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llku (いつでも微笑みを)
看板PttLawSug
標題[問題] 關於洗板一案之問題
時間Wed Jul 8 02:25:16 2009
先說明 是在
同一板拉同一個標題超過五篇 而非到不同板面發表同樣標題與內容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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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站規
第二編 違規行為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四)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再根據
第二章 違規行為之處理
第八條(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
看板違規行為,由版主認定事實之有無。其中關於板主管理板面不當及違反群組規範
行為,由小組長認定之。
其他違規行為及小組長管理群組不當,由本站認定事實之有無。
===
我想知道的是以這樣的內容來看 到底洗板的成立條件為何?
只要拉標題超過五篇便直接成立?或者由板主認定影響看板秩序成立?
從站規看來 應當是"
板主認定洗板成立"此條文才成立
其他人如看板警察若非在嚴重狀況下 應該無權干涉看板運作
如果站方給予看板警察與板主相同權力 豈非造成一國兩制的情況?
本次狀況就是因為某使用者完全跳過板主直接向看板警察檢舉造成的混亂
我想這中間的狀況仍需要做調整
其實關鍵點還是在這裡...看板警察的權力不可大於板主
看板警察存在的目的應該是"協助"板主 而非"壓制"板主
如果對板主的管理制度有意見 應該向上詢求小組長的判決
這樣才是一個合理的管理制度吧?
從PoliceICAC板第13篇文章即可發現看板警察已非初犯此錯
是否該認真考慮管理看板警察的權限?
最後還是跟站方說聲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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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rainsea: 雨海弄東西給我吃>///< [01/21/2006 00:56:54]
★rainsea 嘖嘖.... 你來台南我就考慮一下弄 [01/21/2006 00:56:59]
To rainsea: 真的喔= =+ 這可是你說的... [01/21/2006 00:57:44]
To rainsea: 把這段拿來當簽名檔XD [01/21/2006 00: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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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1.105.29
※ 編輯: hillku 來自: 61.231.105.29 (07/08 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