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anma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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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申訴] DSLR版主任意水桶及刪文(劣退)
時間Thu Nov 27 03:45:07 2008
判決主文:
本案群組長之判決無誤,維持原刪文、劣文、水桶之判決。申訴無效,予以駁回。
判決說明參下列判決理由,本案審查終結。
判決理由:
本案首先必須特別說明之處為判決之作成原由,刪文、劣文之決定乃建立於申訴人
powerslide 發表於 DSLR 版之文章︰
[展覽]不正常人類俱樂部 .DSLR板,該文於10/30被刪文警告、11/06累犯。
該篇文章內容確實與 DSLR 版之版旨無直接關係,且該文中提供之網頁連結內容也難以
直接聯想該展覽與 DSLR 版之關係。
因此版主要求其修文,但經溝通後 powerslide 仍未修正其文章,因此視為與版旨無關
之文章刪除且設一劣文。又 powerslide 於申訴文中所提之證據一,與系統紀錄之文章
並不相同,故與 in3 版主該判決之作成無關。又原判決所依據之系統紀錄將附於本判決
文之下一篇。
接著是水桶判決說明,於上述案件發生後, powerslide 曾申訴至組務版,當時小
組長 chingsong 有說明如下︰
3. 於各版來說,要告知展覽活動的資訊,請詳盡說明資訊,不是要大家到您的部落格去看.
要推展自己的部落格與表達的理念,有各式的方法.
因此 in3 版主於 powerslide 此篇文章中︰
[資訊] 介入 ( 關於那些遺忘的與無法遺?.DSLR板
推文要求附上官方連結與補充資訊,以完備小組長判決後之規範效力,但後 powerslide
便開始在 DSLR 版發表質疑 in3 版主之文章,而 in3 版主也說明若對小組長之判決尚有
疑問應該是循本站行政訴訟順序向上提告,而非於 DSLR 版肆意發表與版旨無關之文章。
因此 in3 版主便刪除 powerslide 之文章,但 in3 版主刪一篇, powerslide 便隨即再
發一篇,當時之紀錄如下:
6 11/06
powerslide R: [申訴] DSLR版主任意水桶及刪文 .DSLR板
7
311/06
powerslide R: [申訴] DSLR版主任意水桶及刪文 .DSLR板
8
11/06
powerslide □ [申訴] DSLR版主任意水桶及刪文 .DSLR板
9
11/06
powerslide □ [申訴] DSLR版主任意水桶及刪文 .DSLR板
10 +
11/06
powerslide R: [申訴] DSLR版主任意水桶及刪文 .DSLR板
11 +
11/06
powerslide □ [申訴] DSLR版主任意水桶及刪文 .DSLR板
12 +
11/06
powerslide □ [申訴] DSLR版主任意水桶及刪文 .DSLR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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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powerslide R: [申訴] DSLR版主任意水桶及刪文 .DSLR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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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powerslide □ [申訴] DSLR版主任意水桶及刪文 .DSLR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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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powerslide R: [申訴] DSLR版主任意水桶及刪文 .DSLR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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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powerslide □ [申訴] DSLR版主任意水桶及刪文 .DSLR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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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powerslide □ 申訴 in3 版主任意砍文 .DSLR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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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powerslide □ 申訴 in3 版主任意砍文 .DSLR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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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powerslide □ 申訴 in3 版主任意砍文 .DSLR板
20 11/06
powerslide □ [資訊] 介入 ( 關於那些遺忘的與無法遺?.DSLR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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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slide □ [展覽]不正常人類俱樂部 .DSLR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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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powerslide □ [資訊] 介入 ( 關於那些遺忘的與無法遺?.DSLR板
因此版主認定 powerslide 惡意使用 DSLR 版之意圖明顯,判決水桶處理,並無不妥。
故總結本案版主、小組長、群組長之處置無誤。
以下再根據申訴人 powerslide 之各項不服理由提出說明:
(1) 判決之建立與您所提之爭議其實並不相關,判決審查應依照判決所依據之系統紀錄。
您在判決後所提之抗辯說明,與判決時版主得依據之事實,不僅內容不盡相同、訴求
也不一樣。判決之根據為如下篇與 DSLR 無直接關聯之文章,故判決認定當然引用該
文。若要抗辯應該是要提出證明您原本受判決之文章,即與 DSLR 有關,而非如證據
一所附之一篇新的文章來引之抗辯版主之處置不依證據。
(2) 此項理由吾人對申訴人如後述之字句不表同意,何以您可以說[本人發表之文章亦參
酌之該篇文章之內容,並以標明展覽之時間及地點(證三),已充足說明該展覽之性質]
您發表文章的版為 DSLR 版,除內容根本無法確認其與 DSLR 之關係,版主刪文前也
向您提出文章所應包含之要件︰1.附上官方活動連結 2.於標題提出展覽以作公示。
基於尊重管理者之基本原則,自應將所謂"充足說明該展覽之性質"之標準改以版主之
說明為之。且版主之要求合情合理,申訴人修改標題與內容亦為舉手之勞。故當時僅
輕判警告並無不當,申訴人僅需重新發符合版主要求之格式文章即可。申訴人認為版
主之認定與您所提出之證據二相比較有違公平,但版主已於信件說明且警告實際上不
生限制權限之拘束力,並再與版主此行為之目的乃為增進版面清楚、幫助版友理解活
動內容,此兩法益相權衡之下尚屬適當,因此板務群之認定並非不合理。
(3) 申訴人說提之證據四,該文所針對之文章為[作品]相關之規範格式,與申訴人所提本
案之抗辯並無關聯。故該公告對於本案嚴格言之根本無關,自不應一概而論。更不生
法律保留甚至罪刑法定之疑問。
申訴人此案之抗辯若需要以比例原則說明,該檢驗的是版主處理之過程、程序,侵害
申訴人之權益大小、保護該版之法益為何。而本案板務群之處理與程序皆符合本站法
規、各版版規,申訴人之違規行為,版主經溝通無效才祭出劣文與水桶之處分,雖一
定程度上限縮了申訴人於該版之權利,但保全了該版之善良風氣和其他使用者之正常
使用,自屬符合比例原則無誤。
(4) 申訴人提及法雅客網站具有許多廣告,故原則上更具廣告文之意涵。但依案件觀之,
版主所要求之連結為該"活動"之網址,又活動於法雅客之場地舉辦,所以請申訴人附
上法雅客關於此活動之活動網址,此應無疑問。且版主此舉為求使文章內容關於展覽
之訊息更顯充足,引此要求補上官方活動網址以濟申訴人僅提供個人網址之窮。
簡單來說,不應該理解為比誰廣告性質強烈所以判定誰是廣告文,而應理解為補上官
方之網址若能夠使文章關於展覽資訊更為詳細則自應補齊。
(5) 本項不服理由與第一項有相重疊之處,證據一與版主作出判決時所依據之文章不同,
自不能以新文章為抗辯之理由,詳如前對第一項之解釋,此不再贅述。而無罪推定原
則在此亦適用不當,所謂無罪推定是指在無證據或於證據不明之情況下,應認定嫌疑
人無罪。而您提出證據一來說明您之本意是要發表一篇跟 DSLR 版相關之文章,但判
決時所依據之證據乃確實存在,且申訴人該當違規要件,不屬無證據或證據不明之情
形,因此證據一之效力頂多為希望板務群能視此情形酌量減刑。唯後申訴人企圖影響
正常版面運作之意思明顯,故吾人認為無減刑之可能。
(6) 此項不服理由您扣上了言論自由這個大帽子,但實際上依現實社會運作情形言論自由
必須不具侵害他人權利之前提方可擁有最大的自由。
本站乃由各式各樣不同之版面所建構而成,且依照類似於私法自治或可解釋為契約自
由之原則,各個版得具自行制定版規,且該版規受各看板使用者所接受,因此而生規
範效力。所以在站上有不同版面且各具不同功用,言論自由早已於本站獲得最大的保
障,故使用者進入各個不同看板時應秉持尊重各版之規定,就如同進入圖書館應輕聲
細語、於兩人以上公共場所不得吸菸、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不得飲食等規定一般。而具
此類規定亦是因法益權衡後所定之結果,因此若該版具版規且該版規並無違反本站之
規定,而使用該版之版眾亦同意其制定(依法理,使用者開始正常使用該版時視為同
意。),則使用者若有違規當然視為侵害該版之權利,而具對抗言論自由之效力,也
唯有如此方能實現真正之正義而免去以憲法為由抗辯所謂保障基本權利之無限上綱。
(7) 本項不服理由吾人於前第二項已有相關說明,群組長未對此部份提出說明,並無不妥
。因為板務群認為沒有裁判標準不一之情形,自然不須特別針對此項提出說明。判決
中僅將本案最關鍵之爭點明白表示即可,此乃意思表示之自由,又既不成立裁判不一
之行為,板務群又何來失職可言。
(8) 此點不服理由乃肇因於申訴人誤解 in3 版主之判決。再次強調,判決刪文與劣文,
主要原因是文章不符版旨,且經版主溝通後仍未修正。又既然通知修正即是表示並未
視其與攝影無關,又何來前後矛盾之說?該判決應無此疑問。
該文章若申訴人有依版主之要求修正,補上與 DSLR 之連結性自然也不會有如今之判
決結果,簡言之,引用群組長 lostname 所述,[但不禁止其他人補充與攝影相關之
介紹後重發],判決重點所示即明。於 DSLR 版發表展覽文章,內容自須與 DSLR 相
關,申訴人受判決之文章本該加以修正加強連結性方符合版旨。
(9) 首先,釋字第445號主要解釋意旨為集會遊行法,申訴人硬要將其與言論自由做連結
實在有點牽強,必須由集會遊行自由推論至表見自由,而後再稍微勉強推論到言論自
由。吾人認為此號釋字用作解釋言論自由並不妥當。又後段之比例原則部分吾人已於
前述有做說明,請申訴人不要將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不當適用。各權利之適用、產
生擴張或限縮的彈性有其立法意旨之法理與各法益之權衡,茲不贅述。
(10)、(11)之不服理由說明已包含於上,故不再作第二次論述。
批踢踢法務 alanmax 200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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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lanmax 來自: 203.121.253.148 (11/27 0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