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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 :dalzane 處分事由  : =========================================================== 判決主文:原告dalzane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 簡附理由: 1.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惟查其提出證據,   To dalzane: 你必然被發現是分身ID,上站次數19次,發表文章10篇   [12/11/2005 23:15:20]   To dalzane: 幾乎都針對我,你以為你的詭計不會被識破嗎?[12/11/2005 23:15:44]  足認被告rehoboth依其所認識事實,基於文章數、文章內容、上站次數,考量分身ID  一事,合於一般常人論理,而認己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依釋字五0九號意旨,  尚難謂其構成誹謗罪。 ======================================================== 不服理由 : 1. 被告rehoboth首次針對原告提出分身ID之說,乃是於AboutBoards板 詳見AboutBoards板7>2>29 ===================== Thu Dec 8 01:13:37 2005 : 其次,分身ID?詭計? : 請問您認為那些帳號是同一個人為了某種詭計使用分身ID? : 證據是什麼? 證據就是你們的說謊詭辯模式如出一轍。 IP可以更動,電腦硬體可以更改。但人心裡所充滿的,口裡就說出來 ===================== 此時乃是原告與被告首次於ptt交談,原告上站次數1次,發表文章1篇 上站次數1次,發表文章1篇,由此考量原告為分身ID,並不合於一般常人論理 而水球時間為12/11/2005, 換而言之 被告”考量其所認識事實之文章數、文章內容、上站次數”之前 便將原告認定為分身ID, 此時被告並無任何客觀事實足以考量 2. 針對原告與其他被告曾指稱為分身ID者,被告從未於ID_Multi板提出任何之 檢舉與調查, 依ID_Multi板之多重帳號的處理原則: ========================== B. 若使用者有惡意鬧板之行為, 板主/ 小組長/ 群組長/ 站長得依鬧板 事由輕重/ 帳號上站次數/ 帳號文章篇數認定是否為免洗帳號惡意鬧 板. 若認定為免洗帳號鬧板, 則可以至ID_Multi板提出檢舉. 唯檢舉 需經該提出者的直屬上級審核同意後方可成立. 帳號部受理查證後將 保留上站次數最多的三個帳號, 其餘一概予以砍除, 若保留的三個帳 號中有註冊未達三十天, 或上站未達一百次者, 亦予以砍除. 若保留 的三個帳號中有註冊不實者, 則視情況予以退註或砍除. 本尊帳號及 被砍除的帳號均將公告供板主/ 小組長/ 群組長/ 站長懲處. 註一: 提出檢舉者及審核同意者均需為該檢舉負責 註二: 提出檢舉者需檢附說明鬧板事由 ========================== 國有國法 校有校規 即便是動物園亦有針對遊客及員工而訂定之相關規定條文, 今天既然ptt擁有調查分身ID事務之機構,在未向該機構深請調查,未經該機構判定, 便不應公開做出如此判定 並且,今天既然ptt擁有處理分身ID事務之機構, 提出分身ID之控訴,理當應向該機構提出 而非在該機構並未做出任何判斷之情況下,便於違規檢舉中心提出檢舉 此一行為,並不合於一般常人論理 3. “上站次數19次,發表文章10篇,文章皆針對某一人” 此一資料在一般常人論理之下,並不足以構成判斷此人是否為分身ID之理由 坦然站方認為足以構成,便是懷疑原告如被告所言為分身ID 那麼既然被告曾提出原告為分身ID, 在一般常人論理之下 站方理當依先前被告對原告所提出之控告,委託負責之機關調查之 在沒有調查之情況下便做出判決,並駁回被告之抗告 於此,並不合於一般常人論理 亦或者,於一般常人論理而言,乃是瀆職…..? 4. 釋字第509號解釋文中, 的確有”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之解釋 但此一解釋不可無限上綱 倘若依此解釋,被告能夠依如此不合於一般常人論理之理由判定其為真實, 便認為不足構成毀謗不與處理 那麼往後任何公然的不實指控,皆可以”己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無論其理由是否合於一般常人論理 再者, 民法第 18 條 (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原告認為被告之行為足以對原告之人權構成侵害 故原告有充滿理由請求站方處理之 而依據新新聞嘿嘿嘿一案所做出的前例,釋字第509號並不適用於此 5. 法律上之事實 不受站方誤解法律拘束。 -- 無恥之恥     無恥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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