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ttLegist2 (法務部pttlaw板法務)
看板PttLaw
標題Re: [申訴] 不服#1QjbY5XA (Violation)判決
時間Thu Mar 29 16:46:31 2018
判決主文:
撤銷 vul3aup3 罰單一張之處分。
判決理由:
本院檢視申訴人、檢舉人之所有信件證據:
1.
#1QgWC6sh (Violation)
作者: guohuo ()
標題: 被霸凌有時候自己也有些許問題
時間: Wed Mar 14 15:46:17 2018
希望你過馬路小心點 別被車撞
2.
#1QgWCHZb (Violation)
作者: guohuo ()
標題: 被霸凌有時候自己也有些許問題
時間: Wed Mar 14 15:47:54 2018
噓這種惡言
我只能祝你全家平安 不會出事
過馬路的時候看車 不會被撞
3.
#1QgUcMKu (Violation)
作者: guohuo ()
標題: Re: 被霸凌有時候自己也有些許問題
時間: Thu Mar 15 11:21:12 2018
我等著告你誣告
本人拒絕收受vul3aup3及vul3aup3任何分身的站內信
拒絕vul3aup3任何信件騷擾 勿再來信
2018/3/15
※ 引述《vul3aup3 (禮喜尬拎北動最小叮噹朽)》之銘言:
: 希望我們在地檢署相見的時候
: 你也可以像現在這樣暢所欲言
: ※ 引述《guohuo ()》之銘言:
: : 噓這種惡言
: : 我只能祝你全家平安 不會出事
: : 過馬路的時候看車 不會被撞
4.
#1QgUcQy_ (Violation)
作者: vul3aup3 (禮喜尬拎北動最小叮噹朽)
標題: Re: 被霸凌有時候自己也有些許問題
時間: Thu Mar 15 11:29:21 2018
等著收傳票吧
5.
#1Qk4T3Qe (Violation)
作者: guohuo ()
標題: 不服水桶
時間: Thu Mar 15 22:50:25 2018
╭╮ 4-3-1禁止多次無意義推、噓文,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水桶。
╰●
╭╮ 4-3-2 於多篇文章重覆無意義推、噓文或於同篇文章連續噓文,經板主勸阻
╰● 仍不理會者,視同鬧板水桶之。
1.我在該文並非無意義推、噓文,每一則噓文都是有意義。
故不構成違反4-3-1的要件,故不應處罰我水桶。
2.4-3-2後段所示,需經板主勸阻仍不理會者,才構成違規,但本人噓了四篇
但本人並未看到板主有勸阻,卻直接使用4-3-2,明顯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3.雙和板板規並無規定有意義文章下,只用噓就需要處罰的規定。
3.基於上述三點,本人並無違反公告所述板規4-3-1與4-3-2,請消除水桶120天。
6.
#1QjXTvX6 (Violation)
作者: vul3aup3 (禮喜尬拎北動最小叮噹朽)
標題: Re: 不服水桶
時間: Thu Mar 15 23:30:06 2018
本人拒絕收受guohuo及hip hip 任何分身的站內信
拒絕guohuo任何信件騷擾 勿再來信
2018/3/16
--
檢舉人宣告拒絕與申訴人通信後,申訴人再寄信回應相關法律訴訟之後續,
前案經本板判決,縱使檢舉人宣告與之通信,但申訴人回應其惡意挑釁,
並不構成騷擾。參考本院
#1QjJ8nSe (PttLaw)
然,檢舉人之後又轉寄一封信件予申訴人,申訴人才寄信表達拒絕與之通信之意。
檢舉人以其宣告拒絕通信之信件宣稱對方騷擾。
本院認為,沒道理檢舉人可以主動寄信惡意挑釁後再向對方宣告拒絕與之通信;
沒道理申訴人得忍受檢舉人於
#1Qk5AywS (Violation) 宣稱「誤寄」之信件。
而申訴人所寄之信件,不過是回應檢舉人所寄予之信件而已,
其影響溝通自主權甚微,故撤銷其罰單,全案終結。
※ 引述《vul3aup3 (禮喜尬拎北動最小叮噹朽)》之銘言: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1.申訴人ID:vul3aup3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PttLegist
: (b)文章編號 #1QjbY5XA
: 3.欲申訴之判決︰
: (若此項留白,請以轉錄方式將該判決原文轉錄至本版。)
: 4.不服理由︰
: 雖檢舉人已明示不願意接收站內信,但此人(GUOHUO)因被雙和版主水桶
: 確寄信到我的信箱抗議,對本人造成困擾,故寄信告知不願意再接收他的站內信
: 並無站內信騷擾事實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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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ttLegist2 (111.255.127.194), 03/29/2018 16:47:32
※ 編輯: PttLegist2 (111.255.127.194), 03/29/2018 16:4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