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snsm (氾藍剋星)
看板PttLaw
標題[申訴] 不服 penlyly #1BtuBVq- (About_Life)
時間Tue May 4 18:58:08 2010
1.申訴人ID:msnsm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penlyly
(b)判決所在之"群組"與"版名"︰生活娛樂館群組務板 About_Life
(c)此案是否越級申訴:否
3.被申訴之判決︰附件1
4.不服理由︰請一併參照附件2外另補述如下
※ 引述《penlyly (請勿拍打與餵食)》之銘言:
: 對於申訴提出說明
: 甚至對於另一方所提有異議需補充說明這部分自然是合理的
沒錯,我行使合理權利,卻被小組長不合理懲處,故有本人申訴。
: 但是補充說明也應是針對內容不表示需要針對另一方
: 用語上若過於情緒容易造成他人負面情緒以及影響看板
對於情緒言論,組規另有懲處法條,本人並非因此理由被警告,
所以也非我申訴內容,群組長此點回應顯答非所問、於事無補。
: 若因此而造成小組長判定為爭論影影響小組秩序
: 兼之小組長已於先前特別提出提醒
: 組務尊重小組長裁量
該提醒:
#1Bnf-Wyg (L_SecretGard)
無論板主或使用者於組務板僅需提出申訴之說明即可
勿於板上彼此反駁而流於爭辯
已牴觸上述群組長所言:對於另一方所提有異議需補充說明這部分自然是合理的
群組長理應為小組長敗訴之判決,怎反又倒果為因,
因「不合理之提醒」之已存在,而「存在」即有理,
是以本人申訴無理而敗訴?以上邏輯完全矛盾無理。
小組長僅因本人行使回應反駁板主避重就輕的答辯而補充說明之合理權利,
即遭不當懲處,懇請貴行政法官撤銷本人所受之不當警告。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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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04.17.174
※ 編輯: msnsm 來自: 123.204.17.174 (05/04 1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