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ertel (just 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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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租屋契約上的租期填寫有誤,會影響契約긠…
時間Thu Feb 15 23:30:15 2007
※ 引述《zukes (我要努力向上~)》之銘言:
: 我們的租期原本是從95年7月1日~96年6月30日
(文長恕刪)
: 但是今天仔細看租約才發現去年簽的契約書上
: 租賃期限是95年7月1日~95年6月30日
: 這是房東寫上去的,
: 不過他當時填寫時我和其他房客在旁邊,都沒有人注意到
: 請問萬一將來要進行訴訟
: 這個錯誤會導致契約失效嗎?會影響到我們的權益嗎?
簡單的說:會影響契約效力,但不見得會失效。
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你可以用這條來主張你的真意是95年7月1日到9「6」年6月30日。
另外,如果你的租約內關於租賃期限有寫明「租期共一年」的字樣的話,會更好。
總之,這是解釋方法的問題,只要講清楚就好。
: PS.其實我也不太清楚存證信函要怎麼寫^^"
: 可以把可惡房東的所有惡行都寫上去,順便罵罵他嗎?
存證信函基本上就是把事實寫上去,請不要寫太多情感上的語句。
簡單、明瞭比較好,這樣比較不會造成日後法官或是調解委員的負擔。
至於上述租賃期間誤寫的問題,建議在存證信函內一併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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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聽從我們的理智, 就永遠都不會談戀愛, 不會交朋友,
因為我們疑心太重.這當然太荒謬了.你隨時都得從懸崖跳下去,
然後在下降途中長出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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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zukes:了解,感謝你^^ 02/16 00:07
2F:推 minivanilla:以違反誠信原則去做論點似乎也可以 02/21 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