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2001 (中肯哥)
看板PttLaw
標題Re: [證據][檢舉]seniorhigh板主不解除水桶
時間Wed Sep 12 01:22:56 2007
※ 引述《wilson1000 (瘋狂肌渴男的就好)》之銘言:
: ※ 引述《MohLih (看見幸福的開心聚會)》之銘言:
: : 證據不全。
: 究竟證據要全部po在pttlaw
: 還是將組務版的標題作為證據由pttlaw自行調查檢閱即可
: 以前pttlaw告訴我是後者
: 現在的說法令人無所適從
: 我曾申請將證據直接轉錄於此 不在經過不審案的s_service
: 但pttlaw沒有回應 還曾警告我pttlaw不是這樣用的
: 究竟缺乏何種證據 何不明說讓我好處理
: 在pttlaw提出證據有困難
: 因為不能推文 pttlaw可能又說看不懂 不再詢問當事人 以此為理由不審
: 千百條的證據 即使只看懂一項 也該夠了
: 若是修改文章說明 又恐怕pttlaw又再次和版主同樣說法 說證據被修改無效
證據不全不代表沒有證據
你有提出證據但如果沒有讓人看出這是個證據
還不是一點屁用也沒有
: : 請將seniorhigh版將wilson1000浸水桶之證據直接轉錄至本板
: 2529 8/22 wilson1000 □ [申訴] geniusjazz放縱seniorhigh板主亂浸水桶
: 2530 8/22 wilson1000 □ [證據][轉錄][公告] wilson1000 及 GodofWar水
: …
: 這部分早已提出申訴及證據 pttlaw竟然沒有看過
: 現在申訴的這部分 是針對水桶逾期不解 組長卻坐視不處理
: : 包括水桶公告(需包含當初為何浸水桶之原因,
: : 若無原因請附上至組務版申訴板主不當水桶之相關證明)、
: 如上
: 細節及我的主張請見s_service
: 不當水桶要我提出證明? 真不知何從下手
: 版主並未提出證據 更以純粹個人觀感作為罪名 以文字獄壓迫侵害人權 滿足一己之好惡
: 他引用的新版規不但以純粹個人觀感作為罪名 完全牴觸法律
那你說說看是牴觸哪一條法律請引用
要看證據不是嗎 不要以為一切你說了算啊大哥
: 而且此版規並不是在生效期間
: 因為於新版規生效日期之後 我在seniorhigh並無任何發言
: 浸水桶務須提供完整的證據 於法有據令人信服的罪名
: 而不是"鬧版"這類莫須有
: 這是版主的責任
: 任何破綻都可以是無罪的理由
: pttlaw應該要能從法條中反駁版主這些明顯錯誤
: 而不是要求我提出證據
: 因為我沒有做任何有違法嫌疑之事 無從舉證
: : 當水桶原因消滅後wilson1000去信板主要求解除水桶之信件備份,
: 於法於理我絕對沒有去信的義務 發言權是我的權利
: 版主把權利歸還是版主的義務 不應有任何外加的附加條件
: 版規也"沒有要求去信為解水桶的必要動作" 版規也不可將版主義務推卸
: 更不能以此程序問題作為版主剝奪他人權利的藉口
: 強迫別人對版主的行徑作出承認回應
: 何況此版規並未在生效期間
: 何況與我在seniorhigh板上同案比照判決被浸的godofwar已解除水桶
: 無論godofwar有無寄信 版主的的心態已經昭然若揭
: 若是有godofwar有寄信 請版主提出證據 並解釋為何同一案的wilson1000沒有解水桶
: 我也在s_service上請組長通知了 組長不處理已明顯失職
法律上有種東西叫做不訴不理
這種時候不主動向版主要求解除水桶那就是自找的
何況如果你在這段期間沒有做什麼見不得人的事
又何必怕寄信過去?
自己沒搞好要怪法律怪東怪西
跟張爸有什麼不一樣
高中版版規
第九條
解除水桶時間,從板主公告水桶後,依照被罰時間於期滿後向板主提出解除。時間
算法為天數乘以24。
: 相信隔日就接著在s_service發表文章的Dural版主一定有看見
你又不是他 怎麼知道他一定會看到
: : 證據補齊後,再由法官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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