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pravity (沉淪)
看板PttLaw
標題Fw: [其他] 汽車擦撞
時間Mon Oct 15 08:16:07 2018
※ [本文轉錄自 depravity 信箱]
作者: jaj12377 (當天空正藍時)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其他] 汽車擦撞
時間: Fri Sep 21 08:13:17 2018
此為代PO
事實經過:
路邊停車,取車的時候,發現有一輛車以奈米般的距離黏貼著我的車頭,
事後警察前來查看,也覺得這種情形很詭異,聯絡車主,車主答覆願意賠償。
當下雙方查驗,以為只有輕微擦傷,但沒注意其實車牌後面有內凹的情形,
結果原廠報價是一萬多元,聯絡對方,對方認為我是詐欺,一直掛我電話。
後來就去警察局提告,但警察認為刑事毀損無法提告,因為他沒有故意。
我說有沒有故意是檢察官認定,請對方去跟檢察官說。
警察不斷說這真的無法提告。
問題:
請問這樣不構成刑法毀損罪嗎?
如果不是故意的會用這樣的距離停車?而且對方屢屢掛我電話,根本無心處理,
難道不能從這樣推估對方是故意的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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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 正常人都不會覺得這是故意的 09/21 14:02
2F:→ KKyosuke : 請自行循民事管道處理 09/21 14:02
3F:→ justicesword: 你可以告,但是不成立 09/21 14:13
※ 編輯: jaj12377 (118.171.114.165), 09/21/2018 15:18:59
4F:推 spirit119 : 非故意的 財產損失 民事 09/22 04:28
5F:→ bearq258 : 告訴人去檢查庭會給檢察官洗臉。 09/22 06:16
6F:→ bearq258 : 不過理論被告要舉證自己無意貼近、無過失有點困難 09/22 06:18
7F:→ spmark : law版你的文章已經承認這case是引用自我的經驗 09/22 13:16
8F:→ spmark : 我並沒有委託你上網詢問 09/22 13:16
9F:→ spmark : 你貼的事實經過也不完整,會誤導版友 09/22 13:17
10F:→ spmark : 這事情我有監視器影片,加上環境長怎樣你都不知道 09/22 13:17
11F:→ spmark : 貼這種文章,其心可議,連假後大家走著瞧 09/22 13:18
12F:→ kevio : 所以上面是當事人!? 09/24 11:49
※ Deleted by: depravity (220.135.49.69) 09/24/2018 12:48:56
※ BadPost Reason: 亂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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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depravity (220.135.49.69), 10/15/2018 08: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