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comaster (謀定而後動)
看板PttLaw
標題[申訴] ecomaster v. claus 05/22/06 (生活娛樂館)
時間Mon May 22 14:49:01 2006
*括號及括號內文請刪除
申訴人 : ecomaster
小組長 : claus
所屬群組 : 生活娛樂館
認定(處分)事由 :
小組長主張:在發表文章時,即使有以下之行為,仍無法
類推適用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中的第六條第一項之看板違規
行為。
1.簽名檔中已有明顯註明"工商時間"四個字。
2.發表文章時的簽名檔,包含了與信用卡版旨無關的商業廣告
網址之連結。
3.被檢舉違規的原簽名檔內容:
『
工商時間~~
http://myweb.hinet.net/home6/jackie671219/ligibu.htm
』
不服理由 :
本人引用HOLYBELL3於Jan 17 23:53:53 2006在《PttLaw》
所為之判決,提出以下不服小組長處分之理由,說明如下:
1.簽名檔如同名片檔,在未違反相關法規情況下,
可視個人需求編輯。
2.本人此申訴案中,簽名檔中之商業網址連結,
有同時於公開看板上發表文章,而積極展示其簽名檔,
經補強公開性後,簽名檔之效力與一般看板文章並無二致,
應採同於看板文章之審查基準。得類推適用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
之"看板違規行為"。
3.另依據creditcard看板之版規第二條規定,禁止發表與信用卡無關的
廣告以及所有的以營利為目的商業廣告,違者停權四週。
4.綜合上述,本人主張簽名檔中之公開性商業網址連結,
應類推適用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之"看板違規行為"。
故應對該文章發表人bachiku處以版規第二條所定"停權四週"
之處分。
※ 編輯: ecomaster 來自: 211.74.186.143 (05/22 15:02)
※ 編輯: ecomaster 來自: 59.104.212.49 (05/22 15:54)
※ 編輯: ecomaster 來自: 59.104.212.49 (05/22 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