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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anbaday (低調)》之銘言: 1.申訴人ID: ganbaday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depravity (b)文章編號:已刪除,文章內容會另行轉錄 3.欲申訴之判決︰將轉錄 4.不服理由︰ ================有兩條之第一條=============== 該板板規如下 引用自 << [公告] 版面相關貼文規定(8/2補) >> ~~~ 11.有關於非生活法律問題、他版事務紛爭、濫用公告、張貼廣告、髒話、不雅話語(包括 但不限於猥褻、詛咒、罵人話語),政治文、違反PTT站規以及違反板規或經警告後仍 再次不聽勸之文章,經版主審視過依情節輕重會給予警告、刪文、水桶、劣文等處分。 ~~~ 該條解釋如下 引用自 << [公告] 常見違規宣導(為經驗談與舉例非全部樣態) >> ~~~ 一、「他版事務」即將他版事務帶來本版繼續爭吵,倘在他版 遇有法律糾紛而前往本版詢問時,請務必在文章標題及內 文間將可資識別之文字去除,用代號或是其它文字代替。 又來詢問問題請針對問題內容,不歡迎把他版文章標號那 些帶過來,這是要回答的人自己去看,還是把他版事務帶 過來吵,不論理由為何,本版都不允許。 ~~~ 這與版主來信中所寫的【常見違規宣導已明示不得PO出他板版名】 顯然在字面上就有非常大的不同 (禁止貼出任何版名幹嘛不直接寫清楚呢Q_Q) 我的文章,從前後文,想討論的點很明確是在【眾多法官們的想法到底是A方或B方多】 開宗明義第一行就講想看看有沒有人比較多經驗(比較擅長搜集判決結果之類orz) 先舉例統神碰到的法官,是A論點。 然後再舉生活法律板網友舉的例子,以及自身親友例子,是B論點如下。 ~~~ 但為什麼身邊的朋友都沒有碰到這麼讚的法官,=______________= 明明是那種,指著ID罵的,不是推文無法證明是誰的喔,法院給的理由卻是... "網路有「匿名性」之特徵,一般社會大眾無從僅以網路帳號得知其背後使用人之 真實身分....(中略),已難逕認真實生活中原告之社會評價有何招致減損之危險" ~~~ 很顯然是抱怨生活中的例子是B論點根本沒天理,哪有罵ID不算罵的orz~ 發文目的是希望生活的案子能往A論點方向發展(罵網路ID=罵人),尋求多一點例證。 轉貼時我就翻版規,就是因為自覺不是帶來吵,因為我的重點完全在生活中的案子, 我也完全沒提這案子是哪來的(發生在別的網站),壓根不是在別板糾紛而來, 也沒有從他板帶任何事,更沒有繼續爭吵(文章超和平阿,只是對B論點哭哭而已)。 我幹嘛隔了這麼久去炒冷飯... 好幾個月前我自己都還禁止別人炒的東西, 這完全不可能有動機阿。畢竟從規定看來是需要動機支援的,無論統粉/統黑, 或者反串的,意圖都是看得出來的,而我文章明顯重點都在後面的問題,前面只是舉例 如果要將那些長長的規定,解釋為"只要提到板名都禁止",我認為太牽強了。 ================有兩條之第二條=============== 板主說另一個違規點是: 不屬於生活法律範圍。 而從上面"法院給的理由"該句,就能明顯看出這當然是身邊碰上的事情了... 就是因為身邊碰上了,覺得不合理才去找知名例子,只是又爬文爬到更震驚的反例 (生活法律板網友舉的例子),所以更疑惑了這樣,但出發點還是因為身邊的例子呀~ 也才會因此抱怨倒楣碰上B論點的法官,打上長長的無奈表情符號 ============================================= 再者,我認為我去信的態度從頭到尾不酸不嗆,我無法理解版主回信何需如此酸, 我確實認為置底寫的意思與信中說的"不得貼出版名"完全不同,意見不同而已有必要嗎? 畢竟帶事情去其他板吵,這不正是法務部、板務部都討論過,很清楚的糾眾鬧板模式, 怎麼會跟"PO出板名"相等呢,我是真的不這麼認為,並不是在凹, 憑甚麼意見相左,就可以酸別人群組長怎麼當的? (禁止討論他板事務的板不少,沒有PO出版名就算的,我不覺得我對規定文字理解有誤)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如下轉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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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PttLaw/M.1415840343.A.D6C.html 關於他板事物糾紛部份 手先本板進板畫面已提醒 #1HaQwWRJ (Violation)當時判決認定在進板畫面提醒是好方法 發(推)文前請先看置底與公告皆為板規 所有置底標題如下 ★ ! 7/22 Robbit1024 □ [公告] 版面相關貼文規定(8/2補) ★ ! 8/31 Robbit1024 □ [公告] 請先按z閱讀完公告事項再貼文章 ★ ! 3/23 Robbit1024 □ [公告] 請各位使用者確實看過版規再貼文 ★ ! 5/14 depravity □ [公告] 關於"非生活法律文"釋義 ★ ! 5/12 ChrisBear □ [公告] 常見違規宣導(為經驗談與舉例非全部樣態) 亦再度提醒 所有置底與公告接需看完 關於它板事務糾紛 此規定並非新增 乃在2009年即有 收錄於公告32 之前處罰過幾次水桶就是牽涉他版事務的爭執,說明如後: 一、來詢問問題請針對問題內容,不歡迎把他版文章標號那些帶過來,這是要回答的人 自己去看,還是把他版事務帶過來吵,不論理由為何,本版都不允許。 故早在2009年即已明言 不論任何理由都不歡迎不允許把它板文章標號帶來 如申訴者有依置底標題或進板畫面提醒當知此規定 又如僅看置底置底 不含舉例部份 標題 亦依#1JSUR9xz (Violation)要求修改語病 增列括弧部份當時於修改完成有寄信通知法務站長您(已將被份再補寄依次到您信箱) 修改為 [公告] 常見違規宣導(為經驗談與舉例非全部樣態) 一、「他版事務」即將他版事務帶來本版繼續爭吵,倘在他版 遇有法律糾紛而前往本版詢問時,請務必在文章標題及內 文間將可資識別之文字去除,用代號或是其它文字代替。 又來詢問問題請針對問題內容,不歡迎把他版文章標號那 些帶過來,這是要回答的人自己去看,還是把他版事務帶 過來吵,不論理由為何,本版都不允許。 如果是牽涉其它使用者,也請多利用代號(例如Rxxx)整理 成一篇問題文,例如:Rx在"某版"或"某網站",對我罵oo 髒話,可否提出公然侮辱?當然不用文謅謅,但是請整理 後再行張貼,免得沒人知道你要問的問題,且記得貼文者 須對內容(包括張貼內容涵蓋別人推文)負責,這部分請自 行斟酌。 亦有明言 不歡迎把他版文章標號那些帶過來 過於本板於#1Jcg0dAz (Violation)亦曾遇到類似問題 當時判決亦同意本板情況特殊允予限制板名不得接露 且該案為站外看板且需經過推敲才可以確知為何看板 而此次申訴者 其問題主要為 關於 網路ID是否足以表彰人格權之倆說 若其確實看過板規應知道 有明言不得帶來標號 且是否有該舉例並不影響其發問 故其像本人申訴時認定其為無理由 申訴者所云 並無寫清楚並無提到不能提及板名 然舉例為 舉例:(此為標題及內文均屬違規事項) [勞資] 在PT接case當初談定價錢 實領有短少 事實經過: PART-TIME版我有貼詳細的過程 下略... 實則已明言 寫出她板版名縮寫或完整均屬違規 申訴者又云 其本意並無......等之意 常見違規宣導 第一段說明 繼續爭吵違規 第二段 說明 又來詢問問題請針對問題內容,不歡迎把他版文章標號那 些帶過來,這是要回答的人自己去看,還是把他版事務帶 過來吵,不論理由為何,本版都不允許。 已提到不歡迎帶來文章標號 不論理由為何 本板都不允許 這是兩個不同的違規狀態 而非兩者都符合才叫違規 且本條規定與解釋並無意圖兩字 故應為結果犯和意圖無關若要以刑法類比應較為接近危險犯 今天問問題者當然絕大多數都無亦在此爭吵 但不表示看到的人不會為了專住於法律面 故本板一律從嚴禁止之 且其所舉之案例在LOL板喧騰一時沸沸揚揚其為險性不可謂不大 另關於其群組長身分 本板置底第四篇有提到 以上舉例皆為範例而非全部樣態如有疑慮請先見常見違規宣導, 該宣導為跟據板主經驗一般常被誤認為沒違規之違規樣態宣導, 為板主經驗僅違常犯 範例而非全部並非沒違反該內容就表示沒違反板規 若看完尚有問題請先洽板主再發文 而群組長亦有解釋板規之權且熟悉看板事物 別說有這段解釋縱無亦應知曉而非依其習慣以群組長身份高於版主 所以群主長解釋為主而自行斷章取意解讀本板板規 另關於 其第二點違規 其問題為 被本人判定違反 3.雖涉及法律但非個人生活上所遇到之問題(可幫他人詢問) 縱然與法律相關亦非生活法律問題 EX.1.對法條有疑問、對社會現象之法律適用(建議洽LAW板) 2.對法律理論之問題(建議洽LAW、LegalTheory) 為什麼這種很明確,一翻兩瞪眼的事情,會有兩種說法啊? 又不是模糊地帶 "網路ID是否與人格權連結" 一套法律雙重標準,而且是天差地遠,實在是 其所附證據 #1KP0SZpN (PttLaw) 有一段如下 我想問的事情,從前後文可以輕易看出就是我貼的"不起訴處分再議駁回書"之內容, 不要說板名、ID什麼的,我連是什麼網站的都避過不談,因為我想問的事統計經驗, 而不是針對我碰到的個案問題...(不過也是其它網站,因此沒有他板什麼的問題) #1KP0CRVf (PttLaw) 原文 從無"不起訴處分再議駁回書"字眼 又如何從上下文看出 他問的是他遇到的生活實例 其問"一套法律兩種標準"顯為1.對法條有疑問、對社會現象之法律適用"無庸置疑 另本篇 為其從LAEW板轉來 茲引 LAW板板規與 本板互相對照 該板板規 第二條:[發文規範]     一、本板不禁止課業(含報告)問題、生活實例的討論。惟希望發問者 能獲得多方資訊與解答,亦不使板務重疊,關於生活法律之問題, 仍請移駕至PttLifeLaw版進行討論,以達能解決法律問題之目的。 足見 兩板板規皆對分工有所明定 其身為群組長 豈不知"專板專用原則"其一文兩PO顯見必有一文違規 則顯可看出其無視板規亦無視"專板專用" 說其對判決不服在硬凹顯不為過 於此例為在本板違規 故由本板處份 並無任何失妥之處 最後群組長與一般使用者對本站之了解絕對大不相同 故以其身分違規認定情節較一般重大從重處刑本人認為理應如此 畢竟其也身為管理者更當遵守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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