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eak777 (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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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試] 郵政法的第二十九條
時間Thu Oct 26 12:03:10 2017
如題
想請問一下
郵政法的第三十條
前條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 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 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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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一下
第二項為什麼遺失的話 收件人不能聲明保留求償權?
又遺失和被竊有甚麼不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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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3381313: 第二巷並沒有提及遺失不能有求償權啊 遺失當然有求償權 10/26 12:26
2F:→ s3381313: 除 包裹 保值 報價 快捷 其他要全部遺失或不見 10/26 12:26
3F:→ kanna: 樓上,是「收件人」的求償權 10/26 12:55
4F:→ kanna: 我猜,「一部遺失」這件事對郵局來說很尷尬,不好寫進法條 10/26 12:57
5F:→ kanna: 一部毀損、一部被竊都可以想像,一部遺失的話...一開始就 10/26 12:57
6F:→ kanna: 沒包裝好?或是運送過程中被弄壞包裝(變成毀損)? 10/26 12:58
7F:推 ilovejesus99: 他的意思是說你收到的當下有聲明就有 10/26 21:16
8F:→ ilovejesus99: 可以搭配郵件處理規則62條看 10/26 21:16
9F:推 ilovejesus99: 哦 抱歉沒看清楚問題QAQ 10/26 21:19
10F:推 speedthunder: 求償權主要是在寄件人身上,此法條是求償權的移轉 10/26 21:35
11F:→ speedthunder: 至收件人身上的兩個條件,一、你沒問題,二、是當 10/26 21:35
12F:→ speedthunder: 收件人於收件時,當場聲明保留求償權利時即將求償權 10/26 21:35
13F:→ speedthunder: 轉移到收件人身上。(以上是我認為的別太認真:)) 10/26 21:35