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站內PttLaw
標題[申訴] 小組長 MRZ 濫用管理權
時間Sun Feb 10 18:29:55 2008
[檢舉] 小組長 MRZ 濫用管理權
╭═════════════════════════════════╮
ψ 檢 舉 人︰saltlake
ψ 被檢舉人︰MRZ
ψ 檢舉事由︰小組長 MRZ 管理群組不當
ψ 檢舉說明︰
小組長 MRZ 濫用管理權禁止本人基於站規:
第四章 對於板主或小組長管理之建議
第二十五條(得提出建議事項之範圍)
使用者對於板主或小組長關於下列事項之管理,得依本規則提出建議:
一、板規或群組規範之內容。
二、及進板畫面之編輯。
三、其他影響一般使用者之看板使用權利者。
第二十六條(提出之對象及看板)
對於板主之建議,於該看板提出。對於小組長之建議,於該群組事務看板提出。
本人於依站規於小組事務看板對歷史版 histroia 如何認定貼文內容符合版旨與否
遵循上開站規提出建議 然而小組長 MRZ 基於對建議內容有不同見解即逕行以鬧版
理由禁止本人受到上開站規保障之合法權益 其行為因侵害上開站規而違反下開站規: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
(八)板主管理看板或小組長管理群組時,違反本站關於板主及小組長權利義務及管理
之各項規定,或其他不當行為。
根據本站站規:
第二章 違規行為之檢舉
第八條(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
看板違規行為,由版主認定事實之有無。其中關於板主管理板面不當及違反群組規範
行為,由小組長認定之。
其他違規行為及小組長管理群組不當,由本站認定事實之有無。
^^^^^^^^^^^^^^^^^^^^^^^^^^^^^^^^^^^^^^^
第十五條(檢舉提出對象)
看板違規行為之檢舉,於違規行為發生之看板向版主提出。違反群組規範之違規行為
,或板主於管理板面上之不當行為,於群組事務看版向小組長提出。
其他違規行為或小組長管理群組上不當行為之檢舉,於本站「違規檢舉中心」
^^^^^^^^^^^^^^^^^^^^^^^^^^^^^^^^^^^^^^^^^^^^^^^^^^^^^
(Violation)看版提出。
^^^^^^^^^^^^^^^^^^^^^^
小組長 MRZ 禁止本人於小組事務版面進行合法建議之行為屬於 "小組長管理群組上
不當行為" 其理由在於若站方允許任何版主或小組長或群組長因為與提建議者見解
不同即可講將建議者冠以"鬧版"或其他違規罪名 則本站使用者雖依站規可以於看板
或小組事務版提建議 卻必須承受版主或小組長或者群組長因為理念不同而施加違規
或鬧版之罪名而讓權益受損之風險 則站規對於使用者提出建議之保障將受到嚴重
侵害
同時小組長 MRZ 禁止本人於小組事務版面進行合法建議之行為亦使本人無法在小組
事務版面答辯提出救濟 遑論根據當事人迴避原則 小組長 MRZ 不應參與判斷自身處
理組務不當與否之裁決 而本人無權限於群組事務版提出申訴 (請參考證據 3) 故本人
依照上開版規於本站「違規檢舉中心」(Violation)看版提出小組長 MRZ 之違規提
出檢舉而非申訴 然進一步查閱「違規檢舉中心」之前各項判決 唯恐苦等十日之後
卻得到所謂「違規檢舉中心」不處理小組長違反站規之行為 故參考該版某一判決
(參考文件 1.) 以及下開站規:
第三章 對於違規行為認定權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
第十八條(申訴提出對象及順序)
依本規則第十二條提出申訴者,依下列各項規定提出:
....
二、對小組長於群組事務版,或本站於「違規檢舉中心」之認定或處分不服者,於本站
「法庭版」提出。
應先向板主或小組長提出之申訴未提出而逕行提出於本站「法庭板」者,除有特殊情形
經本站認可外,不予受理。
轉於本版提出檢舉 請站方處理
ψ 所附證據︰
以下證據顯示小組長 MRZ 僅以自身認定提出建議之本人不具備"基本知識"
便逕行禁止本人於小組事務版提出建議之權利之'小組長管理群組上不當行為'
---> 證據 1.
Subject: Re: [請小組長釋疑]有關歷史版「史學方法」討論串
Date: Sun, 10 Feb 2008 08:57:31 +0800 (CST)
作者: 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Service
標題: Re:
[請小組長釋疑]有關歷史版「史學方法」討論串
時間: Sun Feb 10 07:10:23 2008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 引述《plamc (普蘭可)》之銘言:
: : 個人意見
: : "史學方法"
: : 是不是個歷史問題? 顯然不是
: : 是不是一個歷史知識? 絕對不是
: 喔? 某年某月某地某人發生某事
這樣的陳述才算是歷史知識?
歷史本身就是"紀錄",你既然連這點基礎知識都沒有,我認定你只是過來
鬧版而已,本日開始,saltlake,你已經在歷史組務版上被水桶了.
---> 證據 2.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看板: HisService
標題: Re:
[請小組長釋疑]有關歷史版「史學方法」討論串
時間: Sun Feb 10 06:06:50 2008
※ 引述《plamc (普蘭可)》之銘言:
: ※ 引述《KevinR (Kevin)》之銘言:
: : 該討論串符合該版版規 1.0 第一條(該版)
: :
"1.本板為一討論歷史問題、提供歷史知識分享、交流、
: ^^^^^^^^ ^^^^^^^^
: :
發表歷史解釋、見解,以及存放關於歷史學習相關資源、
: ^^^^^^^^ ^^^^^^^^^^^^^^^^
: : 資訊、情報、方法的園地。"
: 個人意見
: "史學方法"
: 是不是個歷史問題? 顯然不是
: 是不是一個歷史知識? 絕對不是
喔? 某年某月某地某人發生某事
這樣的陳述才算是歷史知識?
: 是一種歷史解釋的方式? 也不算是
我不是史學研究者
但是史學方法以我的理解是一種對歷史的研究方法
對歷史的研究導出我們看到目前"公認的"歷史"事實"以及對歷史事實的
"解釋"
不了解這些所謂歷史"知識"的產品怎樣製造出來的 就不知道
產品到底有多可靠以及使用上的限制
專業的歷史人不用學習"史學方法"
這種"知識"?
:
該串是討論用來考研究所用的知識或是找資料的方法? 也不是
^^^^ 咳咳咳
考歷史研究所相關的知識
同時也是上開所述
任何對歷史有興趣者想深入自行理解產生歷史見解或觀點
的知識的史學方法 怎麼會不是歷史知識?
一但版面要更深入探討某歷史
"事實"以及對歷史事實的"解釋"多可靠
能夠不追究到底用啥方法得到的?
誠然 原貼文者目標不在此處
然而這不表示史學方法不是歷史知識而當禁止於
歷史板討論
那牽涉的是當不當於版面禁止所謂作業文等等的討論
: 故 該串文本來就不應該存在於"歷史"板上...叫歷史版
非史學版
: 除非討論的是"史學方法演進史"之類的
---> 證據 3.
AboutBoards 看板設定
中文敘述: 組務 ◎國家研究院組務問題討論版
板主名單: Majestic
h - 公開狀態(是否隱形): 公開 發文限制
^^^^^^^^
g - 隱板時 不可 進入十大排行榜 上站次數 200 次以上
r - 不可 推薦文章 文章篇數 200 篇以上
b - 不可 噓文 註冊時間 24 個月以上
^^^^^^^^^^^^^^^^^^^
f - 限制 快速連推文章 劣文篇數 2 篇以下
i - 推文時 不用 記錄來源 IP
x - 轉錄文章 會 自動記錄,且 需要 發文權限 名單編輯與其它: (需板主權限)
L - 若有轉信則發文時預設 站際存檔(轉出) v)可見名單 w)水桶名單
8 - 未滿十八歲 可以 進入 m)舉辦投票 o)投票名單
y - 可以 回文 c)文章類別 n)發文注意事項
e - 發文權限: 無特別設定
--> 參考文件 1.
作者: lawcloud (當個真正的鄉民) 看板: Violation
標題: Re: [檢舉] 國家研究院組長Junchoon
時間: Sun Mar 19 11:33:25 2006
判決主文: 因本院對此一看板違規行為無認定權
故駁回該檢舉案
簡附理由:
對於群組長於群組事務看板所為之處分不服者,應向
到
PttLaw板(法院)向法務站長提出申訴,本院對於
群組長於群組事務之處分或判決並無管轄權。
一般法務 lawcloud
2006/03/19
以下補充最新證據以及對本人主張的補充論述:
站規保障網友於小組組務版討論組務相關事宜 此點本人主申訴文中已提到
本文補充最新證據並加強本人控訴之論點
1. 根據以下所附"本站於他案其他相關判決 1."之中 edwinking 於判決文中指出:
板主就文章有無審核權?使用者皆有其發言之權利故應予以保障,板主原則
^^^^^^^^^^^^^^^^^^^^^^^^^^^^^^^^^^^^^^^^^^^
上不應干涉,然則版友若不斷發表爭議性文章或明顯錯誤之言論,引起版上討論
^^^^^^^^^^^^^^^^^^^^^^^^^^
混亂,板主應先考慮終止討論串或予以雙方口頭警告等方法,不能逕自刪除或給
^^^^^^^^^^^^^^^^^^^^^^^^^^^^^^^^^^^^^^^^^^^^^^^^^^^^^^^^^^^^^^^^^^^
予水桶,累積一定的警告量板主基於管理版面方可做出其他懲處.
^^^^^^
然而觀察最新附上證據 1. 可清楚看到招致本人被 MRZ 判水桶的只是第 3 篇文
而小組長 MRZ 立即斷然判決本人水桶 顯然違反本人主申訴文列出之站規 以及本附文
加列之本站相關判決之法官見解(參考新附證據可清楚看出) 看出小組長 MRZ 違反程序
之濫權行為
2. 小組長 MRZ 罪出之判決理由如下:
歷史本身就是"紀錄",你既然連這點基礎知識都沒有,我認定你只是過來
鬧版而已,本日開始,saltlake,你已經在歷史組務版上被水桶了.
更詳細紀錄請參考主申訴文之證據 1.
此處補充本人不服理由 小組長 MRZ 判本人水桶的原始理由在於本人"連這點基礎知識
都沒有,我認定你只是過來鬧版而已" 此點不符合對言論自由的保護以及本站站規對使
用
者不當言論之定義 沒有基礎知識的發言就算鬧版?這樣將容許多少管理者禁止多少網友
在各種版面發言? 對言論自由之侵害的濫權相當明顯
3. 小組長 MRZ 判本人水桶的原始理由稍後被本版相關歷史專業網友提出異議 並舉出
相關史學專書以及理論 參考補充補充證據 1. 而更詳細之認定請進一步參考本人主申
訴文
之證據 2. 更能清楚看出本人被小組長 MRZ 浸水桶的一個未被 MRZ 明顯寫出的原因
在於
兩造對於歷史知識應當包含哪些內容的不同 這種因為對某專業範圍之理解不同而浸
水桶
如果可以成立 那麼本站不能說是保障使用者的言論自由 蓋一般使用者隨時得擔心貼
文
內容是否合相關版主或小組長或群組長的觀點 從這一點看來 小組長 MRZ 明顯利用小
組長
身分濫權壓制與自己觀點不合的發文
4. 稍後 稍後小組長 MRZ 於以下新附證據 1. 的
295 1 2/11 MRZ R: 我所要求的
回答 ohmylife版主的時候寫到解釋我被浸水桶的理由居然跟最初浸我水桶的理由不一
樣了!?
ohmylife版主您好,
我不是因為他嗆plamc而浸他水桶,他高興怎麼跟plamc互嗆,只要不涉及
對彼此的人身攻擊,或者是沒有演變成洗版筆戰,我都沒有意見.
問題是這句話:
"喔? 某年某月某地某人發生某事 這樣的陳述才算是歷史知識?"
因為這句話的內容,讓我決定浸他水桶.
後面的文我並沒有意見,但此前言與後語並無明顯邏輯關係,而這句話
的語氣就讓我覺得他是在無理取鬧,而且極不尊重本小組的成立宗旨.
既然他講的這句話實在是無理取鬧,我當然是有理浸他水桶.
且不管小組長上面寫的理由站不站得住腳 請問 浸水桶這種攸關網友重大權利的判決
理由
竟然可以前後不同!? 這種行為佐證了小組長 MRZ 並沒有認真仔細考慮到底因為多麼重
大的
因素非得在短短幾個小時的時間裡面豪不考慮先行警告我改正就做出釋後自己前後解釋
不一
的重大判決
Subject: Re:
[請小組長釋疑]有關歷史版「史學方法」討論串
Date: Sun, 10 Feb 2008 08:57:31 +0800 (CST)
作者: 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Service
標題: Re:
[請小組長釋疑]有關歷史版「史學方法」討論串
時間: Sun Feb 10 07:10:23 2008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看板: HisService
標題: Re:
[請小組長釋疑]有關歷史版「史學方法」討論串
時間: Sun Feb 10 06:06:50 2008
注意 根據 本站於他案其他相關判決 1.裡面 即使要做出這樣警告 也需要本人文章
首先滿
足 "不斷發表爭議性文章或明顯錯誤之言論" 然後還要滿足 "引起版上討論混亂" 然後
才能夠
"板主應先考慮終止討論串或予以雙方口頭警告等方法" 經過這樣制止還不停止才能夠
進行
"累積一定的警告量板主基於管理版面方可做出其他懲處" (這些是本站法官 edwinking)
在本
人引用的 本站於他案其他相關判決 1. 裡面明確提到的 小組長 MRZ 對本人之濫權施加
水桶之
行為在其本人前後不一的判決解釋中更加突顯
結論 小組長 MRZ 於本次判決本人水桶之判決過程明顯表現出
(1) 不遵守本站關於浸使用者水桶之程序
(2) 不尊重使用者言論自由(MRZ 解釋均有其他網友包括歷史版主異議表示僅為多種看法
之一)
之重大濫權行為 請站方展開調查裁判懲處
為確保具有相對強大權利(集行政立法司法三權於一身)的小組長 MRZ 日後不再做出類
似濫權
行為侵害網友發言權利 建議對其懲處至少應當不低於本人為其判決的水桶懲處之嚴重度
以供其他相關管理者警惕而避免濫權以確保網友言論自由
本站於他案其他相關判決 1.
2538 ! 9/20 edwinking □ [判決] 群組長Majestic愛面子暨作威作福
作者 edwinking (我是大雄) 看板 PttLaw
標題 [判決] 群組長Majestic愛面子暨作威作福
時間 Thu Sep 20 09:31:52 2007
───────────────────────────────────────
判決主文:上訴駁回
檢附理由:被告M之水球紀錄所言面子問題不存在,僅為該群組長為管理組務之一般言論,
其意旨在請o使用者暫且發表相關言論,待其處理,且M其後所為亦非無的放矢,
乃o版友不停發表爭議性文章引起爭端,且文章亦不斷被修改,文書前後同一性
不明,此等文章只會不斷引起爭議,故M群組長所為應為合理.
板主就文章有無審核權?使用者皆有其發言之權利故應予以保障,板主原則
^^^^^^^^^^^^^^^^^^^^^^^^^^^^^^^^^^^^^^^^^^^
上不應干涉,然則版友若不斷發表爭議性文章或明顯錯誤之言論,引起版上討論
^^^^^^^^^^^^^^^^^^^^^^^^^^
混亂,板主應先考慮終止討論串或予以雙方口頭警告等方法,不能逕自刪除或給
^^^^^^^^^^^^^^^^^^^^^^^^^^^^^^^^^^^^^^^^^^^^^^^^^^^^^^^^^^^^^^^^^^^
予水桶,累積一定的警告量板主基於管理版面方可做出其他懲處.
^^^^^^
補充證據 1.
1 ˇHisService 組務 ◎歷史研究院組務板 2 MRZ
276 2/10 KevinR □ [請小組長釋疑]有關歷史版「史學方法」討論串 <--
第 1 篇
277 2/10 plamc R: [請小組長釋疑]有關歷史版「史學方法」討論串 <--
第 2 篇
278 2/10 saltlake R: [請小組長釋疑]有關歷史版「史學方法」討論串 <--
第 3 篇
279 2/10 saltlake □ [建議] 於本小組增加 徵求代書 選項
280 2/10 MRZ R: [請小組長釋疑]有關歷史版「史學方法」討論串
● 282 2 2/10 MRZ R: [請小組長釋疑]有關歷史版「史學方法」討論串 <--
本篇根據第 3 篇判本人水桶 因為缺乏基礎知識 (推文已有網友反對水桶)
283 2/10 MRZ R: [組務建議]板規宣告應由所有板主背書
284 2/10 ohmylife R: [請小組長釋疑]有關歷史版「史學方法」討論串 <--
網友根據史學論點提出本人論點有理
285 2/10 Nakata0911 R: [建議] 於本小組增加 徵求代書 選項
286 4 2/10 Nakata0911 R: [請小組長釋疑]有關歷史版「史學方法」討論串
287 2 2/10 plamc R: [請小組長釋疑]有關歷史版「史學方法」討論串
288 2/10 MRZ R: [建議] 於本小組增加 徵求代書 選項
289 2/10 plamc R: [請小組長釋疑]有關歷史版「史學方法」討論串
290 2/10 blc R: [請小組長釋疑]有關歷史版「史學方法」討論串
291 3 2/10 ohmylife R: [請小組長釋疑]有關歷史版「史學方法」討論串 <--
historia 版主對本人被判水桶提異議
292 2 2/10 ohmylife □ 我所要求的 <---------------------------------
historia 版主專文對本人被判水桶提異議
293 2/11 rehtra R: [請小組長釋疑]有關歷史版「史學方法」討論串 <--
又一個網友對本人被判水桶提異議
294 1 2/11 GFDS R: [請小組長釋疑]有關歷史版「史學方法」討論串 <--
又一個網友對本人被判水桶提異議
295 1 2/11 MRZ R: 我所要求的 <---------------------------------
MRZ 此處改寫浸水桶的理由
296 1 2/11 ohmylife R: 我所要求的
297 2 2/11 rehtra R: [請小組長釋疑]有關歷史版「史學方法」討論串 <--
網友根據史學專論提出本人論點有理
298 2/11 plamc R: 我所要求的
補充證據 2.
作者 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Service
標題 Re: 我所要求的
時間 Mon Feb 11 01:07:51 2008
───────────────────────────────────────
※ 引述《ohmylife (小弟「o」)》之銘言:
: 小組長你認定saltlake是來亂的,只憑他嗆一下plamc嗎?後面接下來的文小組長有
: 看完嗎?
ohmylife版主您好,
我不是因為他嗆plamc而浸他水桶,他高興怎麼跟plamc互嗆,只要不涉及
對彼此的人身攻擊,或者是沒有演變成洗版筆戰,我都沒有意見.
問題是這句話:
"喔? 某年某月某地某人發生某事 這樣的陳述才算是歷史知識?"
因為這句話的內容,讓我決定浸他水桶.
後面的文我並沒有意見,但此前言與後語並無明顯邏輯關係,而這句話
的語氣就讓我覺得他是在無理取鬧,而且極不尊重本小組的成立宗旨.
既然他講的這句話實在是無理取鬧,我當然是有理浸他水桶.
: 他在historia板幾十篇文章了,小組長沒有理由在小組板這樣侮辱他
"喔? 某年某月某地某人發生某事 這樣的陳述才算是歷史知識?"
一個已經在歷史版上經常發表文章的人,還會在歷史研究所組務版上講
出這種話,老實說那是他自己侮辱他自己,又不是我要他這樣講的,居然
會變成是我在侮辱他?
老實說,您說要論理,但此理實在令我無法參透.
當然,或許你會覺得我浸水桶的理由太奇怪,但我必須說明:
來這裡討論組務問題,並不是說什麼話都可以亂說的.
※ 編輯: saltlake 來自: 71.77.15.24 (02/11 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