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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1.申訴人ID:powerslide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lostname (b)判決所在之"群組"與"版名"︰DigitalTech /DSLR (c)此案是否越級申訴:否 3.被申訴之判決︰ 參附件 4.不服理由︰ 1.按DSLR版為攝影版,而個人所發表之文章亦為攝影相關展覽,然DSLR版主卻已任意 主觀之認定對本人所發表之文章為不當之裁定,即使在本人事後提出證據說明該 展覽內容的確為攝影相關展覽(證一),版主仍堅持己見,只以自己主觀之認定,而 不以客觀之事實為基礎為適當之裁處,顯有認定事實不依證據之嫌 2.按該版過去之展覽文章,亦有不標明為攝影展,而直接以作者個人之網頁為說明 者(證二),而本人發表之文章亦參酌之該篇文章之內容,並以標明展覽之時間及 地點(證三),已充足說明該展覽之性質,惟該版版主及群組長仍堅持己見,認定 本人違規,而無視於該版版主過去對於同樣性質案件之不同處理方式,顯有違 公平原則 3.按憲法第23條之規定,凡涉及人民基本權利者限制之事項,均應以法律明文規 定,並不得違反比例原則,而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八、處理原則及程序 亦規定:[前項校規和網路管理單位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或為防範違反本 規範,對行為人或非特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應符合必要原則、比 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而該版版在執行該裁處前,從未有任何強制發文格 式之版規公告,反而是在裁處之後才公告該版規(證四),且因版友之對未能強 制執行,足證該版主之裁處行為顯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既未能於事前公告該 版規,而事後又未能對同樣強制執行,其裁處顯然違背法律及憲法規定而無效 4.至該版版主要求本人應直接連結法雅客之網址,否則即有廣告之嫌,但據本人 之查證,法雅客之網址本身即含有多種商品廣告(證伍),顯不符該版版規之規 定,而本人之網章雖連結個人之網址,但原文中早已標明展覽名稱及地點,已足 夠提供該展覽之說明,至本人網站之上之資料,僅為提供交通資訊而已,與該版 主所認定之廣告文相去甚遠,該版版主捨個人網址之交通資訊不顧,而取法雅 客之商品廣告網頁為內容,顯有裁判矛盾之嫌 5.按刑事訴訟法第154條二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 犯罪事實。第160條:[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群組長既認為個人所發表之文章為廣告文,與攝影無 關,則就應依客觀證據認定之,怎可僅憑DSLR版主主觀之意見為依據,完全無 視於本人所提出之客觀證據(證一),此顯已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6.在本人於該版對於版主之不當裁定提出質疑之實,該版版主竟以該版版旨不 符,一再重複刪文,且浸本人水桶,顯然無視於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言論自由. 7.按申訴人於原群組申訴中均已就該該版版主前後裁判不一之行為提出質疑, 並附上相關證據(證二),而該群組長竟未就申訴人提出之此點質疑作答覆, 並縱容該版版主事後刪除(湮滅)該證據資料,顯有失職之嫌! 8.lostname(群組長)既認為本人之文章所述之展覽與攝影無關,則又何來[但不 禁止其他人補充與攝影相關之介紹後重發]之結論,此顯與DSLR版主原判決認 該展覽與攝影無關之結論相矛盾,亦與其惟持原判決之理由相矛盾(蓋一個展覽 之性質不會因為其使用不同文字的描述而就有所不同,該判決顯然執著在文字 之用語,而完全無視於該展覽之實際性質) 9.按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而大法官會議釋字445解釋亦將言論自 由區分為手段與內容,法律只能對其表達手段作規範,而不得對其內容作審查 ,否則即有越殂代庖,代替人民作選擇之嫌,而本案爭議之二篇文章,依客觀證 均足以認定其為[攝影]相關展覽無疑,則依據前述要旨,申訴人欲以種方式陳 ^^^^^^^^^^^^^^^^^^^^^^^^^^^^^^^^^^^^^^^^^^^^^^^^^^^^^^^^^^^^^^^^^^ 述該展覽之內容,本就為申訴人之自由,受憲法言論保障,除有明顯猥褻或侵害 ^^^^^^^^^^^^^^^^^^^^^^^^^^^^^^^^^^^^^^^^^^^^^^^^^^^^^^^^^^^^^^^^^^^ 他人名譽之行為,該版版主無權干涉,更無權要求申訴人以何種格式何種文字發 ^^^^^^^^^^^^^^^^^^^^^^^^^^^^^^^^^^^^^^^^^^^^^^^^^^^^^^^^^^^^^^^^^^^ 文,此不僅與該版版面管理無關,亦欠缺防止明顯而立即之危險之必要性,而純 ^^^^^^^^^^^^^^^^^^^^^^^^^^^^^^^^^^^^^^^^^^^^^^^^^^^^^^^^^^^^^^^^^^^ 粹僅是為該版版主之個人便利性,而戕害他人之言論自由,並違反憲法第23條之 比例原則. 10.綜上所述,該版版主之裁處已限制人之言論自由,而其裁處亦無任何法令依 據,且亦與該版過去之裁定不符,而其所依證據竟為該版版主個人主觀之意 見而非客觀證據,其裁判已有諸多之矛盾與違法之處,應予廢棄.而群組長要 求申訴人改文後再發,亦與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要旨不合,其裁判顯然違 背法令(憲法),應予廢棄. 11.另請追究該版版主湮滅證據之責任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證一:http://www2.pccu.edu.tw/CUCH/news/news_mview.asp?keydata=371 開始日期: 2008年11月6日 結束日期: 2008年11月15日 展覽名稱: 不正常人類俱樂部 主展人: 陳泰樺、陳谷明、黃彥超、蔡正庭、吳建興、曹淳 展區: 一樓 詳細介紹: 何謂流行何謂過時?何謂主流何謂非主流?到底是誰說了才算數? 七個作品奇怪又愛不按牌理出牌的年輕學子齊聚一堂,秘密計畫著跳脫社會價值框子的陰謀,於是「不正常人類俱樂部」就此誕生。 這七個人類,五十件多媒材作品,七十多罐神秘飲料與一組台灣正宗饒舌唸唱樂團拷秋勤,11月6日於華岡博物館開幕當日,正式突擊。 不正常人類俱樂部網址http://www.wretch.cc/blog/tigerlp/12731374 展出者:陳泰樺、潘欣榮、吳建興、曹淳、陳谷明、蔡正庭、黃彥超 展出作品:攝影、裝置、多媒材創作 ^^^^^^ 地點:華岡博物館一樓 時間:2008/11/06-11/15 開幕茶會:2008/11/06 開幕樂團:拷秋勤樂團 開幕神秘飲料:限量七十瓶 證二: 作者 dododocar (嘟) 看板 DSLR 標題 [感謝]願喵力與你同在(台北場)最後2天 時間 Mon Apr 14 01:56:30 2008 ─────────────────────────────────────── http://www.wretch.cc/blog/dododocar&article_id=9119457 再次感謝所有來參觀的看倌們 也感謝所有留言給我的朋友們 因為有緣才能找到那本傳說中的留言本(笑) 展覽只剩下最後2天 在台北的朋友請把握最後的時間 萬一台北沒看到也沒關係 9月在台中還會再展覽一次 期待9月能再次和各位見面的日子 再次感謝所有來參觀的朋友們 -- 願喵力與你同在(台北場) 展覽時間:97/3/11~4/15 展覽地點:FNAC信義店(新光三越信義店A9館B2) 展覽名稱:願喵力與你同在 (May the "MEW" be with you) http://www.wretch.cc/blog/dododocar&article_id=9040034 -- 作者 chainsky (YCL) 看板 DSLR 標題 [情報] [展覽]願喵力與你同在(台中場) 時間 Mon Sep 1 18:19:31 2008 ─────────────────────────────────────── 幫友帶PO 朋友是個極度愛貓人士 愛貓而且很愛拍貓 拍到開展了 之前有在台北信義A9的FNAC辦過了 這回來到台中 錯過台北的千萬別再錯過囉~ 歡迎各位蒞臨欣賞指教. 網頁連結:http://www.wretch.cc/blog/dododocar/9349359 ^^^^^^^^^^^^^^^^^^^^^^^^^^^^^^^^^^^^^^^^^^^^^^^ 展覽時間:97/9/1~9/30 展覽地點:FNAC台中店(新光三越台中店9樓) 展覽名稱:願喵力與你同在 (May the "MEW" be with you) 根據遺傳學的分類,貓科動物一共37種8屬 (本證據已為該版版主事後刪除,足證該版版主有湮滅證據之嫌) 證三: 作者: powerslide (powerslide) 看板: photo 標題: [資訊] 介入 ( 關於那些遺忘的與無法遺忘的 ) -------- 個展資訊 時間: Thu Oct 30 19:59:01 2008 攝影展訊息 ^^^^^^^^^^^^^^^^^ 展出日期:2008.11/01(六)~11/30(日) ^^^^^^^^^^^^^^^^^^ 展出地點:法雅客台中店攝影走廊 ^^^^^^^^^^^^^^^^^^^^^^^^^^^^ http://www.wretch.cc/blog/powerslide/13639876 簡介: 這是一連串自我認同追尋的過程,藉由『個人家族私密相簿』的『介入』方式,試著去詮\ 釋一群被廢棄的眷村聚落廢墟,並藉此重現一段已經被人遺忘的歷史,那無法言說的過去\ ,與不可知的未來。並藉由有意識的視角框架的選取,以及老照片的配置,試圖在二者之\ 間塑造一種對話(對比)的可能性。 證四: 作者 in3 (in3 映杉) 看板 DSLR 標題 [公告] 發表作品文 請按照 DSLR的格式發表 時間 Sat Nov 8 11:37:03 2008 ^^^^^^^^^^^^^^^^^^^^^^^^^^^^ ─────────────────────────────────────── 發表作品文 請按照 DSLR的格式發表 ^^^^^^^^^^^^^^^^^^^^^^^^^^^^^^^^^^^^^ 本板是 DSLR板, 來這裡發表作品,請按照 DSLR的格式,而不是別的討論區的格式。 DSLR板友們有權要求[作品文]符合本板規範。 ^^^^^^^^^^^^^^^^^^^^^^^^^^^^^^^^^^^^^^ 若您選擇在 DSLR板發表作品文時, 表示您 願意 接受 DSLR 板的規定, 若您 不願意 接受,也有同樣的權力選擇不發表該作品文。 從今天起,當該作品文不符本板規範時,板主有權刪除該文章。 當DSLR板人數逐漸成長時,而板友們也越來越多時,所規範的項目需要更加的明確。 版主有責任 需要對DSLR版訂下明確的規範,讓版友有明確依循的根據。 本板為Digital_Tech板友人數最多的看版, 證伍:http://www.fnac.com.tw/ 證六: 182 10/30 in3 ◇ 請按照 DSLR的格式po文 ● 183 r 10/30 in3 ◇ 劣文退回(廣告)[情報] 不正常人類俱樂部 作者 in3 (in3 映杉) 標題 Re: 劣文退回(廣告)[情報] 不正常人類俱樂部 時間 Thu Oct 30 22:23:04 2008 ─────────────────────────────────────── 不是用DSLR拍的 就可以在DSLR板po... ^^^^^^^^^^^^^^^^^^^^^^^^^^^^^^^^^ 現在一堆廣告,都是用DSLR拍的, 難道他們可以來DSLR po? 答案是: No!!! in3 作者 in3 (in3 映杉) 標題 Re: 劣文退回(廣告)[情報] 不正常人類俱樂部 時間 Thu Oct 30 22:31:43 2008 ─────────────────────────────────────── 一、文章規範 1.禁止無關板旨的文章。 ※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請說明我違反版規哪一條 作者 in3 (in3 映杉) 標題 Re: 劣文退回(廣告)[情報] 不正常人類俱樂部 時間 Thu Oct 30 22:29:14 2008 ─────────────────────────────────────── 您的文章並沒有任何跟DSLR有相關的說明, 讓板友得去點你的blog,才能知道內容。 建議您直接在文章說明就好。 ^^^^^^^^^^^^^^^^^^^^^^^^ 為什麼一定得去點你的blog,才能知道呢? 還有法雅客的活動,建議您直接傳法雅客的網址即可, ^^^^^^^^^^^^^^^^^^^^^^^^^^^^^^^^^^^^^^^^^^^^^^^^^ 不需要讓版友繞遠路, 謝謝您的合作。 作者 in3 (in3 映杉) 標題 Re: 劣文退回(廣告)[情報] 不正常人類俱樂部 時間 Thu Oct 30 22:34:22 2008 ─────────────────────────────────────── 人家是攝影展, 在標題就有說明了,您呢? 我還寄信給您,您也沒回應, 改幾個字就重新po了, ^^^^^^^^^^^^^^^^^^^^ in3 ※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15920 同樣的文章你為什麼不處理? ^^^^^^^^^^^^^^^^^^^^^^^^^^^^^^^^^ : 版規哪一條規定了張貼展覽訊息是不可以的? -- Photography is Dead. http://www.wretch.cc/blog/powersli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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