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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20140731-2940 案件標題: 多家精神醫療單位疑違反精神衛生法 提出日期: 2014/07/31 回復日期: 2014/08/06 問題內容: 我於2014/07/31 18:56:43已寄出信件,但未收到系統的確認信,且我也未備 份,只好盡可能以相同字句再次陳述。 「台灣心理衛生社會工作學會」是近幾年負責統整社工系學生申請至精神醫療機構實 習的單位,在網站上(http://www.mhsw.org.tw/2.html)公布的「103年精神醫療機構暑 期社會工作實習相關資料(各區調查總表)」中,有三間機構(三軍總醫院精神科、衛生福 利部臺北醫院、國軍桃園總醫院),註明「為維護個案及學生雙方之權益,本單位不收曾 在精神科就診之同學」及「無曾在精神科/身心科就診之紀錄者。」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三章第22條:「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 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 平之待遇。」這三家精神醫療機構只因為學生曾至精神科看診就不給予實習機會,依照我 在大一社會學與社會心理學的課堂上所學,這樣不平等的差別待遇就是歧視。 仔細檢視這句話「為維護個案及學生雙方之權益,本單位不收曾在精神科就診之同學 」,我看不出來兩句話之間的關聯,依照最基本的邏輯推論,難道曾在精神科就診的同學 就會損害到個案的權益嗎?有些人至精神科看診是因為失眠;有些人是因為有健保諮商( 心理治療)、參與團體的需求;有些人可能看過一次被醫師認為沒病;有些人可能是因為 PTSD(鄭捷事件和澎湖空難的倖存者就活該倒楣嗎?);依照流行病學的統計,多數婦女 皆曾有過PMDD的症狀,但可能正是因為汙名和標籤不敢至精神科就診;至於曾經罹患精神 疾病的同學,有的持續穩定服藥仍可以正常生活;有的甚至症狀已緩解到近乎痊癒。他們 都不能至上述幾家精神醫療機構實習,不是很不公平嗎?且擔心下一年度會有更多精神醫 療機構跟進。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六章第55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 九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希望衛福部能適當且公正的處理此事、給予回應!謝謝! 回復內容: X小姐您好: 所傳郵件,業已收悉。台端反映三軍總醫院、本部臺北醫院及國軍桃園總醫院等3家精神 醫療機構,排拒曾在精神科就診者參加其暑期社會工作實習,疑似違反精神衛生法第22條 規定一案,本部已分別轉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桃園縣政府衛生局查 處並回復台端。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衛生福利部 敬復 承辦單位: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TEL:02-8590-7452) -- 與大家分享! 雖然不知是否有用,但希望透過自身的投書行動減少各種歧視行為, 對於疑似情形,也希望機構可以出來說明, 尤其是在醫療機構發生,讓我覺得有點難以接受。 自己權益自己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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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aniel3551 :推 08/08 09:58
2F:推 ishhabe :推... 08/09 04:55
3F:推 meatkai :推 08/09 20:16
4F:→ nneekkoo :推~~ 另外幫你改標題為[其它]喔~ 08/09 21:28
5F:→ a19930615 :分享資訊不是[分享]嗎? 08/09 21:31
6F:→ nneekkoo :這封回信是回覆有收到你的來信 08/09 21:36
7F:→ nneekkoo :等到有正式回覆"處置方式" 才算資訊分享~ 08/09 21:37
8F:→ a19930615 :不是喔!這就是正式回復啊! 08/09 22:19
9F:推 oppih : 推 08/10 19:55
10F:推 ellenis : 板大意思是不是,回覆內容看起來是要轉信給各單位, 08/10 21:34
11F:→ ellenis : 看起來是三個單位,然後會再回覆...所以還不算正式 08/10 21:36
12F:推 meatkai : 只怕官方單位又在把皮球踢來踢去 08/11 07:00
13F:推 samskara : 這個規定真的太歧視了 過份 08/11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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