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東方瓜子~瓜瓞綿延)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急!!!(與legacy類似的自我探索課程退費問題)
時間Wed Feb 14 19:28:48 2007
: 於是便簽下了"蛻變研討會委託訓練協定書"
: 到了晚上,他後悔了,因為他發現那不是他本意
名稱: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
成契約之內容。
也就是說,因為你朋友簽的是定型化契約,對方沒有給他合理的期間審閱全部條款,所
以契約中訂金不可退回的條款,並不構成契約的一部分,可以用這個理由,發存證信函
要求退回訂金。
第 16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
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
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其它的條文,你可以請你朋友再審閱,考慮是否要續約,如果覺得不想續約,就通知對
方,以未給11-1條所稱之審閱期間為由,要求退回訂金吧!
不過這個案子比較吃虧的是,舉證上有一定的難度!但是可以試試看!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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