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mour (阿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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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抗告] Violation板判決
時間Thu May 31 11:20:59 2007
※ 引述《brainfighter (嗶子的嗶嗶大冒險)》之銘言:
: ※ 引述《Armour (阿磨)》之銘言:
: : 一、申訴人:Armour
: : 二、為認定或處分之人:Armour
: : 三、認定或處分之事由、內容及其所在看板:
: : 看板:Violation
: : 文章:5547 ! 5/29 brainfighter R: [檢舉] Armour 信件騷擾
: : ======================================================================
: : 判決主文:
: : 被檢舉人 Armour 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
: : 定,故予以罰單一張之處分。
: : ======================================================================
: : 四、不服之理由:
: : 1. 該信件討論串係由 bigbow1發出請求版主解釋 joke版務,
: : 本人的信件皆為回覆該版務信,從未主動發信至 bigbow1,
: : 並無信件騷擾 bigbow1之事實存在。
: 對方拒絕再收到回信而回信,就該當信件騷擾的構成要件。
: 被檢舉人 Armour 之行為完全該當此構成要件。
我沒主動發信過,沒有騷擾人的可能、動機存在。
字面上也無謾罵、騷擾、侮辱之意,
就算語氣不佳,也沒無違背事實:不知道他在吵什麼?
與該檢舉人其他信件中的言論相比,該文字實則安分很多。
我想你也看過該檢舉人所有的證物信件。
以 Violation版過去案例,任何人都可以誘使對方達到信件騷擾的條件,
追究該信件的來龍去脈,絕對無信件騷擾的任何內容。
該檢舉者寄給我得信多於我回給他的信,
且內容中多次無中生有的質疑、藐視本人。
指控我信件騷擾,並不符合公平原則。
他說三句,我回一句就叫騷擾,這就是公平正義嗎?
判定的依據都是「最後一封信」,以及認定違規的單位是哪裡,
本人不想多講影響法務的正常作業。
僅以張貼此抗辯表明想法。
: : 2. 依照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八條,
: : 版主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為所屬小組長。
: : 本人所屬組務為 L_Recreation,代理小組、群組長為 Junchoon。
: : bigbow1 於 Violation版發出之檢舉版主一案屬越權、無效。
: : (附上簡易版條文)
: :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簡明版)
: : 二.違規行為檢舉
: : 2. 到哪裡檢舉?
: : 板主違反站規或不當行為 及 違反組規
: : =>到群組事務看板向小組長檢舉
: 我認為第八條所指為處理板務上的違規行為歸小組長處理
: 板主的信件違規當然是violation板處理
: : 3. 版主使用、回覆信件執行版務應屬受保障之權力。
: : 如一般使用者可以拒絕版務信件必可能妨礙正常公務之執行,
: : 或可視為放棄自身溝通、答辯版務之權利。
: : 如要檢舉版主不當信件,應依照管理單位進行申訴。
: : 該檢舉案為不當越權申訴且妨礙版主正常使用信件。
: : (完)
: 檢舉人 bigbow1 表明不要再寄信來了,即為明示停止該事件的討論。
: 被檢舉人 Armour 還回個 " 跟瓊瑤小說一樣,吵了十分鐘,不知道在吵三笅。"
: 此信純為情緒之發洩及挑釁,實難認為與正常公務之執行有關。
: 若認此信為正常公務之執行,那將來每個板主都能寄信給板友說"吵三笅",簡直
: 目無法紀,滑天下之大稽,甚為荒堂。
: 以上為我對本案之解釋。
: 法務 brainfighter 200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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