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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檢舉、轉錄或Cross-Post時,同一檢舉案使用分身帳號或不同ID但上線位址相同者 一併計算、處分。 " 此項規定似乎有待商榷。 我必須先承認我是苦主,在不知社團同仁也用社辦電腦轉網宣的情況下轉錄了3篇網 宣,因而被BoardPolice根據此項規定開罰。申訴兩次遭駁回,我知道於此發表建議並無 法撤銷罰單,但基於個人堅持,我必須針對這項規定提出其不合理之處。 "同一檢舉案使用不同ID但上線位址相同者一併計算、處分",據聞有此規定乃為防堵 有心人借用他人帳號"鑽漏洞"進行CP,但此無異於要求使用公用電腦的人調查前一人的使 用狀況,顯然不切實際且有失公允;就算Allpost可供查詢,甚或僅須按一個鍵即可得知 上一位使用者的使用狀況,我所疑惑的是──為何我必須被課以此項義務? 如果我當時使用的是自己的筆電而不是社辦電腦,就不會遭開罰;換一台電腦就不會 收到罰單,豈非荒謬至極? 如果是一本尊一分身於同一IP發文,當可合理懷疑是同一人所為;但若是數個本尊, 為避免所謂的"鑽漏洞"而一律比照開罰,頗有"寧可錯殺一百,也不放過一個"的意味,過 於嚴苛,有失公道;且前後帳號同時開罰,無法預測後使用人行為的前使用人情何以堪? 退一步言之,就算真是"借用"帳號,得到他人同意,或可視為是本人所發,我認為應不能 算是CP行為。在認帳號不認人的網路世界裡,此規定頗有企圖確認帳號使用人為本人的意 味,是否妥適,有待斟酌。 無論有多少方式如將網宣寄給版主代發等足以避免被當成CP檢舉,我想挑戰的是此規 定的合理性。管制網宣據稱是為大眾福祉,避免壓縮到優質討論文,但像我一樣收到罰單 而感到荒謬至極的人們也是PTT的使用者。 綜上所述,不同帳號使用同一IP並不能遽而認定乃CP行為,若與使用分身帳號等同視 之,執法過嚴,望請斟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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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92.76 ※ 編輯: guzheng 來自: 140.112.192.76 (03/18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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