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teqq (笨笨ㄉ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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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急問作證的事情
時間Fri May 19 20:50:36 2006
民事訴訟法中關於人證的部分
原則上依同法第302條"證人有作證的義務"
然而法律也因為一些考量而設了拒絕證言權的規定
依同法第307條第1項第1 款
你的母親與當事人也就是你的舅舅為四親等內之血親
本來是享有拒絕證言權可以不用作證
但是同法第308條第1項第二款
"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
有此事由的話又不能拒絕證言
這邊係原則..例外..例外的例外..三個層次
也就是你的母親本來是可以拒絕證言
但是因為當事人間所爭執的事項是因爭奪家產而生
家產我解讀成遺產
所以應該是符合此款事由
你的母親便無法享有拒絕證言的權利
也就是若法院傳喚也必須要出庭
要是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可能會被罰鍰或是拘提
事情演變成這樣就更為嚴重了...
不知道這樣有沒有回答到你想知道的答案
※ 引述《Jiafu (Jiafu)》之銘言:
家族的親戚在為了爭奪家產而互告
家中的財產也在紛爭中被搶的ㄧ乾二淨
現在其中一個舅舅具狀控訴 另外一個舅舅跟阿姨
把我媽媽列做證人 囧....
現在被告的親戚威脅要殺我們全家= =(已經間接害死一個了QQ)
所以怎麼算都不划算
想請問說 被列為證人的ㄧ定要出庭嘛??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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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2.168.206.194
1F:→ Jiafu:補充一下...當初不願意做證人卻被寫上去 05/19 18:31
2F:→ Jiafu:是民事答辯狀 05/19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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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 Jiafu:謝謝^^ 05/19 20:51
4F:推 tomex:消極逃避無法回絕的事,到後來只會被牽連,還是勇敢站在正義 05/21 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