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tarrain (流星雨)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緩刑、緩起訴的差別?
時間Sat Jun 24 13:32:18 2006
※ 引述《yyfine (花 葬 )》之銘言:
: 這二種的差異在哪?
: 哪一種會有前科紀錄,還是都有?
: thx
緩刑是經過司法程序 判決確定 當然算前科 相當是被認定違法犯紀
只是犯行較小所以判緩刑
緩刑期間要是再犯罪 不但一併執行 新罪刑甚至加重判決
緩起訴的話 也就是延緩起訴 既然還沒起訴 就尚未經過司法判決
也就是說暫時無法定罪 會有紀錄 但這不算前科
求職或當兵時 無須在前科記錄中說明
甚至也可向警方申請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的良民證)
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核發條例第六條規定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
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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