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溫泉酒蛋 超好吃)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隱私權問題
時間Tue Jan 24 22:26:04 2006
※ 引述《YAMADAYUMI (我不會飛...)》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
: 我有在寫路上寫網誌的習慣,但因為有些隱私不想公開,
: 所以我將網誌給鎖住了,也不開放給非好友的人觀看,
: 但前些日子,
: 班上有人入侵我的網誌,
: 將我鎖住的網誌全部看光光,事後還來跟我分享討論我的秘密?!
: 請問,
: 入侵網誌者有觸犯到法律嗎?
: 推 hiturtle:請問入侵的原因為.1.自己給密碼2.密碼被破解3.第三者給的 01/24 21:34
: 推 YAMADAYUMI:2 01/24 21:37
: 推 JackeyChen:有 至少是刑法358條 不過是告訴乃論喔 你須提告訴 01/24 21:54
: 推 YAMADAYUMI:那對於侵犯隱私方面呢? 01/24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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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癢了 還是用回文比較快 歹勢
侵害隱私 刑法規範到的 在於妨害祕密罪章
跟本案有關係的 大概是 315 以及 318-1 分別摘錄如下
刑 315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
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刑 318-1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要說明的是 一.315不一定會成立
關鍵在於「封緘的文書」這個概念
能不能涵攝到 設了密碼的電磁記錄?
解釋恐怕有困難(因刑法條文解釋 是要很嚴謹低)
我不知道目前實務見解如何?所以無法給你肯定答覆
二.318-1 看起來是很莫名其妙的條文
不過 形式上看來好像是可以適用?
但是"洩漏"二字?是不是包括 跟你分享你的祕密?
解釋上 應該不包括才對
總之 最沒疑問的是刑法358條 而且比較重 摘錄如下
刑 358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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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153.104
1F:推 YAMADAYUMI:謝謝您~︿︿ 01/24 22:27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219.81.153.104 (01/24 22:29)
2F:→ bfp339:315-1 要討論啦 陳永仁 01/24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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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一語點醒夢中人 摘錄315-1第1款如下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這條應該可以用 歹勢 哈哈 漏看啦
不過提醒原Po 不管是315-1或是358
都是告訴乃論之罪阿
刑事訴訟法 237條 節錄如下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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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bfp339:另外既然講觸犯法律.其實應該不只限刑法啦 gogo~ 01/24 22:41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219.81.153.104 (01/24 22:46)
4F:推 JackeyChen:尷尬 國考沒考到的其他部分 偶不熟 慚愧 01/24 22:51
5F:→ bfp339:我是說民法也寫一寫吧 好人 01/25 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