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kc (冠元 大師)
看板PttLaw
標題[申訴] 不服Violation版前後矛盾的判決
時間Tue Mar 7 00:06:05 2017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1.申訴人ID:gkc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PttLegist
(b)文章編號:
#1OlM6v9X (Violation)
3.欲申訴之判決︰
本篇判決我不服的理由是,早在3個多月前,就有人檢舉我的名片檔說是廣告,然後
當時Violation版給出判決,說我的名片檔不算廣告,所以檢舉駁回。以下是網址:
文章代碼(AID):
#1OlM6v9X (Violation) [ptt.cc] Re: [檢舉] gkc 不當編輯名?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Violation/M.1488806329.A.261.html
全文如下:
作者 PttLegist (批踢踢法務部檢舉板法務) 看板 Violation
標題 Re: [檢舉] gkc廣告名片檔
時間 Sat Nov 26 10:57:06 2016
───────────────────────────────────────
判決主文:
檢舉駁回。
判決說明:
觀使用者檢舉之證據,非屬直接紅利連結,僅得認定其為連結至個人部落格,縱使其內容
係有相關付費內容,尚難稱其為廣告,故檢舉應駁回。
此外,被檢舉人所舉證之證據,於板務部之公告並不影響本部之裁定,且關於前站長或相
關站務之判決,因應社會變化,許多判例不予援用亦屬常見。
※ 引述《whenever7963 (Picket Destroyer Type-0)》之銘言:
: (檢舉水球或信件違規,應將證據由個人信箱直接轉錄至本看板,並不得為任何編輯。
: 並請變更其標題與檢舉文一致。違反規定者得駁回之。詳情請見置底文檢舉規範。
: 另,檢舉點歌違規請附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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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ψ 檢 舉 人︰whenever7963
: ψ 被檢舉人︰gkc
: ψ 檢舉事由︰不當名片檔
: ψ 檢舉說明︰名片檔內含廣告連結
: ψ 所附證據:
: 《ID暱稱》gkc (冠元 大師) 《經濟狀況》小富
: 《登入次數》2586 次 (同天內只計一次) 《有效文章》2387 篇 (退:0)
: 《目前動態》不在站上 《私人信箱》最近無新信件
: 《上次上站》11/14/2016 13:48:33 Mon 《上次故鄉》114.44.170.151
: 《 五子棋 》 0 勝 0 敗 0 和 《象棋戰績》 0 勝 0 敗 0 和
: 如果你對我的文章意猶未盡!!或想找我論命談風水~可到我個人的斗數風水園地相約討論~
: 相約論命及看風水服務流程:
: http://imemperorgkc1.pixnet.net/blog/post/60439780
: 個人命理教學FB粉絲團 (斗數界最年輕大師 冠元大師):
: https://www.facebook.com/DouShuJieZuiNianQingDaShiGuanYuanDaShi
: 冠元大師斗數教學開班資訊:
: http://imemperorgkc1.pixnet.net/blog/post/417189175
: 部落格與粉絲團將不定時撰寫命理相關文章,以及舉辦斗數活動,與開辦公益為主的
: 斗數演講、社福活動,歡迎志同道合的朋友共襄盛舉與接洽指導老師事宜!!
: E-mail : [email protected]
: Skype : imemperorgkc(冠元大師)
: ╰═════════════════════════════════╯
: *上述資訊請填載明確,秉實詳述,充分真實,否則不予受理。*
--
Ptt法務部法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23.10.4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Violation/M.1480129030.A.7C4.html
=====================================分隔線===================================
(本次的判決)
然而這次3月4日有人又用同樣的理由檢舉我的名片檔違規,
但是這次法務的判決確是我違規,而且理由明顯不合理,以下是本次的裁罰判決:
作者 PttLegist (批踢踢法務部檢舉板法務) 看板 Violation
標題 Re: [檢舉] gkc 不當編輯名片檔
時間 Mon Mar 6 21:18:46 2017
───────────────────────────────────────
判決主文:
gkc 處罰單一張,罰單繳清後72小時內,或自本處分日起7日內,應將違規名片檔刪除,
違者得連續開罰。
判決說明:
一、程序事項
1. 本板前案確實判決非屬廣告行為,然因應
#1OczvNa5 (PttLaw) 廢止自2004年以降之
判例,係已將名片檔之廣告行為納入本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
五目所稱之不當編輯名片檔及時任法務站長 brainfighter 之公告
#1DjOOyR6 (SYSOP) 予以認定其係商業廣告行為不當編輯簽名檔裁罰,是無疑義。
2. 被檢舉人主張「當時在本版已結案認定合法。」云云,為綜觀我國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認為:「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
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一項第四款:「原判決
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一項第十一款(與前開行政訴訟法內容相同),均有明文於若前審判決基礎依據變更者
,均得聲請再審,是無疑義。本案中既已遭法務站長廢止原相關不開罰依據者,本板
認為合於前述之條文所稱之
判決基礎依據變更,又名片檔係屬不特定人均得見者,自
得檢舉,而無被檢舉人所稱「烏龍檢舉」,本板先予裁定受理,被檢舉人答辯無理由。
二、實體事項:
1. 被檢舉人簽名檔連結中有其個人部落格文章「冠元大師第一班紫微斗數課程教學班即
將開班!!」其內容係為其個人有商業廣告行為,如開班價格新臺幣(下同)100,000 圓
等內容,係有商業廣告之行為,本板認為該當前開
#1DjOOyR6 (SYSOP) 站長所稱之
加重商業廣告行為之要件。
2. 合於前述,於名片檔中帶有商業廣告連結,係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
第二款第五目,應處罰單一張。
3. 被檢舉人於罰單繳清後72小時內,或自本處分日起7日內,應將違規名片檔刪除,
違者得連續開罰。
罰單繳交:
主選單 => (P)lay【娛樂與休閒】 => (P)ay【Ptt量販店】 => (1)ViolateLaw 繳罰單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分隔線=====================================
4.不服理由︰
而我不服的理由如下:
(不服理由1):
法務說~然因應
#1OczvNa5 (PttLaw) 廢止自2004年以降之判例,查看這篇文章,
時間點在2月確實文章內有說到這點,然而誰會特地到PttLaw版查看文章,且又沒
公告給使用者知道。
(不服理由2):
法務引用的該篇文章內寫到:
然系爭判例為2004年所判定,本站現今之使用情形相較於過往,電子商務的型態百出
而為保障網路使用者及本站為學術網站平台,教育部明文禁止商業行為,且本站並未
有任
何交易行為保障之系統,基於上開理由,名片檔不應放置賣場等明顯為商業外部
連結,本案將為名片檔商業連結違規之判例,予以終結。
請問我的名片檔連結是賣場連結嗎??
(最大的不服理由)
最大不服的理由是,PttLegist前後矛盾的判罰邏輯,因為他的判決文中寫到,去年
11月判我無罪但是現在判我有罪的理由是:
判決基礎依據變更,所以我的名片檔現在認定是違規的。然後又說:
被檢舉人簽名檔連結中有其個人部落格文章「冠元大師第一班紫微斗數課程教學班即
將開班!!」其內容係為其個人有商業廣告行為
所以算違規,處罰單一張~!!
然而最大的矛盾點就在這~~~~那就是我上次被判無罪的理由
根本不是因為名片檔放廣告的判定未廢止,上次判決的理由:
明明就是PttLegist自己認為我的名片檔不算廣告~!!
明明就是PttLegist自己認為我的名片檔不算廣告~!!
明明就是PttLegist自己認為我的名片檔不算廣告~!!
而不是因為當時名片檔規定還沒公告廢止才判我無罪~!!
以下是上次去年11月26日的判決文(關鍵字我把他上色請過目)
作者 PttLegist (批踢踢法務部檢舉板法務) 看板 Violation
標題 Re: [檢舉] gkc廣告名片檔
時間 Sat Nov 26 10:57:06 2016
───────────────────────────────────────
判決主文:
檢舉駁回。
判決說明:
觀使用者檢舉之證據,非屬直接紅利連結,僅得認定其
為連結至個人部落格,縱使其內容
係有相關付費內容,尚難稱其為廣告,故檢舉應駁回。
此外,被檢舉人所舉證之證據,於板務部之公告並不影響本部之裁定,且關於前站長或相
關站務之判決,因應社會變化,許多判例不予援用亦屬常見。
==============================================================================
(總結)
也就是,上次PttLegist判決無罪的理由明明就是(尚難稱其為廣告),而且
上面藍色
的部分所說的,就是我上次11月在Violataion版答辯所引用舉證(2004年法務站長認定簽名
檔放商業連結不違規的公告)。就是下面這篇:
文章代碼(AID):
#1OBUf2Bw (Violation) [ptt.cc] [證據] (過去法務版的判例)?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Violation/M.1479404098.A.2FA.html
(註:我跟PttLegist2站長在本版這篇
#1OczvNa5引用的是"""""同一篇文章"""""~!!)
然後~上面PttLegist所寫的(藍字)你也看見了,他上次判決時就已經說,我所舉證的證
據"""不影響"""他11月26日時的裁定。所以他本次判決所聲稱這次會判決有罪因為這一
篇公告
#1OczvNa5 (PttLaw) 已經提到提到(廢止2004年以來名片檔可以放商業連結相關
規定)故這次判我有罪,很明顯是錯的~!!
因為他上次就已經說我所舉證的名片檔放廣告不違規的公告""""不影響他的判決"""",
而我舉證的2004年站長公告,還跟他這次判決文裡#1OczvNa5 (PttLaw)提的是同一篇,
但既然他說(不影響)就表示上次判我無罪的理由根本與法務還沒廢止名片檔放廣告合法
的相關認定無關,所以這次的說詞根本就前後矛盾,也不是他上次判決我無罪的判罰依
據。
而看到上面黃色的字就可以知道,上次11月26日判罰的理由明明就是(尚難稱其為廣告),
根本與(是否廢止名片檔可不可以放廣告)這件事無關。
那麼既然上次明明自己說看了連結內容後(尚難稱其為廣告)所以檢舉應駁回。
但這次同樣的內容卻反而說這是(加重商業廣告行為)??
如此完全前後矛盾的判決誰會心服??
所以既然上次判決(這不算廣告)就不該用此理由判我罰單~!!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1.去年11月Violation版有人申訴我名片檔的申訴文
作者 whenever7963 (Picket Destroyer Type-0) 看板 Violation
標題 [檢舉] gkc廣告名片檔
時間 Mon Nov 14 13:55:2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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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水球或信件違規,應將證據由個人信箱直接轉錄至本看板,並不得為任何編輯。
並請變更其標題與檢舉文一致。違反規定者得駁回之。詳情請見置底文檢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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ψ 檢 舉 人︰whenever7963
ψ 被檢舉人︰gkc
ψ 檢舉事由︰不當名片檔
ψ 檢舉說明︰名片檔內含廣告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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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以站內信為主,水球本人看到回覆,但本人不一定常駐在線上
私人問題,除本人認定之好友以外恕不回應
請勿以站內信回覆本人在公開看板上的文章辱罵本人
或在板務站務問題之信件內偷渡辱罵字眼
whenever7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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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Violation/M.1479102931.A.E6C.html
※ PttLegist: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11/16 03:10
2.11月底我的答辯
作者 gkc (冠元 大師) 看板 Violation
標題 Re: [檢舉] gkc廣告名片檔
時間 Fri Nov 18 00:20:39 2016
───────────────────────────────────────
根據命理小組關於廣告的組規內有提到
【附註】簽名檔有屬於文章範圍之內,
惟個人名片檔並非管轄範圍,各版版友由版主
認定裁量,各版版主由組長認定裁罰。
簽名檔之裁罰,推薦之作法為於推文或去信限期改善,若無改善,各版主可
視情況刪除、懲處或水桶,裁罰輕重,版主可自訂內規。
所以本人名片檔為私人領域合乎命理小組的組規,況且如果這算違規,那命理小組應該
80%以上的命理工作者通通算違規~~~~!!
詳細規定我附在下面給法務版主參考:
文章代碼(AID):
#1GJsqyZZ (Magic_Center) [ptt.cc] [公告] 命理研究院組規: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Magic_Center/M.1347382588.A.8E3.html
作者 Paulnewman (子玄:Face off) 看板 Magic_Center
標題 [公告] 命理研究院組規:廣告篇
時間 Wed Sep 12 00:56:25 2012
───────────────────────────────────────
寫在前頭
本命理組群,來此服務的各界人士眾多,其中多少有不肖或不法人士,因此本組嚴格
禁止廣告細節再此實施,但難免有不詳盡之處,請各位版主自持,勿鑽漏洞,本人也
將嚴以律己。而各位版友若愛在此約老師算命,後果自負,本站無法負責,各版主有
管理之職責,無服務之義務,請注意。
依據《國家研究院公告》
本小組禁止一切營利行為,或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所從事之活動,包括廣告招攬、
募集團購、資金借貸、諮詢服務及其他相關情事,違者除不公告直接刪文水桶,情節
重大將列為國家研究院不受歡迎之使用者。
【附註】包括任何諮詢服務,貼一個連結過去,連結的網站內容裡,明寫著諮詢服務項
目,或收費字樣即是。
《命理研究院》廣告法規細則:
本小組看版開設目的若有涉及金錢往來,使用者須自負法律責任,若有營利行為
發生,則從嚴辦理。
本站為架設於學術網路上之 BBS站台,不歡迎商業廣告,本群組中除Magic_Info
外所有版面請即日清空版內所有商業性廣告,一經舉發,或版主、組長發現,即刻刪
除,可不另行公告,情結重大者水桶,並列為不受歡迎之使用者。
若版主個人違規,視情結輕重,即刻刪除版主資格,並將該看版則列入違法看版
,情結重大者,列為水桶並不受歡迎之使用者。
【附註】簽名檔有屬於文章範圍之內,
惟個人名片檔並非管轄範圍,各版版友由版主
認定裁量,各版版主由組長認定裁罰。
簽名檔之裁罰,推薦之作法為於推文或去信限期改善,若無改善,各版主可
視情況刪除、懲處或水桶,裁罰輕重,版主可自訂內規。
廣告違規項目:
一、有圖利自己之嫌。(連過去就是自己的商業網站)
二、有圖利親朋好友之嫌(連過去就是朋友的商業網站)
三、其他相關廣告事實未盡完善解釋之處。(如連過去某社團,該社團有別人宣傳)
四、未免有圖利某特定網站的嫌疑,但又讓版友們有貼新聞、心得等空間,同一人張
貼跟自己不相關的商業網站,雖無違反前三項條款,但一年之內貼文長達十篇以
上,則宣傳意味明顯,版主即可警告之,再犯即可處逕行刪文,嚴重者可水桶處
置,水桶天數,各版主自訂。
增列條款:
一、除組上公告外,各版對廣告的要求可在求嚴謹,如簽名檔的內容之判定,可依各
版狀況調整之,此為版主權限,組上若無異議,即可自行裁定。
二、若有版主或版友以推文或信件主動或引誘的方式,約版友命理諮詢,即可來信告
發,本組定懲不殆。惟版友自己找人諮商、算命,則須自己保障身家財物安全,
版組無法保障您自己去招來的問題。
三、Mind版與Sign兩版為特殊看版,該版圖文需求量大,開放連結,但建議在本站文
站內詳錄全文,由版主監察之,惟版主請自律,勿做違規自肥之連結,如有正當
需求之看版,擬於Magic_BM版討論之。
另,在外部網站宣傳自己在本組的活動或貢獻,為侵犯本組之廣告行為,將視情節輕
重,最重將予以列為不受歡迎對象,並永久水桶,溯及2015年1月開始的任何廣告宣傳。
以上Paulnewman 2012.09.12
群組上若有任何問題可洽本小組組長Pasaword、Paulnewman。
各版問題請洽各版版主。
===========================================================================
作者 Paulnewman (子玄:Face off) 看板 Magic_Center
標題 [公告] 命理研究院相關規範解釋
時間 Wed Sep 12 15:29:24 2012
───────────────────────────────────────
有版友來信詢問公、私領域的問題,這邊一併回覆相關問題:
一、假設甲寫信給版友,告訴版友「欲知詳情,請來諮詢」,那麼即為
招攬生意之嫌,則版友可申訴貼文,即為在組上做生意無誤。私人
信件未經申訴,則不算公領域,一經申訴,則進入公領域,污告也
會有相關懲處。
二、若版友寫信給甲,想詢問更多問題,而甲回信說:「版上回應本來
就無法很多,如果你想知道更多,因為工作緣故,那麼請付費。」
那麼,則為版友主動示意,甲只是表明自己的情況。
若甲不堪其擾,可將版友設為黑名單,則可拒絕其水球與信件。
若版友於版上亂說甲的壞話或噓文,則由版主判定並處理之。
三、版主在版上是否需要寫文章或公告,這屬於組上規定問題,目前以
站方規定為主,組上尚無定論。
四、版友回饋與否屬版主權限,組上並不規定,依各版需要可訂定之。
子玄 2012.09.1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10.42
※ 編輯: Paulnewman 來自: 111.248.10.42 (09/12 01:08)
※ 編輯: Paulnewman 來自: 59.120.0.124 (09/12 15:18)
※ WinDaNcE:轉錄至看板 PoleStar 09/12 20:28
※ 編輯: Paulnewman 來自: 59.120.0.124 (09/17 12:28)
※ Paulnewman:轉錄至看板 Natal 09/25 01:38
※ 編輯: Paulnewman 來自: 59.120.0.124 (09/26 13:19)
※ 編輯: Paulnewman 來自: 59.120.0.124 (09/26 13:21)
※ Paulnewman:轉錄至看板 Fortune 09/29 00:50
※ Paulnewman:轉錄至看板 wordtell 09/30 16:25
※ 編輯: Paulnewman 來自: 1.162.109.52 (09/30 17:29)
※ bestterry:轉錄至看板 Life 06/20 17:48
※ Paulnewman:轉錄至看板 Natal 06/27 13:59
※ Paulnewman:轉錄至看板 Life 09/26 21:19
※ Paulnewman:轉錄至看板 kualab 07/16 02:30
※ 編輯: Paulnewman (59.115.246.26), 10/28/2016 17:06:09
※ 引述《whenever7963 (Picket Destroyer Type-0)》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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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kc (36.229.16.113), 11/18/2016 01:01:23
3.11月底我的舉證
作者 gkc (冠元 大師) 看板 Violation
標題 Fw: 檢舉-商業名片
時間 Fri Nov 18 01:34:5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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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ttLaw 看板 #11ZbNFKR ]
作者: JasonBourne (JasonBourne) 看板: PttLaw
標題: Re: 檢舉-商業名片
時間: Mon Nov 8 01:06:22 2004
違規行為應至Violation板檢舉
且
在名片檔中放置商業連結
並不屬違規行為
法務板工 JasonBour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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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78.204.138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gkc (36.229.16.113), 11/18/2016 01:34:57
4.當時PttLegist的判決
作者 PttLegist (批踢踢法務部檢舉板法務) 看板 Violation
標題 Re: [檢舉] gkc廣告名片檔
時間 Sat Nov 26 10:57:0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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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檢舉駁回。
判決說明:
觀使用者檢舉之證據,非屬直接紅利連結,僅得認定其為連結至個人部落格,縱使其內容
係有相關付費內容,尚難稱其為廣告,故檢舉應駁回。
此外,被檢舉人所舉證之證據,於板務部之公告並不影響本部之裁定,且關於前站長或相
關站務之判決,因應社會變化,許多判例不予援用亦屬常見。
※ 引述《whenever7963 (Picket Destroyer Type-0)》之銘言:
: (檢舉水球或信件違規,應將證據由個人信箱直接轉錄至本看板,並不得為任何編輯。
: 並請變更其標題與檢舉文一致。違反規定者得駁回之。詳情請見置底文檢舉規範。
: 另,檢舉點歌違規請附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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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ψ 檢 舉 人︰whenever7963
: ψ 被檢舉人︰gkc
: ψ 檢舉事由︰不當名片檔
: ψ 檢舉說明︰名片檔內含廣告連結
: ψ 所附證據:
: 《ID暱稱》gkc (冠元 大師) 《經濟狀況》小富
: 《登入次數》2586 次 (同天內只計一次) 《有效文章》2387 篇 (退:0)
: 《目前動態》不在站上 《私人信箱》最近無新信件
: 《上次上站》11/14/2016 13:48:33 Mon 《上次故鄉》114.44.170.151
: 《 五子棋 》 0 勝 0 敗 0 和 《象棋戰績》 0 勝 0 敗 0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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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法務部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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