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
看板PttLaw
標題[申訴] L_TaiwanPlaz板規有違反現行法律之虞
時間Sat Oct 15 13:15:30 2011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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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訴人ID:scott2009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Geforce2GTS
(b)文章編號:該版
#1Eb1ZEto
3.被申訴之判決︰
4.不服理由︰
1.違反現行民事訴訟法第49條、121條
49條
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恐久延致當事人受損害時,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121條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2.程式不符合尚有補正可以救濟,又將本案訴訟關係人列為水桶難謂合法。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民事訴訟法
49條
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恐久延致當事人受損害時,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121條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法律有其位階,憲法優於法律優於行政命令,為法律基本法理無庸贅言,
本案如此處份難認為妥適,而且程式不合即以處罰加之亦非現行民國國家之常態
恐有封建時期以民告官即屬犯罪之謬。雖然本版已有多時未運作,亦不知何時恢復。
若有恢復運作,還請貴版法官欠了本人先前申訴的判決一併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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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末日之前,請允許我再點一杯伏特加+萊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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