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riters (牧場裡的迷你馬)
看板PttLaw
標題Re: [公告] 關於生活娛樂群組之案件
時間Sat Nov 14 15:59:43 2009
: 板務一再對法務強調我們並未擁有所謂"監督"之權,況且生活娛樂群組由站務總監裘大直
: 轄,既無監督之權的我又如何去建議或甚至做出可能被說是造次的判決呢?
法官先生您好。
我記得,在行政領域裡有「權限轉移」這回事。
當組織縮編、情勢所逼、或其它種種理由時,可能由上級或平行等級不相隸屬之機關
代理。基本邏輯是,通常由上級或中央來決定該管轄權之歸屬。
由文章的脈絡來看,法官先生的判決權似乎集中在「合法性裁量」這件事。
板規,或是某板風氣以類似地方自治的概念來描摩。所以詮釋權交給「地方」。
這是不是說,法官先生沒有權限去評斷「事實」,僅能對於「整體程序」的不法性
做出「內容的判決」或「程序本身的裁決」?
筆者並無法律相關的基本訓練,但是,您的意思是否如此呢?
另外想知的是,
1。總監裘大是否暫時為爭議相關的代理者?
2。是不是在各站小組長的判定在您心中是行政程序,所以司法介入就是越廚代庖?
: 上任後,至少本法官認為本站該有的程序公正性,我已試圖爭取過,但結果為失敗。
: 所以目前這個情形我同樣感到心寒,望請各位申訴人多多包涵。
我記得,遲來的正義已經不是正義了。這可能在司法界裡應該是蠻有名的諺語。
然而程序之公正,往往就「可能」等同於無效率。
行政程序之無效率由來已久,各國皆然。實體環境如此,網路環境更不可要求。
以我國實體環境為例,至少還有教示救濟。
我勉強查了訴願法。和訴訟法。
訴願兩個月不受理,視同一種形式的處分。換言之就有了訴訟的合法名義。
如此而斗膽推論,生活娛樂群組案件,似乎接近此類狀況,是否就有了處理之正當性?
或許網路爭議不可用「公法上爭議處理流程」等同視之。
但是民法與刑法,不也有不受理所以上訴之例?
如果連救濟機會都沒有,不就真的等於「有法而無治」「有規範而無管轄」
那麼這些東西不規定也罷?就像攔砂壩一樣反正沒有發揮該有功能?
只能任由妄為之徒無視他人權益,大行屠殺之實?
: 對於生活娛樂群組的案件,我無能、無權、無處理正當性,所以不會再做出任何判決。
: 終究我無法突破現有的窠臼,為此再次向各位道歉。
: 也期望未來與法務部無關聯且僅屬於版務部門的新審查機制,能有一番新氣象。
以上提問我已經竭盡所能作了功課。畢竟是完全外行的人功課一定作得七零八落
可能在專業的您的眼中仍是沒有常識,或是許多段落在您看起來是「似是而非」
或是「啼笑皆非」。還請海涵。並為在下如果看起來有不敬之段落至上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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