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pR (QpR)
標題[申訴] QpR v. Iamaidiot 05/27/06 (PoliticLaw群組)
時間Tue May 30 01:47:30 2006
申訴人 :QpR
小組長 :Iamaidiot
所屬群組 :Politiclaw
認定(處分)事由 :
(小組長對您處分的理由,請詳述,但避免夾雜個人感受。)
==============================================================================
作者 Iamaidiot (神經病) 看板 PoliticLaw
標題 Re: [申訴] 扁版版主taligent不當水桶
時間 Sat May 27 07:17:13 2006
───────────────────────────────────────
受罰無過當,本案就此終結,有異議請向上級提出申訴
---
公開場合誰讓你罵幹的???
==============================================================================
不服理由 :
1. 煩請詳閱《PoliticLaw》#2120 #2131
2. Iamaidiot並未對於本人提出的質疑做回應,只留下一句話『公開場合
誰讓你罵幹的???』,且就此終結本案,沒給我辯駁的空間,本人認為
如此結案過程過於草率,有失組務該有之風範。
3. 既然Iamaidiot認定本人的『幹』為髒話,那『媽的』為何就不是髒話
而只是單純的語氣助詞?明顯不同標準!或甚至沒有標準!此部分若有
灰色地帶,是否版主說了就算?倘若『媽的』不是髒話,那本人原先被
判定水桶的依據 -『幹 這個偽青年協會』是否改成『媽的 這個偽青年
協會』就可不被水桶乎?
4. 若認定『幹』、『媽的』皆為髒話,那taligent於《a-bian》原#18965
現#16672 標題為『 R: [檢舉] 內文有髒話+恨文之判決』一文明顯判
決有誤,本人要求taligent以及Iamaidiot分別在《a-bian》與《Polit
icLaw》對於此事公開道歉。
5. Iamaidiot 並未對於本人於《PoliticLaw》#2131 文中最後的" 三.重
要公告應立即納入置底文中的版規 "做回應,一句『受罰無過當,本案
就此終結,有異議請向上級提出申訴』就此草率應付了,有包闢之嫌疑。
下面引用我於《PoliticLaw》 #2131 文中所述:
--------------------------------------------------------------
三. 重要公告應立即納入置底文中的版規
: : 二. 何謂『推文加強管理公告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此部份請參看扁板 #18792 公告,摘錄部份內容如下:
:
: 自本公告發佈後 發表的推文如果違反板規
: 水桶時間延長為板規原定的 1.5 倍 不足一天的部份以一天計算
: 例如在推文中人身攻擊 原來的水桶時間為三天
: 延長為五天
在此您對我的判決竟以『請參看扁板 #18792 公告』來做回應,而本人
查過a-bian版至今(2006.05.26)竟多達898篇公告,我相信任何網友進
入本版並不可能把這898篇給全部看完,倘若這公告是您認定為重要的
判決準則,是否應該納入置底文中的版規呢?因此,個人認為以多達898
篇公告的其中之一篇來作為判決依歸並不合理也不恰當。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6.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