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eenplant77 (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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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試] 洗錢防制法衝突疑問
時間Thu Sep 3 16:44:31 2020
不好意思,因為考科修正後要考洗錢防制法,所以正在
研讀金融機構防制洗錢法,看到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10條第一項說到:
「如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
職務人士屬高風險者,採取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每年重新
審視。」
但是第10條第二項語意又感覺相反:
「我國政府機關、我國公營事業、外國政府機關及我國
政府機關管理之基金,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時,不適
用前項規定。」
所以請教各位前輩,法條為何如此相反呢?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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