
: ※ 引述《finale1969 (玄)》之銘言:
: :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
: : 我大約在兩個月前向店家預定了一雙鞋子
: : 當時店家有強調過ㄧ定會有貨,所以我才放心下定
: : 當時並無提到不能退費的問題
: : 在這兩個月間我有陸續打電話問預定的鞋子是否已經到了
: : 店家都跟我說因為是要到國外補貨所以可能要再等一陣子
: : 我就傻傻地等到過年後
: : 過年後店家卻打電話給我說~~真的定不到貨了
: : 當下我跟店家說明~定不到貨就算了請把訂金(已經付清了)退還給我
: : 但他卻跟我說他們是不能退費的
: : 當時我覺得有受騙的感覺
: : 雖然他們強調可以換其他款的鞋子
: : 但是我是因為喜歡之前要訂的鞋子才付款的
: : 如果店家堅持不退費我該怎麼辦呢?
: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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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ellodio 來自: 125.229.32.223 (03/01 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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