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HO0 (雅猴靈)
站內PttLaw
標題[申訴] PttCard
時間Tue Jan 3 00:21:02 2012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1.申訴人ID:YAHO0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kurosaki1986
(b)文章編號:
#1F0SY2gG (PttCard)
3.被申訴之判決︰
根據板規:
.請遵守網路禮儀,使用挑釁、汙辱、攻擊性態度及字眼挑起爭端者依情節
輕重處分。
c.鬧板、洗板、無意義推文、廣告文
d.引戰文章以及推文 (嘲諷、攻擊任何人)
e.人身攻擊、擅自公佈他人個人資料、信件等違反站規行為
f.吐嘈、謾罵意味的情緒性標題、文章與推文
以上,YAHO0請在水桶一個月渡過
4.不服理由︰
1.yenfeng多次挑釁,AMYHUANG板主說需主動檢舉才予受理,在我檢舉後,卻對yenfeng
犯行視而不見,反過頭來由另一個板主kurosaki1986水桶我,這其中明顯有經過操
作。
2.推行PttCard卡期間,從未交代有流水號一事,卻在發行後才提出特別號規則,經
ack123提出質疑,而我的朋友亦為主購同樣有被抽特別號之故,於是我在PttCard
板上直接要求官方解釋,卻只被群眾暴力指責為想給板主找麻煩,因此很明顯板主
與該板板友們為同一利益共同體,立場偏頗,未達到利益迴避,不足以下判決。
3.yenfeng其文章皆有明顯人身攻擊,在我檢舉後兩位板主卻不受理,falltrace甚至
直接在文章標題指名對我挑釁,其餘也有眾多板友有明顯挑釁引戰推文,兩位板主
都沒有進行相關措施,明顯違反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七-(四)條。
4.台大批踢踢利用學術網路發行PttCard,其過程不透明,且無法接受學術網路使用
者之質疑與提問甚至予以攻擊。
5.我知道自己的行為遊走於法律邊緣,但該判決文中對我的犯行描述大部分皆未達違
規程度,而對於明顯違法亂紀之文章與ID,已達到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
申訴處理規則,板主皆未處理,僅將我水桶,明顯與以上理由1、2、3相關。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1.要求兩位板主提出任何第三者對我之相關檢舉文件,包含其時間點與完整內容。
2.其餘證據為PttCard板上之 [問題] 卡片趣味號碼屬於發卡單位? 系列文章中的推
文,我皆有相關備份;而由於文章眾多,以下只提出關於yenfeng之引戰挑釁推文經
我檢舉而板主未處理部分,若要求我提出其餘或完整文章備份請指示。
1F:→ yenfeng:很閒不會選當天領取交 親自點收啊118.168.232.249 12/28 23:00
2F:→ yenfeng:選郵寄後 才在這PO廢文 來抱怨118.168.232.249 12/28 23:01
3F:噓 yenfeng:不爽不要買啊!!
4F:→ yenfeng:要批判這件事 只要在鍵盤前打打字就好118.168.232.249 12/28 23:13
5F:→ yenfeng:工作人員又不是領你們薪水118.168.232.249 12/28 23:14
6F:→ yenfeng:你卡片有我多 再來找我吵118.168.232.249 12/28 23:15
7F:→ yenfeng:你也是主購啊 為何卡片沒比我多118.168.232.249 12/28 23:24
8F:→ yenfeng:不要以為付錢就是老大118.168.232.249 12/28 23:25
9F:噓 yenfeng:國文邏輯不好就不要再出來丟人現眼118.168.232.249 12/28 23:22
10F:噓 yenfeng:109110開始 你要拿109108 109109號碼?118.168.232.249 12/29 00:17
11F:→ yenfeng:然後你說沒拿到這兩張 你可以接受?118.168.232.249 12/29 00:19
12F:→ yenfeng:開始懷疑你的邏輯有問題118.168.232.249 12/29 00:21
3.要求兩位板主與負責人提出任何一篇文章在 12/28 以前有明文公佈 PttCard 流水
號相關使用方法與規則。
4.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七、
(四) 建立網路不當資訊處理機制,以維持網路秩序,並提供兒童與青少年安全的
網路環境。
5.[公告]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二編
第一章
第六條
一、看板違規行為:
(五)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二、其他違規行為:
(一)利用水球、交談或信件,從事下列行為者:
1、內容有毀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
(請將證據資料附於此申訴文中,切勿僅留指引至該證據原本所在之看板,若有相關法
律條例,亦請複製貼上至此,並保留法條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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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6.173.136
※ 編輯: YAHO0 來自: 114.26.173.136 (01/03 00:30)
※ 編輯: YAHO0 來自: 114.26.173.136 (01/03 00:31)
※ 編輯: YAHO0 來自: 114.26.173.136 (01/03 00:47)
※ 編輯: YAHO0 來自: 114.26.173.136 (01/03 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