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準時上下班 按時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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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酒駕罰鍰的問題
時間Mon Nov 20 14:41:19 2006
※ 引述《leoyuan (Le0)》之銘言:
: 我老媽前陣子騎車酒駕被抓
: 警察開單49500
: 但是後來檢察官判我媽易科罰金
: 那到底是該繳哪份呢
: 我剛上電子公路監理網查詢
: 她說我媽還有欠罰單52500
: 整個傻了
: 到底該繳哪份啊
結論上來說
1.如果是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附帶"請"你捐一筆錢給慈善機構之類
那你罰鍰要繳,錢還是得捐。
因為緩起訴相當於不起訴處分,落在行政罰法26條2項(註黃色處)
2.如果是法官判給你罰金
那你罰金要繳,罰鍰也是...
但是罰金已繳部分可以抵部分罰鍰
此處可以參閱原篇部分推文
這邊請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8項 (↓倒數第二行就是)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K00400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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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行政罰法26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
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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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170.62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61.220.170.62 (11/20 14:45)
1F:推 diamonder:=.=你說的我已經說過了阿!但是還是兩個都要罰 不能抵消 11/20 14:54
2F:推 hotwingking:...看原PO要拿繳罰金收據去監理所抵 或另外繳 請自便 11/20 14:59
3F:→ hotwingking:只是我不懂diamonder為什麼要把行政罰法視為具文? 11/20 15:01
4F:推 JackeyChen:本來我要修文 但還是推文好了 11/20 15:02
5F:→ JackeyChen:請看我貼的網址第八項...///雖然我覺得是濫條文 11/20 15:02
6F:推 diamonder:因為我有原po他媽媽的經驗..! 11/20 15:02
7F:推 JackeyChen:還有Jack0大師轉貼的2752篇 11/20 15:05
8F:推 diamonder:這個新的行政罰只有在法院判決時 或是你自己對監理站提 11/20 15:17
9F:→ diamonder:訴才會適用 而且也並非絕對! 11/20 15:17
10F:→ diamonder:就好像一次裁罰原則 違法憲法 但這部份是你要自己提出 11/20 15:18
11F:→ diamonder:不然只是"部分法界"認為 那也只是給法官一個前例 11/20 15:19
12F:→ diamonder:法官要步要遵循前例 或者監理站自己就願意抵銷 而不用經 11/20 15:21
13F:→ diamonder:過申訴 異議! 11/20 15:23
14F:推 diamonder:如果照新聞所說 那緩起訴反而要花更多 起訴反而有好處! 11/20 15:29
15F:推 JackeyChen:所以回到頭來 這是濫法阿 XD 11/20 15:38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61.220.170.62 (11/20 17:29)
16F:推 JackeyChen:更新網頁連結 所以修了文一下 11/20 17:29
17F:推 hotwingking:花更多?就為了萬把塊錢就背負前科?除非對無前科很堅持 11/20 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