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nyDog (湯尼狗 (49er Taiwanese))
看板PttLaw
標題[討論] 再請教「小組長」的權限
時間Sat Oct 9 18:29:58 2004
※ 引述《PeterParker (Peter Parker)》之銘言:
: 本站對於板主及小組長在管理上給予高度尊重
: 板規與組規亦為其管理方法之一
: 因此小組長對於組規亦有隨時修正或補充之權限
: 除非於個案中嚴重侵害使用者信賴利益且差距過大
: (如假設組規為「一個月不編停權一週」
: 但小組長於個案中「一週不編停權一月」)
: 否則站方不會以法務立場干涉小組長權限
: 所以結論是:提出之見解成立
: 法務板工 PeterParker
非常感謝您的解釋。我想花一點時間說明一下為什麼我提出這個疑問。
系爭事實是:
一、在某一個群組裡的某一個版,目前是「試閱」期間,而該版版主想要進行更換。
經查閱「組規」,並無在試閱期間禁止更換版主的規定。因此該版之版主想要申
請更換版主,並向該組小組長申請。
二、該組小組長回覆:
「試閱期間無法更動版主,若發起版主辭職,將視為試閱不通過。撤銷看板。」
三、但遍查該組組規相關之規定,於之4-4裡面,僅有:
=>>開版及試閱規定:
一、合於各項連署規定之新成立看版連署,小組長於開版時,1.於AboutBoards看版
公告之,2.開啟新版於類別欄填入"試閱"。3.設定版主。
﹝試閱看版之版主沒有於AboutBoards看版之投票權﹞
二、在看版試閱一星期後,小組長將於AboutBoards看版舉行投票,期間為一星期,
投票人為組內版主,決定是否讓看版存續,選項為[贊成]、[反對]、[無意見],
凡投[贊成]、[反對]之版主必須在留言時寫明理由,否則視為廢票。
若最終結果為[贊成]+[無意見]≦[反對],小組長需收回試閱看版。
否則小組長需更改該看版之類別為原申請類別,並設定試閱版主在AboutBoards
看版之投票權。
四、故向該組組長詢問,並請教所謂「試閱期間無法更動版主,若發起版主辭職,將視
為試閱不通過。撤銷看板。」之見解係依據哪一條組規而來?
組長回覆:「已經有判例,只是沒寫成文,要成文我可以馬上寫。」
五、但經詢問該組組長,該「判例」於何處,其內容為何?並閱讀完畢之後,
並沒有「試閱期間無法更動版主,若發起版主辭職,將視為試閱不通過。撤銷看板
。」的意旨。而且原來的組規裡也沒有。
因此再向該組小組長提出以下詢問:
「 第一、您雖然之前有針對CrossStrait版的事情做成一個個案的判斷,
但是在組規裡,並沒有列進這個規定。您也沒有公告。
是否生通案的效力?
第二、國家研究院是依據「判例」治版?還是依據「組規」與公告治版?
如果是依據組規治版,那麼依據您現在的作法,
不管是「新組規」還是「『新成文』的組規」,都是一種溯及既往。
您是不是隨時可以發佈新組規,然後溯及既往生效適用?
第三、另外,我可以認同您說的「新看板試閱是對新看板跟發起版主的同時試閱」
,不過,整個討論串裡,您可以指出來,您哪裡有說過這句話嗎?」
六、該組小組長回覆如下文:
=>>你看了討論串,
我不是說過,新看板試閱是對新看板跟發起版主的同時試閱?
所以精神早就已經出現,既然視為同一的試閱,其中一個失去資格,
此一包裹之試閱就是不通過。這在該討論串就有。
試閱中版主無薦任權,他一旦離職,試閱中看板變成無版主。
對於組方立場,我沒事開個無版主的新看板幹嘛?這個論點討論串有。
=>>所以剛成文化的東西不是『新』組規,只是『新成文』的組規。
判例精神早就已經確立。自己好好讀。
七、但遍查該組小組長所說的先前的「判例」中,卻無其後來所說明的內容。
經再次詢問,該組小組長回覆如下:
=>>組規是組長權限的延伸,不是組長權限是組規的延伸。
我有權限,為了讓人容易瞭解才寫組規,
不代表只有組規裡面寫的事情可以作。
我要天外飛來一筆解釋本身也是可以的,因為權限本來就在於我,
這個個案還不是這樣,判例精神早就已經確立。
此外,相關的討論不一定在同標題中,對於CrossStrait的所有討論串,
你都需要看一下,總之我在那邊說的很清楚了。我沒有太多空閒解釋n遍。
爭點:
針對該組小組長之說明,產生數點不明之處。
(一)經查詢站規之相關規定,對於小組長之權限,確實規定偏少。
也就是缺乏詳細之規定。因此,本站之小組長治版原則為「以人治版」抑或為
「以規定治版」?確實有不明之處。
(二)在這樣的狀況下,就會產生,如果某一行為發生前,並沒有相關之規範存在,
而某一行為之作成,依據組長後來表示之態度,又將牽涉到一版之存廢時,
小組長之態度即非常重要。
小組長若當時贊成,該版即可存續;
小組長若反對,該版即需廢版。
此點對於版友之信賴保護似有未足之處。
(三)在個案發生時,牽涉到一版之存廢時,小組長是否可依據職權逕行認定:
「要成文我可以馬上寫」、
「我要天外飛來一筆解釋本身也是可以的,因為權限本來就在於我」?
(四)最終的問題還是在於指向:
小組長治版,是「人治」還是「法治」?
未列入規範之行為,小組長是否可立即表示見解,並溯及既往適用?
這個問題有點長,非常抱歉打擾您。
不過,我想這個案子應該是有價值來作處理的。
也期待您的釐清,先謹致謝忱。
TonyDog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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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onyDog 來自: 82.123.219.49 (10/09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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