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ainfighter (嗶子的嗶嗶大冒險)
看板PttLaw
標題Re: [抗告] Violation板判決
時間Thu May 31 08:11:54 2007
※ 引述《Armour (阿磨)》之銘言:
: 一、申訴人:Armour
: 二、為認定或處分之人:Armour
: 三、認定或處分之事由、內容及其所在看板:
: 看板:Violation
: 文章:5547 ! 5/29 brainfighter R: [檢舉] Armour 信件騷擾
: ======================================================================
: 判決主文:
: 被檢舉人 Armour 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
: 定,故予以罰單一張之處分。
: ======================================================================
: 四、不服之理由:
: 1. 該信件討論串係由 bigbow1發出請求版主解釋 joke版務,
: 本人的信件皆為回覆該版務信,從未主動發信至 bigbow1,
: 並無信件騷擾 bigbow1之事實存在。
對方拒絕再收到回信而回信,就該當信件騷擾的構成要件。
被檢舉人 Armour 之行為完全該當此構成要件。
: 2. 依照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八條,
: 版主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為所屬小組長。
: 本人所屬組務為 L_Recreation,代理小組、群組長為 Junchoon。
: bigbow1 於 Violation版發出之檢舉版主一案屬越權、無效。
: (附上簡易版條文)
: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簡明版)
: 二.違規行為檢舉
: 2. 到哪裡檢舉?
: 板主違反站規或不當行為 及 違反組規
: =>到群組事務看板向小組長檢舉
我認為第八條所指為處理板務上的違規行為歸小組長處理
板主的信件違規當然是violation板處理
: 3. 版主使用、回覆信件執行版務應屬受保障之權力。
: 如一般使用者可以拒絕版務信件必可能妨礙正常公務之執行,
: 或可視為放棄自身溝通、答辯版務之權利。
: 如要檢舉版主不當信件,應依照管理單位進行申訴。
: 該檢舉案為不當越權申訴且妨礙版主正常使用信件。
: (完)
檢舉人 bigbow1 表明不要再寄信來了,即為明示停止該事件的討論。
被檢舉人 Armour 還回個 " 跟瓊瑤小說一樣,吵了十分鐘,不知道在吵三笅。"
此信純為情緒之發洩及挑釁,實難認為與正常公務之執行有關。
若認此信為正常公務之執行,那將來每個板主都能寄信給板友說"吵三笅",簡直
目無法紀,滑天下之大稽,甚為荒堂。
以上為我對本案之解釋。
法務 brainfighter 200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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