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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這樣回呢? 請問 判決主文 跟判決理由呢? 本人要看的是判決理由~而不是來跟站方打嘴砲 本人並沒有行銷粉絲團~~謝謝 當然阿~要強加當然也可以阿~ 依照這個理由 站方一堆看板將粉絲團直接置底文推廣 那是不是皆算之呢? 當然阿~我也可以說吾站萬歲萬歲萬萬歲 請指出 依據站規條文依據為何 謝謝 ※ 引述《PttLegist (批踢踢法務部檢舉板法務)》之銘言: : ※ 引述《kissinwang (★來自星星的兔子★)》之銘言: :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最重要的是『我被退註了』,你要我怎麼繳罰單阿,這一整個法理完全沒有依據! : : 真是好笑的判例........ : 法理跟判例之意義,應由申訴人自行理解。 所以我現在針對此案進行申訴,不就是由我這申訴人進行理解嗎? : : (若此項留白,請以轉錄方式將該判決原文轉錄至本版。) : : 4.不服理由︰ : : 一、亂發廣告信 : :    本人所發信所使用的是 PTT2 的信箱,而且是針對於討論關於我的『文章作者 : :    』進行發信的,就我所知我所回覆的檢舉人,其於本站文章,對本人有所誤解,故 : :    特發此信說明澄清,並且具名負責,而所回覆內容為: : : → bluedolphin : 你那用~來斷句的習慣改不掉是不是? 140.128.67.245 11/16 09:50 : : 我不覺得用~是什麼問題,也不是什麼錯誤,而我為什麼需要改呢?除非正式文書,在BBS : : 上我還是很喜歡用~來代替標點符號! : : → rainform : 難保看板成立以後變成該計畫的變相 36.232.55.117 11/17 10:50 : : → rainform : 宣傳媒介。不然除食安相關新聞之外 36.232.55.117 11/17 10:51 : : → rainform : 實在看不出來什麼「準備好」的跡象 36.232.55.117 11/17 10:52 : : → rainform : 除非是在說「該項計畫」準備好了, 36.232.55.117 11/17 10:52 : : → rainform : 但又如何?先提出「避嫌」計畫吧。 36.232.55.117 11/17 10:54 : : → rainform : 該不會是該計畫裡有一項成果目標 36.232.55.117 11/17 11:02 : : → rainform : 是要在PTT成立食安相關專板吧(笑) 36.232.55.117 11/17 11:03 : : → rainform : 不然那麼執著於開板的人還真少見。 36.232.55.117 11/17 11:03 : : 這個不是什麼政府的計畫,是我要『讓這個看板賦予他的功能經營人氣的點子』我要開這 : : 個看板不是第一次了,PTT在食品相關方面(包含我這次聯署是第五次了)~但新看板經營哪 : : 這麼容易,又不是八卦板,沒有人誰來,而當重大議題來,看板要發揮功能的時候,又剛 : : 好看板就被收了(恩~~或許我們該覺得這一切都是巧合) : 請使用者自行至Violation板觀看相關證據,申訴人並非回覆如上之文字,僅就一封帶有 : 廣告性質之信件寄予多數人。 我寄的信件內容開宗明義: 標題: [唸唸] kissinwang致ptt 及相關人等,我想說的話~ 作者 kissinwang (兔兔世界的王子) 看板 KissinWang 標題 [唸唸] 致ptt 及相關人等,我想說的話~ 時間 Fri Nov 18 08:15:14 2016 ─────────────────────────────────────── 收到我的私人信的 PTT 朋友~~ 於想說的話一:有我要給您們的看板推文訊息回復,謝謝 這不是嗎? : : 本人發信目的不違反一般網路服務所認定之要點: : : 1.蓄意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 : : 2.在網路上發表或散布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 : : 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 : 3.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 : : 4.有濫發電子郵件、蓄意破壞他人電子郵件信箱或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危害通 : : 信之情事。 : : 5.有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行為者。 : 此要點與本站之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無關。 你可以認定無關,但要不要說明我『亂發』於哪邊啊?其依據為何? : : 該兩位檢舉人,於貴站文章上明確定義點名本人,故本人發信說明其疑慮,何來『亂發』? : : 再來所謂的廣告定義(根據: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文): : : 1 一種宣傳方式。將商品用文字、圖畫宣告於大眾,或登載於報章雜誌,或經由電 : :     視、收音機的傳播,或印成傳單小冊散發,以招引顧客,推銷貨物。 : : 2 任何形式的公告。其目的在直接或間接幫助銷售商品,或幫助主義、學說或觀念 : :     的流傳。 : : 本人發信目的並無要要招攬此兩位檢舉者為我的顧客,更無要推銷什麼貨物  : : (我上面可什麼都沒有賣,僅是針對這兩位檢舉人對我的誤會,進行清楚的說明!) : : 針對以上論點,提出申訴! : 廣告行為,依本板之見,係指宣傳一定行為且不以商業廣告為限。 : 申訴人所寄送之信件,係為其臉書粉絲團宣傳,本板認為合於前開規範。 內文哪邊有『粉絲團宣傳的論述』?連簽名檔都沒有放~~ : : 二、亂發連鎖信 : : 本人在本站帳號『已經被退註了』此發信行為屬於 PTT2 的 kissinwang 帳號, : : 其處理原則應該是處罰該站的帳號,怎麼是處分本站帳號呢? : : 更何況,本人並無『亂發』上的使用,是『針對』貴站『特定』使用者,一篇一篇發的! : : 也煩請詳查,並且可以參照檢舉人所提供的證據『其信件內容時間都非同一時段發送) : : 故亦無所謂的『連鎖行為』,故提出申訴,謝謝﹗ : : 以上為本人非常之不服理由,但相信PTT站方人員的素質,本人收罰單事小,但其判決 : : 依據貽笑大方成為判例事大,故提出相關申訴,也歡迎將此文轉入『站務人員相關講座』 : 判例與判決不同,請申訴人不要誤用。 : 本人認為,就同一相同信件,寄送予多數人,係屬該開罰預設選項之內容。 那是你本人認為,但是並非於『此站』發送,請問你處罰的法源依據為何? : : 以提升PTT站務人員的『法律素質』,謝謝~ : : 不然我還以為PTT是共產黨在管的,更可笑的是在某隱版,陪審團決議本人帳號無罪! : 其他部門之判決或內容,不影響申訴人之違規行為。 : 且該裁定或判決,係針對單一看板違規行為,與本板管轄顯無關聯。 是無關,但是順帶提到~ : : 說我被判決沒事怎麼又有話說的推文: : : 既然被判決沒事,當初檢舉申訴我的人不就是『誣告』,我憑什麼沒什麼好抱怨? : 請使用者查證誣告之定義。 感謝指教~~所以把其他使用者當北七不知道誣告的定義嗎? 誣告罪係針對誣陷他人犯罪(對刑事犯罪案件提起告訴或告發)的行為,所以單純提起民 事訴訟是不會構成誣告罪的。 這是法律上說的~~但是本人沒有加『罪』 【誣告】根據教育部辭典定義: 偽造、變造證據或妄言指控,意圖使無罪者受到刑事或懲戒的處分。《三國演義.第二○ 回》:「乃密使人誣告彪交通袁術,遂收彪下獄,命滿寵按治之。」《文明小史.第三九 回》:「諸城的百姓也實在刁的很,這樣事都會平空捏造誣告得人麼?」 除了刑事外『或懲戒的處份』也可以以誣告稱之~~~ 小弟我書讀得少,不知道我這樣解釋,您看不看得懂,如果有錯,也請賜教~ : : 在PTT又不能對『此類濫訴問題進行提告』,那不就是要我好棒棒的『謝主榮恩』 : : 其可以參照一個內容不可以外轉的判決:#1O5aRJmt : : 假使ptt真的有心辦理:『2017 第一屆站務人員法律講座』而不是打假球, : : 在ptt板主素質上,使用所謂的站規、組規、板規,也請不要違反中華民國憲法所附與 : : 人民的基本權,並且建立相關站務人員有『尊重人權』的概念下去執法! : : 以上,我說完了,謝謝。(此文歡迎外轉,不需要本人授權,也歡迎討論!) : 申訴人誤用相關法律詞彙,本板認為應予導正,其引用不拘束本板判決或相關裁定之行為 : ,不應採納。且無論其是否以外站帳號寄送信件至本站帳號,其自承或可推定得知係為同 : 一人所為,本板認為開罰尚稱合理,申訴人之申訴無理由,建請駁回。 本人有無誤用,就,由庭上判決~我書讀得不多,但請不要欺負我,謝謝~ 若依照這個邏輯:從ptt站外發信至ptt所有的使用者~只要查明身分 是不是所有的『分身』都要一起收罰單?都可以進行檢舉? 你說這個不是判例?以後是不是就以此為依據呢? -- 全台最大的權貴中心上線了~~~ === PTT 權貴中心(爆料BM)===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GossipingBM/   一、請先填寫權貴申請書:https://goo.gl/forms/IpoRMYBT2O8MLNEJ2 二、於PTT內『站內信』權貴ID:EZyou (給FB的帳號名稱或網址) 三:於FACEBOOK 全台最大的權貴粉絲團:『臺灣爆報』(將您的 PTT ID 發給他,做雙重確   認,即可。) https://www.facebook.com/newstwno1/ ~> 點選『發訊息』您 PTT 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04.50.205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ttLaw/M.1479527192.A.ECB.html ※ 編輯: kissinwang (123.204.50.205), 11/19/2016 1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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