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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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緩起訴?
時間Sun Mar 26 23:00:16 2006
※ 引述《simpal0221 (情妃得已)》之銘言:
: 請問各位具有法學素養的版大,最近新聞常聽到一個名詞叫做"緩起訴",請問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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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代替版大幫忙回答問題一下 (賺點P幣XD)
: 什麼樣的罰則呢?跟緩刑有什麼不一樣?適用範圍在哪?處罰的方式為何?上次看到的新聞是
: 有個女教授跟一個女大學生因為一顆肉圓大打出手雙方鬧上法院 @.@~結果檢察官判定女
: 教授先行出言挑釁並動手所以判女教授緩起訴......檢察官的職權可以這樣用嗎?判決
: 不是法官的職責跟專業嗎?怎麼會輪到檢察官動手?請各位有知識的大大幫我解惑~^.^!~
一個觀念給你 刑事程序大略分二個階段 偵查以及審判
案件偵查完畢 檢察官覺得應該要丟給法官判決時 就會"起訴處分"
這個時候程序就到了"審判",反之,檢察官也可以"不起訴處分"
詳細要件或原因請自行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252條以下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lsid=FL001445&beginPos=22
至於緩起訴的制度 是最近這幾年新增 性質介於"起訴"跟"不起訴"之間
制度背後目的 想了解的話 可以去圖書館翻翻教科書 或者寫信問版大
刑事訴訟法253之1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
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
,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
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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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就是於輕罪的案件 賦予檢察官多一項裁量職權
讓輕罪可以快速結案 專心去偵查重罪 以上大概介紹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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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219.81.144.17 (03/26 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