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ntaifans (sentaif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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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抗告] ppp123在水球中罵人一案
時間Sun Apr 22 23:33:45 2007
※ 引述《ppp123 (翻滾吧!男孩)》之銘言:
: (依據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
: ======================================================================
: 處分事由:Violation版 文章標題:[檢舉] ppp123在水球中罵人
: 判決主文:
: 被檢舉人 ppp123 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
: 定,故予以罰單一張之處分。
: ======================================================================
: 不服理由:
: 理由一:依據Violation版之其中兩篇文章標題:[檢舉] ppp123在水球中罵人
: 使用者blackrx0605與seiyaman之申訴兩案
: 就其兩篇申訴文置底之IP來源相同 {From: 61.230.30.121}
: 依據一般社會通念所認定,此兩帳號應為同一使用者來源
: 理由二:依據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三條
: 重複註冊規避上述規則者,視為同一使用者(以下簡稱原告)
: 而原告在Violation版,[理由一]之兩篇申訴案內容中
: 重複提起標的相同之申訴{檢舉事由︰對話的水球中罵人}
: 而其中一案已在Violation版
: 由實任法官brainfighter(以下簡稱實任法官)作出無理由駁回
: 源引Violation版其中一篇標題之判決書主文:[檢舉] joespings再次寄信騷擾
: 應依據一事不二理的法理將第二案駁回
: 但實任法官卻未盡應有職責之注意..竟誤將兩案視為不同的申訴
: (從IP來源就可得知兩案發文出自同一使用者之來源)
: 本判決文已明顯違反一事不二理之法理
這兩件案件並非屬於同一案件
而是兩次不同的對話紀錄
: 理由三;依據本處分事由之判決書說明理由
: 實任法官對於[刁民]一詞,源引教育部線上辭典作謾罵認定
: 就其客觀意思表示,既需透過專業資訊才能加以確認文字涵義
: 客觀來說,表示無法直接透過社會通念,加以謾罵文字認定(EX:賤人,混帳,白痴)
: 因此[刁民]一詞與一般所認知的謾罵語言有別
: 頂多只有負面情緒之表示,未侵害到原告之法益
: 理由四;依據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 。
: 而實任法官在原判決書中,對被告所用[刁民]一詞,有說明是出於適法的意思表示
: 節錄本處分事由理由書;
: 其一觀前因後果,對方之行為的確為刁民,故指稱其為刁民並無不妥。
請看前文:
而
ppp123 所主張無罪之理由有二,其一為觀前因後果,對方之行為的確為刁民,
故指稱其為刁民並無不妥。
此理由為PPP123個人之主張 並非法官所認同之事實
: 但判決書結果卻仍拘泥於[刁民]之國語解釋一詞
: 認定其為謾罵語言,作出不利於被告之判決
: 既已實任法官對當事人原意作出適法理由之解釋,又為何拘泥於辭句作判決
: 明顯違反民法第98條的精神
: 理由五;
: 上位法官對特定案做出判決,具有拘束當事人及下位審之效力
: 而實任法官於PttLaw版文章標題:[抗告] ppp123於水球中罵人(另案)
: 竟以另案一文,忽視上述審之效力,並以此作出被告之不利判決
: 顯有違反上訴審之效力可拘束當事人及下位審之法理
: 且在法律程序上,實任法官也未以法定格式,用抗告或申訴文做疑義認清
: 顯然不合〔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之法定程序格式
: 實任法官是否有過失之虞,實有疑慮
: 結論:本抗告文基於確認訴訟之程序
: 主張原判決文違反上述理由,此判決文屬違法無效
: 被告 ppp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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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entaifans 來自: 61.230.39.204 (04/23 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