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g10130 (白毛毛)
看板Psychology01
標題Re: [情報] 向陽營活動組的各位
時間Thu Jul 29 12:31:40 2010
「與有過失」減輕給付,不過這個論調必須舉證給的當下就有瑕疵 不然站不住腳喔
說真的 就算沒有一開始告知要檢查的義務 他們壞的當下沒有馬上通知 就實在不用
考慮這點
再來確實在逾期不為回復時,或是難以回復時,金錢賠償是有效的吧這點
其實攝影機可以修好 不為回復的話 確實可以選擇金錢賠償
但是是在不能維修的狀態 可以選擇買壹台新的 然後折舊損益相抵
以這台機器的年限 我不覺得會比較便宜 所以也只希望修好就好 真的只有這樣的希望
要賠一台新的 賺到的會是誰? 應該是吳沛修吧
關於捲捲說的 我承認我這樣很情緒化 但是這樣的處理態度他們也不是很好
第一 壞的當下為什麼不馬上告知 因為是別人的東西 所以沒差?
如果我們沒有遇到小款 把算永遠都不說? 還是還的時候才說
第二 弄壞也沒有趕快拿去修 還是過很久才遲遲說什麼價格很高之類 如果
是自己的東西 會這樣嗎?
第三 借東西本來就有風險 借的當下就該想到了阿 選擇借了 就該承擔風險
我不覺得拉到法律規範有什麼問題 這種事是以後出社會都會遇到的吧
而且不拉到法律規範 這件事很容易淪為多數暴力吧 最後可能是借的人真的要自己承擔
再來我當然是非常非常非常希望和解阿 只希望趕快拿去修好後歸還
最後人情的互動關係作為行為的準則是雙方的吧 用壞了還要修不修的態度
也不是很好吧!
這次損壞的應該是螢幕吧!我記得上次以別的目的借攝影機(好像是心夜吧)
電池部份就有點壞掉了 吳沛修也沒說什麼自己認衰 但這次也該自己認衰?
而且要不是吳沛修要用 他們用完了也沒有自己趕快歸還 吳沛修沒有要用 又打算哪時還?
借東西的態度應該是這樣嗎? 希望不要把別人的好當理所當然
以上
※ 引述《chandre (捲捲)》之銘言:
: 標題: Re: [情報] 向陽營活動組的各位
: 時間: Thu Jul 29 11:10:13 2010
:
: 僅管這篇文的內容與我毫無關係
: 不過看了學姐po的文之後
: 我不經有很多地方想問學姐
: 妳這樣貼文真的是幫了忙了嗎?
:
: 學姊在文章之中一直企圖將討論層次拉到法律規範
: 但誠如學姐所說
: 沛修在這件事情上的處理大多是依照人情的互動關係作為行為的準則
: 學姐用了一套沛修不願使用的途徑試圖解決問題
: 真的是幫了沛修的忙嗎?
: 真的是能夠讓沛修所極力維護的人情關係不受打擊嗎?
: 或著是,依照沛修的初衷
: 在人情層面就將這件事情解決才是真正的幫忙?
:
: 這整篇文章因為有太多前情題要我都不知道
: 所以我只能大概抓出學姐所說的以下重點:
: 就是有不知道什麼人弄壞了
: 但是事後借的人在借的當下沒檢查出來
: 而最終總之東西壞了然後有人要負責
:
: 我也不懂法律
: 但我會查
: 民法213條之後的214與215也都是與損害賠償有關係的
: 列文在下
: 第 214 條
: (損害賠償之方法-金錢賠償(一))
: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
: 償其損害。
: 第 215 條
: (損害賠償之方法-金錢賠償(二))
: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 所以確實在逾期不為回復時,或是難以回復時,金錢賠償是有效的吧
:
: 另外還有一點
: 如果在諸多人輪番借用之後
: 突然有一人發現壞了
: 難道這樣的缺失只能夠責怪借用的人當下沒有檢查出缺失嗎?
: 難道把東西借給人的人(叫做債權人嗎?)
: 不需要檢查或是告知借用的人現在物品的狀態嗎?
: 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
: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
: 為與有過失。
: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 所以確實,如果借東西給人的人並沒有促債務人所知物品可能的損害或是要檢查
: 債權人就算是有過失,甚至免除債務人的賠償(?)
: 我並不覺得這件事情在法律上只有一方站得住腳
:
: 當然,我現在根本是局外人,我對於借貸的雙方的情況完全不了解
: 但就這篇文章來說
: 我覺得學姐妳這樣的發文並不能把問題處理得很好
: 況且這樣的事件有多少又能進入法律訴訟程序?
: 原告能夠負擔那樣的費用嗎?
: 這種事件最常見的法律解決之道不就是"和解"
: 而學姐的文章真的是在促使這件事情的發生嗎?
: 真的透過這樣不周全地引用相關的法律條文能夠說服債務人的良心嗎?
: 或是造成了更大的人情間隙?
:
: 當然我也不清楚這件事情該怎麼處理才是最好的
: 攝影機確實很貴(規格真的不錯耶),任誰都不願意輕易負擔這份賠償或是這份損失
: 如果以法律途徑壓人,似乎只會難以使有人更敢於承受這些
:
: 人情的方法固然無法像一道準則一般迅速確實地實踐
: 但這也就是人情的特色
: 它是需要培養與經營的
:
: 我想和沛修說
: 以人情來解決事情是件辛苦的路,類似的事情我也經歷過
: 煩躁與不耐是常有的事
: 但透過一次次地在人生中解決人情的困境
: 不正是應證了儒家哲學所說的
: 在道德上逐漸獲得更高的成就,而更加趨向聖賢之境地
: 相信在整件事情過後,甚至是很久以後
: 你現在所堅持的人情會給予你回報的
:
: 路人 張詠沂
:
: ※ 引述《dog10130 (白毛毛)》之銘言:
: : 其實我很不想po這篇文 因為我的身分po起來就是在幫忙
: : 事情是關於吳沛修的攝影機 因為你們前鎮子跟他借攝影機
: : 但是過了一陣子你們發現壞了 也沒有馬上通知吳沛修
: : 還是吳沛修那天剛好跟我有遇到小款才知道的 關於這一點
: : 就可以算你們隱瞞物品的損壞了 所以法庭上也不會輸(雖然你們說一打開就壞了)
: : 再來關於你們是"使用借貸" 依民法468條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保管借用物
: : 違反前義務 致使用物毀損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就是說物品正常使用不應該發生那樣的損害 而現在發生了
: : 就是沒有注意 所以根本不用舉證你們怎麼用壞 你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 再來是關於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民法213條 原則上應恢復原狀 也就是你們應該修好歸還
: : 例外不能恢復原狀才是以金錢賠償 所以這件事 不是你們要賠多少錢的問題
: : 而是你們應該恢復原狀然後歸還
: : 然後你們有人提到 這是租賃契約 但是這其實是使用借貸 如果是租賃契約的話
: : 那你們打算付多少租金?
: : 既然吳沛修一開始沒跟你們要租金 於情於理你們就該恢復原狀然後歸還吧
: : 再來你們跟他也借了好一陣子 物品本來就會折損 你們現在說一開始就壞了
: : 難道完全沒關係嗎? 吳沛修現在礙於人情 也不想怎樣 但我也是看不下去
: : 你們說不懂法律就很衰 但其實不是吧 法律會這樣規定 就代表你們有過失
: : 本來就該自己修好然後歸還吧 吳沛修是有人情壓力 才沒有很強制
: : 他現在跟你們要 除了很煩還很衰 他理應借你們嗎 這也是人情
: : 所以你們應該也要展現自己的誠信和良心 自己修好然後歸還 而不是現在的爭論吧!!
: : 以上是我要說的 有什麼不對可以反駁我
: : 陳韻安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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