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chbinilka (超火爆的獅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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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請問委任辯護人的程序
時間Tue Dec 19 15:26:57 2006
按刑事訴訟法第30條: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
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
這是法律明文規定。
況,不同審級,乃屬不同法院、案號,
委任狀當然不得延用。
※ 引述《superoho (安)》之銘言:
: 為何選任辯護人
: 在每個審級都要重行提出委任書狀予法院?
: 有什麼特別的理由嗎?
: 卷宗移送時委任書狀不會順便移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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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不以貌取人...
那肯定是騙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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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8.209
※ 編輯: ichbinilka 來自: 218.164.8.209 (12/19 15:30)
※ 編輯: ichbinilka 來自: 218.164.8.209 (12/19 15:38)
1F:推 superoho:謝謝你 12/19 1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