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ttt ( 土矣 足易 足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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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抗告]tcpip之不當名片檔 11/03/05
時間Fri Nov 11 00:56:10 2005
*括號及括號內文請刪除
申訴人 :ittt
處分事由 :
判決主文: 因本院認定並非為不當之名片檔 故駁回該檢舉案
簡附理由:
被檢舉人於名片檔之內容所指摘檢舉人管理板務之行為而並非為
針對一般個人名譽所為之誹謗,由於檢舉人本身身為板主,
其管理板務之行為應屬於本站中可受公評之事項,其管理
板務行為是否妥當,對於每位使用者之主觀觀感並不可能一致
依刑法311條誹謗罪之免責事項第三款中之規定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查被檢舉人之行為其於主觀上認為板主管理板務不當
而針對板主管理板務行為於名片檔發表評論
附註:
釋字509號闡述之言論自由之價值
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
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
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不服理由 :
如果該條成立的話,是否代表每個人可以任意的批鬥板主
而不用負責? 為何對板友人身攻擊一條不適用在板主之上?
使用者對於板主的判決有意見 是否應該到組務申訴
而非在簽名檔或名片檔中傷板主 加以洩憤吧?
扁板板主最多時有三人 最少時也有兩人
他單提出本人 是否已構成人身攻擊甚至公然毀謗的問題?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沒錯 但是對於指名道姓攻擊者
是否應該加以處分?
該使用者名片檔第五條
5.相同的作為 扁版版主 itt 卻有不同的處置
所指的是PoliticLaw第517篇的檢舉
而在535篇該組組務也認定本人的判決沒有問題
這算不算惡意抹黑?
再者 本人"從未"給該使用者任何一張劣文
本人從板主就任至今所發出的劣文數也絕對不到"濫用"二字
(可以去查證 五個月內不超過五張)
本人質疑他的名片檔不實 相當合理
但是lawcloud卻以"保障言論自由"而完全忽略了公然毀謗的事實
更忽略了若是其他使用者看到其名片檔後是否會對本人造成誤會的情形
因此本人希望再度審視此案
重新思考對於名片檔或簽名檔內容尺度之限制
以避免將來再有使用者將名片檔或簽名檔拿來當做人身攻擊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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